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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背景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的构建

【摘要】:观之《电子商务法》可以看出,立法者十分看重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作用,并且重视行业自律。其相较于《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八条之中的规定,即“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和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应当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公开信用评价规则,提供信用评价服务,共享信用评价信息,对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者实施失信联动惩戒机制”。在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的构建方面更加细化,通过保障消费者的话语权对其质量安全予以监督,通过市场优胜劣汰。

电子商务是“互联网+”发展所带来的经济工具的发展。“旨在解决市场失灵的法律法规往往寻求促进某种形式的信任。”[6]这句话在电子商务环境之下表现得更为明显。出于农产品质量安全难以标准化的特点,以及随着科技发展电子商务对农产品销售的介入,消费者难以如以前在传统农贸市场之中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予以直接接触的,根据经验予以判断。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鲜活易腐的”商品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范围之外,也不能通过获得农产品予以直接接触判断以后再决定是否接收该农产品。因此,在电子商务背景之下,利用互联网、大数据,通过法律与政策的引导,构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的构建是极其必要的。然而,纵观相关的法律规定,这一方面仍然是缺乏的。观之《电子商务法(草案第二次审议稿)》可以看出,立法者十分看重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作用,并且重视行业自律。例如,其在第三十三条规定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并且明确规定了对“消费者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的保护。其相较于《电子商务法(草案第一次审议稿)》第七十八条之中的规定,即“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和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应当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公开信用评价规则,提供信用评价服务,共享信用评价信息,对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者实施失信联动惩戒机制”。在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的构建方面更加细化,通过保障消费者的话语权对其质量安全予以监督,通过市场优胜劣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