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中国法制:1921-1927的革命传统

中国法制:1921-1927的革命传统

【摘要】:1922年6月15日发布的《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对于时局的主张》和1923年6月中共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纲草案》都规定“改良司法制度,废止肉刑及死刑”。这应该是中共最早正式表达对司法制度的态度。为此,广东国民政府第十一次委员会决议组织特别刑事法庭,起草特别刑事法庭条例和特别刑事条例。在许多地方相继成立了惩治土豪劣绅和其他反革命分子的专门机构。

1922年6月15日发布的《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对于时局的主张》和1923年6月中共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纲草案》都规定“改良司法制度,废止肉刑及死刑”。同时后者还规定了免除诉讼手续费。这应该是中共最早正式表达对司法制度的态度。这一态度也直接影响到后来省港大罢工时期的司法机关设置及相关法规的制定。1926年3月9日公布了《纠察队纪律》,[26]11日公布《会审处组织法》,16日发布了《纠察队军法处组织法》。同时省港罢工委员会于1925年7月下旬致函广东国民政府,要求“敢请国民政府立即明令派员与敝会会审员共同组织特别法庭,审断此等卖国人犯。”为此,广东国民政府第十一次委员会决议组织特别刑事法庭,起草特别刑事法庭条例和特别刑事条例。

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农民运动在广大农村蓬勃兴起。在许多地方相继成立了惩治土豪劣绅和其他反革命分子的专门机构。如1926年12月1日召开的湖南省第一次农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司法问题决议案》指出:“农民协会有权代表会员诉讼,严禁法官收受贿赂,严禁讼棍挑拨是非,严禁差役违法苛索。”根据这一决议,实行国共合作国民党湖南省党部组成了有谢觉哉参加的起草委员会,制定了《湖南省惩治土豪劣绅暂行条例》和《湖南省审判土豪劣绅特别法庭组织条例》。而在湖北,1927年3月国民党湖北省党部在董必武的领导下,制定了《湖北省惩治土豪劣绅暂行条例》和《湖北省审判土豪劣绅委员会暂行条例》。同时国民党二届三中全会在武汉召开,中国共产党和国民党左派在这次会议上占据优势。在1927年3月15日的审议会上,毛泽东发言强调:“土豪劣绅必须以革命手段处理之,必须有适应革命环境之法庭。”经过国民党中央全会讨论后,于当天正式批准了湖北省的这两个条例,并作为附件收录在《中国国民党第二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宣言训令及决议案》中印发全国。[27]这两个条例成为指导当时法院审判工作的核心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