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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电商发展的法律激励机制

【摘要】:以往为促进电商发展而颁布的多为国务院规范性文件与相关部门规范性文件,多为政策性激励,缺乏法律层面的激励。我国在对农村电商的发展进行激励的过程中,应该充分运用法律的激励作用,利用法律推动农村电商的发展。

1.农村电商发展法律激励机制的含义

我国至今没有为促进电商发展而专门颁布法律,于2016年末发布的《电子商务法(草案)征求意见》也主要是着眼于为电子商务的发展确立必要的秩序,而没有在其中规定促进电商发展的相关内容。以往为促进电商发展而颁布的多为国务院规范性文件与相关部门规范性文件,多为政策性激励,缺乏法律层面的激励。虽然政策的制定、执行都较法律更为迅速,但由于其时效性较强,没有法律的位阶高,所以执行力度参差不齐,所应起到的作用没能完全发挥出来。我国在对农村电商的发展进行激励的过程中,应该充分运用法律的激励作用,利用法律推动农村电商的发展。

激励,字面上的意思是激发使之振作,即激发动机、鼓励行为,从而形成一种动力。我们通常所说的激励是指调动人的积极性,是指主体追求行为目标的愿望程度。法律对个体行为的激励功能就是通过法律激发个体行为的发生,使个体受到鼓励去做出法律所要求和期望的行为,最终实现法律所设定的整个社会关系的模式系统的要求,取得预期的法律效果,形成理想的法律秩序。[2]法律的最高境界在于,通过具有“强制力”的法律规则或规范,实现“非强制性”的法律激励,调整整个社会人们的行为,实现社会的和谐和发展,或者说,通过“强制地”让人们不做什么的具体规则,产生“非强制地”让人们做什么的普遍激励,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一致性。[3]也就是说,法律的首要目的是通过提供一种激励机制,诱导当事人采取从社会角度看最优的行动。[4]农村电商发展法律激励机制是激励农村电商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的目的在于通过法律调动农村电商从业者的工作积极性和潜在从业者的创业积极性,引起社会对农村电商发展的关注,促进农村电商的发展。

2.农村电商发展法律激励机制的作用方式

按照法律对个体行为的激励角度的不同,可以将法律的激励功能分为:外附激励功能、内滋激励功能、公平激励功能、期望激励功能与挫折激励功能。外附激励方式既包括赞许、奖赏等正激励,又包括压力、约束等负激励。内滋激励属于主体自身产生的发自内心的自觉精神力量,如认同感和义务感。[5]公平激励功能是指每一个体把自己的报酬与贡献的比率同他人的比率作比较,比率相等则认为公平而努力工作。[6]期望激励功能是指目标给人以希望,通过法律激励人的生命力和创造力,从而使国家、社会充满活力。而挫折激励功能一方面是为了阻碍个体不正当行为目标的实现,使有不正当行为的人蒙受必要的挫折;另一方面是为了用法律调控防止或减少正当的个体行为遭遇挫折,并且当挫折发生后在法律上加以补偿或救济。[7]

将法律激励运用到促进农村电商推广的过程中,将会有效促进农村电商的发展。此处的正激励是指,从法律层面对激励农村电商发展作出规定,可以增加相关从业者的工作热情,激发工作活力,也能够吸引到更多的农村闲散劳动力加入到农村电商这个行业中来。负激励主要来自于商业经营带来的压力和不得从事非法经营的法律束缚,在追求利润、减少亏损和遵守法律这两个要求下争取获得利润的最大化。通过法律规定来促进农村电商的发展,进而在从业者中产生了对该行业的认同和肯定,并愿意为之付出辛勤的劳动,也就达到了内滋激励的作用。法律的公平激励在农村电商发展中的表现是提高从业者的收入,使从业者认为自己的劳动使其在社会中获得了合理的报酬,通过工作增加对自己和对社会的认同感。在产生这种效果后,在微观上能够反过来产生促进农村电商从业者勤奋工作的力量,从宏观上也能促进农村电子商务行业更快更好地发展。期望激励在农村电商发展中所起的作用就是给从业者以对未来收益的良好期望,以此来促进农村电商的发展。挫折激励所起到的作用在于调控农村电商从业者的行为,使做出不良行为的农村电商从业者受到必要的挫折,健康的市场竞争秩序也得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