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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电商规定

【摘要】:为了使电子商务背景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保障更加完善,应当使其受《产品质量法》规制。例如转基因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以及通过催生素等的添加促进农产品的生长等都是人们通过生活经验难以通过外表做出判断的。其次,将初级农产品排除在“产品”的范围之外,仅仅依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予以主要的法律规制,其会使农民免受严格责任的追究。

为了使电子商务背景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保障更加完善,应当使其受《产品质量法》规制。《产品责任法》颁布的时期,农业还较少受到科学技术以及现代化的影响,并且我国农业长期以来都以小农经济为主要成分。当时农产品质量可以直接通过外部色泽以及长势,依据社会经验做出判断。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农产品缺陷与工业产品缺陷愈发趋于同化。例如转基因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以及通过催生素等的添加促进农产品的生长等都是人们通过生活经验难以通过外表做出判断的。其次,将初级农产品排除在“产品”的范围之外,仅仅依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予以主要的法律规制,其会使农民免受严格责任的追究。长期以来,我国政策均是对“三农”赋予了十分优惠的政策,以反哺农村的发展。但是,随着农户产品电子商务的发展,农业的规模化以及市场化的发展,农户逐渐成为市场主体的一员,其应当被放置于与消费者相平等的地位。平等的制度设计,才更有利于保护市场各方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的稳定发展。

[1]作者简介:余婷(1994—),女,四川绵阳人,西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经济法学。

[2]李艳菊:《论我国农业电子商务发展动力机制与策略》,《求索》2015年第3期。

[3]陈雪:《农产品质量欺诈规制之信用途径》,《法学论坛》2015年第6期。

[4]郑翔、史亚军、栾志红、吴文嫔:《都市型现代农业法律制度体系研究》,北京交通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23页。

[5]谢天成、施祖麟:《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现状、存在问题与对策》,《现代经济探讨》2016年第11期。

[6][印]阿鲁·萨丹拉彻:《分享经济的爆发》,周恂译,文汇出版社2017年版,第191页。

[7]刘渝峡:《农产品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保障机制建构》,《农村经济》2015年第11期。

[8]《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生产、销售本法第三十三条所列农产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消费者可以向农产品批发市场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销售者责任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有权追偿。消费者也可以直接向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要求赔偿。”

[9]郑翔、史亚军、栾志红、吴文嫔:《都市型现代农业法律制度体系研究》,北京交通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22页。

[10]周新军:《关于中外产品责任法中农产品问题的思考》,《国际经贸探索》2007年第8期。

[11][印]阿鲁·萨丹拉彻:《分享经济的爆发》,周恂译,文汇出版社2017年版,第202页。

[12]陈亮:《从阿里平台看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趋势》,《中国流通经济》2015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