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土地复垦监管的罚则设定是指污染土地复垦义务人拒不履行土地修复,法律就该消极行为所设定的惩罚性规则。英国首次将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以加大对拒不从事污染土地修复工作的制裁力度,从而强化土地复垦的法律责任保障。基于此,英国高度重视污染土地的治理问题,运用刑法手段实现污染土地的复垦保障。......
2023-08-07
英国《环保法案》就污染土地的识别构造了合理的界定标准与可行的认定规程,由此为英国的土地复垦活动提供科学的客体前提。可借鉴英国有关污染土地识别的立法规范,以“标准化”理念推进我国损毁土地认定标准的准确化、识别程序的严格化。
其一,准确界定损毁土地的认定标准。《土地复垦条例》第十条之规定就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基本类型予以简要罗列,然未能合理凸显损毁土地认定所必需之“间接危害”[32]特征;第二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就历史遗留及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开展调查评价,实则根本舍弃损毁土地的内涵描述。我国《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亦未就此作出补充性规定。损毁土地的内涵界定内在构成土地复垦诸项制度要素设定之逻辑起点,则可参照英国《环保法案》就“污染土地”之法定内涵界定,就损毁土地的认定标准予以准确规定。一方面,可明晰损毁土地内涵。即指在中央立法层面就损毁土地内涵予以概括规定,借以形成损毁土地的测评指标。应在肯认现存损毁土地物理特征的基础上,有效凸显损毁土地低产出、地质破坏、生态系统失衡、健康居住威胁[33]等特性;进而形成损毁土地四项基本测评指标,即为产出指标、地质指标、生态指标及居住指标,并在此基础上就其子项内容予以必要罗列。另一方面,可设定损毁土地标准。即指在地方立法层面就损毁土地标准进行细致规定,以此回应个殊地域的实践需求。“损毁土地本身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不同的地区因其自然条件、土地利用方式等不同,损毁土地有不同的形式及内涵。”[34]则应就损毁土地测评指标予以充分细化,结合本地区的地理环境特征、产业类型比例及居民生活布置,进一步完成各项细致指标的数据化固定工作。
其二,严格设定损毁土地的识别程序。该类程序主要应用于历史遗留损毁土地与自然灾害损毁土地识别活动。《土地复垦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历史遗留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进行调查评价。”至于调查评价活动理应如何开展、借由何种形式则语焉不详。《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亦未就此予以必要明确。损毁土地的识别程序外在构成土地复垦制度现实层面实践活动开展之操作规准,则可参照英国《环保法案》就“污染土地”之具体认定规程,就损毁土地的识别程序予以合理确定。一方面,可制备损毁土地认定技术体系。即在规范层面就损毁土地认定方法予以确切,为损毁土地认定实践供给操作技术导引。“如不在全国层面上提出相应的理论、技术方法和规范加以指导,必然难以保证调查成果的科学性、规范性、一致性和横向可比性。”[35]则应“集成应用现有资料提取法、影像判读法、GIS空间分析法、专家经验调查法、调查询问法、实地调查测量法等多种调查方法”[36],规范层面可就诸种地理环境类型相适配之调查方法搭配组合予以指导。另一方面,可构建损毁土地认定分工体系。即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损毁土地调查职责予以分工,形成具备完备性、系统性及可操作性的损毁土地调查体系。可建立县级政府负责、市级政府抽查、省级政府巡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筹之损毁土地调查体系,以县级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为土地调查活动主导,同时完善现存之土地复垦信息管理系统,使之成为市级政府、省级政府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损毁土地调查评价活动监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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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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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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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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