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行政处罚方式设定以财产罚为主导种类,并设置逾期未缴纳土地复垦费这一情形面临之能力罚。即基于土地复垦行政处罚措施类型阙如现状,扩大能力罚适用情形并引入他种行政处罚形式。其二,合理减轻土地复垦义务主体的法律责任。即细致规定损毁土地的认定程序与救济机制,客观界定复垦义务人的责任范围。......
2023-08-07
污染土地复垦监管的罚则设定是指污染土地复垦义务人拒不履行土地修复,法律就该消极行为所设定的惩罚性规则。“法律责任的目的就在于:通过使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保障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权力得以生效,实现法的价值。”[23]设定罚则的目的即在于督促复垦义务人积极履行法律义务,进而推动污染土地的整治与改良。
其一,明确犯罪认定标准。英国首次将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以加大对拒不从事污染土地修复工作的制裁力度,从而强化土地复垦的法律责任保障。例如,《环保法案》第78M条第1款规定:“如果某人收到执行部门送达的补救通知,无合理理由而拒不执行该通知任何要求,构成犯罪。”基于此,英国高度重视污染土地的治理问题,运用刑法手段实现污染土地的复垦保障。英国将造成土地污染而拒不执行土地复垦义务之行为规定为犯罪,使之进入刑法的调整范畴,以最严厉的法律责任实现对污染土地复垦的保障,通过强化效率这一标准凸显土地复垦工作之重要性。
其二,规定犯罪具体处罚。为最大限度督促复垦义务人及时修复污染土地,该罪的处罚形式表现为财产刑,并根据污染土地用途差异设定了一定数额幅度。例如,《环保法案》第78M条第3款、第4款规定:“犯拒不执行补救通知罪行的人,经循简易程序处不超出五级标准的罚金;定罪后仍拒不执行补救通知,在执行机构决定替代执行前这一期间,每日处五级标准数额十分之一的罚款。对于污染土地是工业、贸易或者商务地基的情形,经循简易程序处不超出20000英镑的罚款,国务大臣可随时通过命令方式处以更大数额的罚款;定罪后仍拒不执行补救通知,在执行机构决定替代执行前这一期间,每日处前述金额十分之一的罚款。”基于此,英国就复垦不作为设定了严格刑罚,形成了针对复垦义务人的有效督促。该刑罚的表现形式即为对怠于履行复垦工作的义务主体处以较高数额的罚金,其实质相当于我国行政强制执行中的滞纳金,以具有较强惩罚性、强制性的法律责任保障污染土地复垦工作的实效,通过强化效率这一标准凸显土地复垦工作之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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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7
污染土地复垦监管主体的职权配备是指依法实施污染土地复垦监管之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具体工作权限。例如,《环保法案》第78B条规定:“地方政府须依国务大臣发布之指南不时检查其辖区以识别污染土地和确定特别场址,并将污染土地的识别结果告知适当机构、土地所有者与占有者以及其他适当主体。”[16]污染土地复垦监管主体履行识别污染土地的法定职权,进而明晰污染土地复垦工作的监管客体,即属服务行政理念的现实彰显。......
2023-08-07
从北魏至隋唐时期,主要的土地制度为均田制。但是据有关资料记载,不同时期所实行的均田制是不同的。[7]但是,制定均田制的主要的目的却是相同的,即保护土地国有制,力图减轻土地兼并,解决民众穷困饥馑的严重现实的问题。[8]以均田制为主要土地制度的隋唐,其国有土地和私人土地的种类都很多,不同种类土地的主体配置也不完全相同。国有土地所有权人为皇帝,口分田、屯田实际使用人为农民,职分田使用人为官吏。......
2023-08-07
即以“服务型”行政理念矫正监管主体的行政意识,以此树立土地复垦监管主体合理稳定的行政观念。即依据“服务型”行政理念所提出之行政能力要求,聚焦于土地监管领域而要求监管主体掌握之行政水平。一方面,可完善土地复垦主管部门的机构建制。土地复垦费制度构成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复垦实践的经费保障,则可学习英国《环保法案》所体现之“服务型”行政理念设置,就土地复垦费的取得与使用制度予以公平安排。......
2023-08-07
可借鉴英国有关污染土地识别的立法规范,以“标准化”理念推进我国损毁土地认定标准的准确化、识别程序的严格化。其一,准确界定损毁土地的认定标准。损毁土地的内涵界定内在构成土地复垦诸项制度要素设定之逻辑起点,则可参照英国《环保法案》就“污染土地”之法定内涵界定,就损毁土地的认定标准予以准确规定。其二,严格设定损毁土地的识别程序。该类程序主要应用于历史遗留损毁土地与自然灾害损毁土地识别活动。......
2023-08-07
要论证土地经营权物权化在理论上构建的可行性,即要证成土地经营权属于独立的用益物权。这首先涉及用益物权及其客体范围的问题,即权利能否作为用益物权的客体。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用益物权的客体范围限于动产和不动产。相反,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权利仍旧存在,只不过因在其之上设立了新的用益物权,承包经营权的部分权能受到了限制或弱化。......
2023-08-07
农地“三权分置”制度在法律上回应,一方面需要立法正确定位土地经营权的法律地位,在稳定土地承包经营关系的前提下,充分释放其权能;另一方面也需要完善相关法律配套措施,加大农村社会保障建设,拓宽农地流转的途径,增加农民就业机会,以为农地制度的改革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减少改革阻力。再次,完善土地经营权权利救济体系。......
2023-08-07
在费孝通的眼中,乡土社会应当是一个整体性的描述,将关注点集中在“土头土脑的乡下人”,只是从方法学的研究问题,以一个静态的历史的视角来研究当时中国社会整体结构的问题,而且观点中也多包含与西洋国家的对比认识,因此他所形容的“乡土中国”应当看作是对当时整个中国图景的现实描述,而非仅仅着眼于农村社会。这里费孝通先生用了一个非常准确的词汇“差序格局”。......
2023-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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