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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子商务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保障

【摘要】:然而,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之中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尚未构建,灵活性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主体及其法律责任并未通过法律予以明确。电子商务中的农产品销售有其自身的特性,传统法律体系在保障该背景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时显得捉襟见肘,因此我们有必要对电子商务中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保障的完善途径予以研究。

余 婷[1]

(西南大学法学院 重庆 400716)

摘 要:农产品电子商务已是我国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部分,其正处于多种经营模式探索的初步发展阶段,面临着质量欺诈容易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重要化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主体复杂化的发展趋势。然而,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之中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尚未构建,灵活性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主体及其法律责任并未通过法律予以明确。这些缺陷使得传统的法律体系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保障时显得捉襟见肘。因此,为了完善我国电子商务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保障,应当从构建基于电子商务背景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明确因地制宜的专业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以及明确电子商务中农产品质量安全受《产品质量法》的规制三个方面展开。

关键词:电子商务;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责任主体;信用体系

我国农产品电子商务正处于快速发展的初级阶段,根据《2014―2015年中国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报告》,2014年我国农村电子商务得到飞跃发展,我国有各类涉农电商3.1万家,其中涉农交易类电商有近4000家,呈现蓬勃发展的态势。同时,纵观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其经历了图书、服装、3C三大电商热潮之后,现在进入了农产品电子商务的热潮。其次,我国农业发展到现在,其主要矛盾已经发生了变化,以前是总量不足,现在的主要矛盾是结构不合理,有的农产品供应不足,其中一个原因便是“小农户大市场”所导致的信息不对称,而电子商务对农产品销售的介入则可以打破信息壁垒。此外,随着现代化、科技化以及城镇化的推进,农业趋向于规模化的发展,这便要求打破农产品在农村与城市市场之间的传统产品流通界线,通过电子商务大力发展农产品的直销,使得农户可以直接参与农产品的销售活动,节约交易成本,获得最大化的收益。农产品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农业主要矛盾的变化以及农村现代化、科技化以及城镇化的发展,均使得我们必须积极面对农产品电子商务所带来的优势与风险。电子商务中的农产品销售有其自身的特性,传统法律体系在保障该背景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时显得捉襟见肘,因此我们有必要对电子商务中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保障的完善途径予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