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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土地复垦监管职权配备

【摘要】:污染土地复垦监管主体的职权配备是指依法实施污染土地复垦监管之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具体工作权限。例如,《环保法案》第78B条规定:“地方政府须依国务大臣发布之指南不时检查其辖区以识别污染土地和确定特别场址,并将污染土地的识别结果告知适当机构、土地所有者与占有者以及其他适当主体。”[16]污染土地复垦监管主体履行识别污染土地的法定职权,进而明晰污染土地复垦工作的监管客体,即属服务行政理念的现实彰显。

污染土地复垦监管主体的职权配备是指依法实施污染土地复垦监管之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具体工作权限。“行政职权是指特定行政机关依法享有的、对某一类或某一个行政事务、以特定行为方式进行管理的权力。”[15]英国污染土地复垦监管主体的法定职权包括如下几类:

其一,识别污染土地与特殊场址。例如,《环保法案》第78B条规定:“地方政府须依国务大臣发布之指南不时检查其辖区以识别污染土地和确定特别场址,并将污染土地的识别结果告知适当机构、土地所有者与占有者以及其他适当主体。”基于此,地方政府识别污染土地与特殊场址,实则为污染土地复垦监管基础前提。“在行政理念上,服务行政意味着所属服务行政主体转变行政理念,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政府的公务行为应当以社会和公民的需要为出发点。”[16]污染土地复垦监管主体履行识别污染土地的法定职权,进而明晰污染土地复垦工作的监管客体,即属服务行政理念的现实彰显。

其二,设定补救方式。例如,《环保法案》第78H条第1款规定:“在送达补救通知前,执法机构可就补救方式与被通知人员、土地所有者与占有者以及其他人员协商。”第78L条第1款规定:“接到补救通知的人,可在补救通知发出之日起21天内就该通知提起上诉。”基于此,执行机构与复垦义务人协商确立补救方式,积极引导义务人自觉履行复垦义务。“服务型政府向公民本位、社会本位、权利本位回归,强调以人为本。服务型政府以为公民服务为根本的出发点和归宿,表现出强烈的人性化特征,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均是围绕着怎样才能使人民得到更大满足而展开。”[17]充分尊重复垦义务人的意愿,协商确立具体的补救方式,极大体现了土地复垦监管主体的服务特征。

其三,收取补救费用。例如,《环保法案》第78P条第1款规定:“执行机构依据相关规定作出任何特定补救时,有权向适当人员收取进行该补救时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第78P条第2款规定:“在决定是否收取费用以及费用数额时,执行机构应当考量费用收取可能对缴纳人造成的困难以及国务大臣发布的相关指南。”基于此,执行机构在替代执行情形收取补救费用时,应充分考量缴纳人的经济状况。尽管收取补救费用属于监管主体实施的规制行政之范畴,但“必须通过对行政过程的具体分析,检讨行政制度应有的方向”[18]。监管主体在收取补救费用时,充分听取土地复垦义务人意见,保障其陈述、申辩等权利,有助于合理保护土地复垦义务人的财产权,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以体现服务行政的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