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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发展历程

【摘要】:随之,2014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地区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首提“三权分置”概念。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以及国务院办公厅随之印发的相应文件进一步明确了深化和明确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的基本方向。至此,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政策已经形成。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为调动农民生产的积极性,我国建立了农村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由此形成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和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两权结构”,农户依据集体成员资格依法取得承包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这一权利结构在当时特定环境时期解决了农民生存和生活的基本问题,有着时代意义。但是,随着农业经济现代化的发展,土地经营权自发流转的现象不断增多,并迫切要求农村土地制度的变革。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在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随之,2014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地区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首提“三权分置”概念。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以及国务院办公厅随之印发的相应文件进一步明确了深化和明确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的基本方向。党的十九大继续强调要“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至此,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政策已经形成。

纵观整个过程,尽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在不断变化,但其“稳定承包户成员资格和发挥农民生存保障功能”的内涵实质始终没有改变,不断变化的只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利的实现形式。土地经营权与土地承包权两权分离问题的实质是“在农村村民与承包地分离日趋明显的人地关系格局下,如何使农户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受影响的情况下,把土地的实际经营权交由他人行使,从而为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尽可能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2]而对于土地经营权的法律性质、法律地位以及功能定位,在法律上还有诸多讨论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