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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电商法律激励机制现状

【摘要】:第一次发布规范性文件对电商发展进行激励是在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可以看出,我国会在形势需要时,对电商及农村电商的发展进行激励,但是基本都是政策性的,以国务院或相关部委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进行。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对农村电商的发展进行法律激励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是在查阅相关资料后,笔者发现,对农村电商发展的法律激励力度还是不够,追求的激励目标没有完全达到。对于农村电商发展法律激励的现状,可以从有关规定和运行机制两个方面加以阐述:

1.有关规定方面

不论是在电商初兴起需要对电商的发展进行激励时,还是目前农村电商已成为电商发展中的短板,需要对农村电商的发展进行激励的状况下,我国对电商(包括农村电商)的激励都没有采取法律、行政法规的方式,而是采取发布规范性文件的方式,由国务院或相关的部委发布规范性文件,达到促进发展的目的。第一次发布规范性文件对电商发展进行激励是在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在近几年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背景下,为对农村电商进行供给侧改革,激励农村电商的发展,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商务部等十九部门也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快发展农村电子商务的意见》。在2016年年末发布的《电子商务法(草案)征求意见》中,没有包括关于电商发展法律激励的相关内容。

可以看出,我国会在形势需要时,对电商及农村电商的发展进行激励,但是基本都是政策性的,以国务院或相关部委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进行。这些规范性文件产生了一定的激励作用,但也许不能起到高效、长久的激励作用。

2.运行机制方面

我国促进农村电商发展的运行机制主要是靠国务院和有关部委出台规范性文件进行规范和指引,对从哪些方面、采用怎样的手段促进农村电商发展进行规定,然后由各级地方政府负责执行,相关的具体规定见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中的第五部分[10]。

我国对农村电子商务发展颁布的激励措施中,对促进农村电子商务的指导思想、发展方面和措施等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但是没有引入对政府推广农村电商效果的监督和评审制度以及考核的办法和措施。笔者认为,在只有关于激励的规定,而没有相关的监督和评审、考核措施的情况下,关于激励的规定在执行上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打折扣,无法达到理想的激励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