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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7
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在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下,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优化农业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和产业体系,补齐农村“短板”,走农业现代化发展之路。改革中的“调结构、去产能”给农村电商的发展提供了方向。
1.P2P模式的运行机理
在“互联网金融+农村电商”融合的投资形式中,本文仅针对P2P网贷模式进行讨论。P2P金融又称点对点网络借款,是一种将小额资金聚集起来借贷给有资金需求人群的一种民间小额借贷模式,属于互联网金融(ITFIN)产品的一种。2015年全国P2P网贷成交额突破万亿,达到11805.65亿,同比增长258.62%;历史累计成交额16312.15亿元。
不同的网络节点之间的小额借贷交易(一般指个人),需要借助电子商务专业网络平台帮助借贷双方确立借贷关系并完成相关交易手续。借款者可自行发布借款信息,包括金额、利息、还款方式和时间,自行决定借出金额实现自助式借款。发展至今,从P2P已经衍生出了很多模式。我国的网络借贷平台已经超过2000家,平台的模式各有不同,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类:一是担保机构担保交易模式,这也是最安全的P2P模式;二是P2P平台下的债权合同转让模式;三是以交易参数为基点,结合O2O(ONLINE TO OFFLINE,将线下商务的机会与互联网结合)的综合交易模式。
第三方担保机构+P2P网贷模式的运作机理是,农村电商农户主体通过专业的P2P网贷平台发布借款信息,P2P平台对其进行线上资格、信用情况、还款能力等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贷款方根据平台提供的信息选择放款。农村电商产业主体为资金需求端,通过P2P平台发布借款信息来寻找资金供给者。专业P2P平台通过当地农村现有的传统金融机构、人民法院以及街坊邻居等对农村电商产业主体的信用状况、主体资格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该借款信息发布在平台上。贷款方在P2P平台上根据个人承受风险的能力对资金需求者进行选择从而放出闲置资金,而且P2P平台与第三方担保机构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来保证资金借贷的相对安全。
这种模式适合小额度、频率高的融资,具有手续简单、无须抵押品等特点,能够较好满足其日常经营中的临时性、应急性融资需求。第三方担保的引入,加强了P2P平台的透明度及风险控制能力,第三方成了P2P平台的增信机构。
2.P2P网贷模式中的法律关系
整体上来看该模式是,有第三人做保证的民间借贷关系。其中一个主要的法律关系就是农村电商产业主体与贷款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这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民间借贷,后者是建立在熟人关系的基础之上的,涉及范围较为狭窄;前者是通过P2P专业平台充分地利用社会上的闲置资金,面向的是社会不特定公众。借款人是农村电商产业主体,贷款人是贷款方,担保人是第三方担保机构。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借款合同除了借贷双方均为自然人的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外,其他的均为诺成性合同[5]。资金的需求方和资金的供给方都有可能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当合同签订主体性质不同时,借款合同生效的时间也就不同。这其中可能涉及的问题是,“第三方担保+P2P”网贷模式普及率提高导致相应的借贷纠纷增多,经过某一P2P平台所订立的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不一致决定了责任形式和大小的不同。
在借款合同中,当事人为资金的供需双方。本文认为,P2P平台在这一过程中起到的是类似居间人的作用,进一步而言即是报告居间。分析理由如下,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我国的居间合同分为两种,一是报告居间,二是媒介居间。前者是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后者是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即在委托人和第三人之间撮合、斡旋。P2P平台只是一个信息提供的网络平台,最终借贷合同的签订由当事人自己做出决定。
本文的观点是,第三方担保机构和P2P平台之间是委托代理合同的关系。分析如下:第三方担保机构相信P2P平台的审核能力,P2P平台提供信息,连接农村电商产业主体和担保机构。P2P平台和第三方担保机构之间的合同成立并生效后,通过该P2P平台发布借款信息的农村电商产业主体就可以获得特定第三方担保机构的担保,而不再需要另行委托担保机构。由于引入第三方担保机构的目的在于增加P2P平台的透明度,所以在P2P网贷模式下,第三方担保机构是以自己的名义提供担保,同时也是由机构财产来承担担保责任。P2P平台和第三方担保机构在整个借贷环节中都是独立的主体,在我国现行合同法的背景下,本文倾向认为,P2P平台与第三方担保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委托代理合同关系。被代理人为担保机构,代理人为P2P平台,交易相对方为农村电商产业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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