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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配套设施

【摘要】:作为保障农民基本生活需要的宅基地使用权,由于其自身的无偿性、身份性、无期限性,若在原有体制下允许继承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对农民权益的侵害。在农村,由于缺乏必要的住房保障措施,使得农村宅基地制度相当保守,严禁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以及非集体组织成员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这也是我国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之所以严格地限制使用权人身份的根源。

作为保障农民基本生活需要的宅基地使用权,由于其自身的无偿性、身份性、无期限性,若在原有体制下允许继承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对农民权益的侵害。因此,在综合学术界观点的基础上,笔者提出了几种相适应的具体设施制度。

1.建立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现阶段,政府在农村推行的农村医疗合作制度、农村社会救济制度等各种社会保障方面的政策,保障水平较低、范围较小,尚未形成健全的体系。尤其是在农村住房保障制度上,与城市住房保障制度相距甚远,从而成为阻碍我国农村宅基地继承制度改革的绊脚石。在农村,由于缺乏必要的住房保障措施,使得农村宅基地制度相当保守,严禁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以及非集体组织成员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部分学者认为,允许宅基地使用权继承会突破宅基地的身份性、无偿性和无期限性的限制,会动摇宅基地制度的社会保障属性,必然会侵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整体利益。因此,我国应当建立完善的农村住宅保障制度,在住房制度上给予农民与城镇居民平等的待遇,使得农村房屋可以摆脱宅基地的限制,实现其用益物权的真正价值。

2.改革城乡分割的二元农村户籍制度。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制度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的为优先发展重工业服务的户籍管理制度,随着计划经济的解体和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现已体现出了极大的不合理性。这种户籍制度人为地割裂了城市和农村的联系,造成了城市居民与农村人的地位悬殊。这也是我国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之所以严格地限制使用权人身份的根源。在人口、财富和资源流动日益频繁的今天,应当废除城乡分割的二元化户籍制度,建立统一的居民管理体制,促进人口和资源的合理流动,推动城乡一体化社会的形成,进一步从根本上缩小城乡歧视与城乡差异,有利于社会和谐与稳定。

3.建立规范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允许城镇居民和已有宅基地的农村村民通过继承的方式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必然会出现“一户多宅”和城镇居民取得农村房屋及宅基地的现象。同时实践中还存在大量的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主体买卖宅基地的现象,促使了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隐性市场的形成。由于农民普遍缺乏敏锐的市场判断能力,极易在混乱的宅基地流转的隐性市场中遭受损失,因此,不如从法律保障方面出发建立规范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为宅基地的流转提供一个公平合理的平台,既能避免农民因不了解市场交易规律而导致的交易不公平现象,又能达到合理配置土地资源的目的,是推进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制度的有益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