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至于苏联法学研究对中央苏区法制观念的影响,其重要性自不必多言。中央苏区学习和借鉴苏联的做法,在彻底摧毁国民党旧法体系的基础上,广泛开展了苏区的法制建设。苏区法制就性质而言,是新民主主义法制,是人民民主法制。对审判检察制度背后由法制观念和实践组成的法学观的形成加以重视,应当成为我们更进一步研究中央苏区司法观念和法制研究的新视野。......
2023-08-07
工农民主政权时期的红色区域司法机关,伴随着工农民主政权的创建经历了三个阶段。从1927年10月井冈山革命根据地的创建至1931年中华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成立为第一阶段。此阶段各根据地的红色政权之间互无隶属关系。第二阶段自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宣告成立到1934年10月中央红军撤离中央苏区止。第三阶段为1935年1月遵义会议后中央红军到达陕北根据地至1937年7月抗日战争全面爆发,中共工农民主政府在陕北成立“西北办事处”,具体领导陕北根据地的政权建设工作。早期的司法建设立法如1930年5月公布实施的《闽西苏维埃政府裁判条例》(四章)就规定设立闽西裁判委员会和县、区、乡裁判机关。1931年10月鄂豫皖设立边区和县的革命法庭,在区、乡设立裁判委员会,在红军中建立各级军事法庭。红色区域司法机关组织法的渊源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各级苏维埃组织法,如1930年9月《修正闽西苏维埃组织法》、1931年7月《鄂豫皖区苏维埃临时组织大纲》以及中华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成立后于1931年颁布的《苏维埃地方政府的暂行组织条例》和1934年2月17日颁布的《中央苏维埃组织法》。二是早期各地工农民主政府以及后来成立的中华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为适应同反革命活动和其他刑事犯罪活动作斗争的需要,先后颁布了一系列调整司法机关和职权范围的单行法规,如《鄂豫皖区苏维埃政府革命军事法庭暂行条例》(1931年9月1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军事裁判所暂行组织条例》(1932年2月1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1932年6月9日)、《对于军事裁判所组织条例的解释和运用》(1932年4月4日)。
此外,中华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颁布的有关司法程序的法规和中央司法人民委员部发布的命令,也包含有调整司法机关职权及其活动的法律规范。[28]如中央司法人民委员部发布的《为组织劳动法庭问题》的第九号命令(1933年4月12日)规定在城市裁判科之下,要指定专人组织劳动法庭,专门解决劳动问题方面的案件。1933年4月15日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关于肃反委员会决议》也规定凡属新发展的苏区与当地的临时政权,在县区执委会之下组织肃反委员会为临时的肃反机关,兼有司法机关和政治保卫局的责任,有直接逮捕、审讯、判决反革命及一般罪犯,并执行其判决(从处决到释放)之权。肃反委员会成为新区的临时审判机关。1934年2月9日人民委员会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人民委员会第五号命令》,规定为了迅速镇压反革命活动,人民委员会特给予国家政治保卫局及其分局在三类条件下有直接拘捕处决反革命之特权,至此,国家政治保卫局由国家保安机关转变为特殊时期的特许审判机关。[29]此外,政治保卫局中的特派员也逐步获取更大的职权,根据国家政治保卫局、工农红军总政治部和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的训令规定:“保卫分局及特派员行使职权时,如逮捕、拘留乃至审讯、制裁等问题,同级军政首长应完全尊重分局及特派员的意见。”[30]这一时期的人民法院工作在革命军事化的方针指导下,依照苏联式的法院建设形成了苏维埃特有的法院工作体制,而在1933年之后,法院以完成各种肃反任务为基本工作重心。为了清晰地了解法院与苏区政治保卫局的关系,我们必须清楚苏区国家政治保卫局与肃反扩大化问题的关系。
有关中国法制的早期实践:1927~1937的文章
[65]至于苏联法学研究对中央苏区法制观念的影响,其重要性自不必多言。中央苏区学习和借鉴苏联的做法,在彻底摧毁国民党旧法体系的基础上,广泛开展了苏区的法制建设。苏区法制就性质而言,是新民主主义法制,是人民民主法制。对审判检察制度背后由法制观念和实践组成的法学观的形成加以重视,应当成为我们更进一步研究中央苏区司法观念和法制研究的新视野。......
2023-08-07
[60]第一种是最为普遍的做法,即依照司法审理的结果判处死刑最后被执行。第55条规定,二审及三审判决死刑的案件,都需要经过行政会议决定才可执行。......
2023-08-07
司法权运作最优越的状态并不来自于强力,而是来自于对司法权威的信服。如何实现这样一种权威至少在国民政府的法律运行状态中给予了一个命题:拥有完善的法律并不意味着就可以拥有良好的司法。对司法权运行而言,刑法适用具有对内解决矛盾,对外展开镇压的功能。......
2023-08-07
[35]这种新史料的挖掘其实不仅是指新发现档案文献等史料,也包含了对已有史料的重新分析与解读。有学者从审干、整风的视角,重新分析解读了陕甘宁边区司法对六法全书的停止使用,认为在运动中,边区司法系统发生重大的人员调整,不少具有法学专业素养的知识分子干部为工农干部所取代。在阶级斗争思维的主导下,援用六法全书的行为受到批判。边区停止援用六法全书,实为新中国成立前夕废除伪法统的前奏。......
2023-08-07
不可否认,“动员”构成了现代中国革命的核心要素,或者说“动员”构成了革命的主要技艺。结合了“农民利益即时满足”的特点,张著认为中央苏区的革命动员,最重要的是“找准党的利益、革命利益与农民利益的平衡点”。事实上,对于农民,仅仅依靠物质诱惑的革命动员往往并不是很成功。但这些都需要建立在对中国农民性格理性与客观研究的基础上。[4]钟日兴等:《中央苏区革命动员与农民“抵制”心态》,载《求索》2010年第7期。......
2023-08-07
革命根据地的法律制度是中国当代法律制度的渊源,但这个渊源你现在究竟梳理清楚了没有,说透了没有。事实上,在中国革命法制传统里,司法对弱者的关照,并非是不讲是非、不讲法制地偏袒,而恰恰是在符合法律、符合情理的前提下,对弱者的权利给予特殊关照。再次,中国革命法制传统本身是不断发展的、创新的,它推动着中国司法的进步。......
2023-08-07
普选运动实际上是迈向边区政府政治民主、人民自治的重要前奏,实现普选之后,人民的自治权才得以体现,对政府工作的监督也更为有效。陕甘宁时期的延安,大多数村里没有正式的警察,多由自卫队来执行职务。这样,经由选举产生的基层政府对自卫队的权力形成了制约。党没有抓紧这次的选举运动,甚至还有忽视的倾向,认为那是选委会和乡政府的事情。......
2023-08-07
随后,中国东南部、中部、西北部等地区相继成立了苏维埃政权。中央苏区的核心范围处于江西省,分布于赣州、吉安、抚州三市。现经中央党史研究室确认,全国共有43个中央苏区县,其中福建22个、江西14个、广东7个。这就是我们探索中央苏区法制研究的前提和关键所在。我们力图从法制文本、实践以及人物思想等多条线索来进行总体性的把握,以期较为完整地呈现中央苏区对法制的初步想法和研究探索的图景。......
2023-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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