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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中国共产党人的司法合作(1927-1937)

【摘要】:梁柏台,浙江新昌县人,中央苏区时期卓越的红色法学家、司法专家。通过其司法思想与实践切入,深入探讨早期共产党人人民司法观的形成背景和以董必武为代表的早期红色法学家的群体思想环境,对推进研究早期共产党人合作建设的人民司法制度,无疑是一个很好的进路。梁柏台的这些司法思想与具体工作方法,在肃反工作中收到不少的效果。

梁柏台(1899—1935年),浙江新昌县人,中央苏区时期卓越的红色法学家、司法专家。早期曾远赴苏联,任远东华工指导员,后进入伯力省法院当审判员,从事革命法律研究和司法工作,同时任远东教务部编译局编译。1931年回国到中央苏区工作,作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第二届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历任司法委员会委员,司法部副部长、部长,临时最高法庭委员,临时检察长,内务部副部长、代部长,中央审计委员会委员等职务,主持或参加了大量的司法实践工作。通过其司法思想与实践切入,深入探讨早期共产党人人民司法观的形成背景和以董必武为代表的早期红色法学家的群体思想环境,对推进研究早期共产党人合作建设的人民法制度,无疑是一个很好的进路。

1.保护革命与政法工作

如何处理政治与法律的关系,如何处理党与司法的关系,是中共早期“法学家”思考的核心问题之一。董必武和梁柏台都有如此的困惑。作为党的早期领导人,同时作为一个革命家、法律家,梁柏台的司法思想体现出鲜明的“革命导向”,“在猛烈发展革命战争的时候,一切工作都应当以发展革命战争为中心任务,一切都应服从于战争。司法机关也应当如此,各级司法机关就在这一个任务下进行工作。”可见,梁柏台的司法思想与党的“政法”思想保持了高度的统一,以适应革命战争需要为司法机关服务的中心任务。在苏维埃政府时期,这一中心任务就是要保障苏维埃政权及其各种法令的实施,镇压反革命派别及反对苏维埃法令的反革命行动。或者说,就是担负着肃清国内反动势力,巩固苏维埃政权的任务。中央苏区的主要司法机关——裁判部,以后在判决反革命案件时,应当以保护工农权利、巩固苏维埃政权、适应革命环境来保障革命胜利为前提。在各种司法的命令和指示上,也同样要以发展革命战争的任务来指示各级司法机关。在司法人民委员部的指示下,各级裁判部所判决的犯人,判决监禁在2年以下及处罚强迫劳动的,都编成苦工队,陆续送往前方担任运输工作,以辅助革命战争任务。在每次苦工队出发时,各级裁判部要向他们做相当的宣传鼓动工作。司法机关的工作应极力节省事务经费以充裕战费,从前常有延长几个月不审判而养着犯人吃饭,浪费公款的事情,梁柏台要求每个案子自进到裁判部起算,最多不超过半个月必须判决。这一个规定虽然不能全部贯彻,但是也有相当的实现,大大节省了司法机关的经费。同时,在江西、福建两省及瑞金直属县裁判部附设劳动感化院,经过一段时间的筹划,几百个犯人实行强迫劳动,在经济上不但能够自给,而且还有多余,成为国家收入之一项。

在革命肃反等特殊时期,梁柏台更重视司法机关“革命导向”的作用,强调了司法为革命服务的中心任务。闽赣两省及瑞金直属县裁判部联席会议的决议,规定各级裁判部处理案件最主要的就是对付反革命,在他们的日常工作上也以处理反革命案件为主要任务,一般民刑事诉讼为次要。在司法程序上,反对机械地执行法律条文,一般的程序要为肃反的特殊革命需要让路:苏维埃法庭是阶级斗争的工具,是压迫敌对阶级的武器。法律是随着革命的需要而发展,有利于革命的就是法律。凡是有利于革命的可以随时变通法律的手续,不应因法律的手续而妨碍革命的利益……许多裁判机关,侧重于法律手续,机械地去应用法律,对镇压反革命的重要工作却放松了,这是裁判机关在工作上的极大缺点,而且是严重错误的……清理档案,凡有反革命事实的豪绅地主富农等阶级异己分子,经公审后立即执行枪决。[22]同时,他又积极主动地执行党的肃反路线,对于一段时期偏重肉刑刑讯逼供的审讯方法,在中央执行委员会提出批评后,他坚决地执行中央执行委员会训令的指示,处置案件,注意阶级成分、首要与附和,绝对废止肉刑,不专信犯人的口供,注意预审机关所搜集的证据和材料。同时,同下级政府和地方武装有违反训令的做法作坚决的斗争,给那些破坏正确肃反路线的分子以打击。对于人民群众有教育意义的案件,经常组织巡回法庭到群众聚集的地方去审判。梁柏台的这些司法思想与具体工作方法,在肃反工作中收到不少的效果。

2.重视程序法制建设

尽管面对“肃反”等特定问题,梁柏台反对机械的法条主义,强调法律以革命需要为转移,但他同样重视法律制度、法律程序的作用。在中央苏区,司法机关对于革命工作来说还是个新鲜事物,裁判部等司法机关之前在苏区是没有的,是中央政府成立后的产物。在司法工作中,每种工作都是新的创造和新的建设,所以特别困难。开始成立司法机关时,就必须注意司法程序的建立。首先请求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发了裁判部的暂行组织和裁判条例,依据该条例来建立各级裁判部的工作,来组织法庭,按照条例所规定的程序来审判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推进司法形式的统一化,司法人民委员部颁发了各种表册样式,如案卷、审判记录、判决书、传票、拘票、搜查票、预审记录、工作报告表、搜查记录、苦工队登记表等数十种,以备各级裁判部使用,并且使各级裁判部的公文形式统一。1932年,梁柏台在《司法人民委员部一年来工作》的总结中,特别提出了各级司法裁判部遵循中央法律制度、程序中存在的问题,上级的命令和指示,下级司法裁判部不能按时地正确地去完全执行,部分裁判部不按时向上级做工作报告,裁判部缺乏经常的工作。中央执行委员会有关改变肃反路线的第六号训令,有时还不能完全地执行,审判的程序还未能按照裁判部暂行组织和裁判条例的规定去进行。

尽管肃反的任务艰巨复杂,梁柏台还是注意了法律程序,他负责司法部,不是随便抓人、打击人,而是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按法定程序办案,重视调查证据,努力做到量刑准确,避免主观失误。梁柏台还注意区分了司法中“罪与非罪”的差异。周月林回忆说,有次项英和何叔衡来找梁柏台商量一件事,为中央机关有个干部,有很多人到最高法庭何叔衡那里告他,说他官僚主义特别厉害,项英和何叔衡跟梁柏台说,要想办法处罚他。梁柏台说,他还是革命同志嘛,官僚主义我们要反对,但是不要处罚他,还是要用教育的办法好。用什么样的办法教育呢?梁柏台提出用“公审”的方式,实际上就是开大会的方式,通过会上的批评与自我批评,既教育了他本人,又教育了大家。[23]这些虽然是个例,但也反映出他在一定程度上注意了“罪刑法定”“正当程序”等基本的法制原则,尽力本着人性、宽容、谦抑的态度执法用法,而不是借法律肆意迫害他人。尽管他的法治思想、程序意识与现代法治的要求存在差距,但在战火纷飞、形势严峻的革命战争年代,能有这样的法制思想,并能做到这些,已经殊为不易。

3.特殊法庭与司法语言

梁柏台出身于浙江新昌一户普通的农民家庭,家境并不充裕,但他自幼聪颖好学。年少就学时亲身经历了袁世凯复辟、日本帝国主义侵略等世事变幻、民族悲剧。面对严酷的社会现实,他睹物思情,每每由眼前小事论及国家大事;他心怀忧愤,深以国家和人民的疾苦为念。作为红色的革命家梁柏台始终抱持着一心为民的情怀,这种为民的思想也深刻地融入了他的法制与司法思想中。在法制建设中,他特别注意保护工农大众的权益,1933年梁柏台主持的司法部发出第九号命令,决定在城市、区一级裁判部组织劳动法庭,专门解决资本家、工头、老板破坏劳动法及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等案件,以保障工人享受劳动法所规定的一切利益。

出于服务革命、服务大众的思想,梁柏台强调了司法语言的通俗化、司法手续的简便化,以使民众易于接近和理解司法。早在1919年的一封信中,他就提出了语言文字的通俗化问题,比较了文言与白话孰优孰便后,提倡尽量使用白话文。他说言语是思想的表示,文字是言语的记号。思想怎样发表?文字就这样写来。思想是活的,不是死的,强硬用古文写作,就会窒碍我们的思想。“想出一种思想意思,还要合这句说话同古文对不对的,这句话做的工不工的,并且要用几句典故,弄得脑子糊里糊涂,又费了好多冤枉的功夫,这是何苦呢?所以我简直说一句话,古文是死的,白话是活的,可知道白话要比文言好了,白话要比文言便了。”尽管在这里,他主要是从阻滞思想自由的角度谈白话文的问题,但从这样的思想倾向不难看出,在司法语言的使用上,他同样是赞同白话文,赞同以通俗易懂的语言,使得普通民众都能理解法律。

4.法制宣传与群众教育

立法易,实行难,如何有效地在社会中推行法制,保障法律在民众中快速普及并得到彻底执行的问题,历来受到关注。两千多年前,商鞅就遭遇秦孝公之问,“法令以当时立之者,明旦欲使天下之吏民皆明知而用之,如一而无私,奈何?”[24]商鞅的回答是,“各主法令之民,敢忘行法令之所谓之名,各以其所忘之法令名罪之。主法令之吏有迁徙物故,辄使学读法令所谓,为之程序,使日数而法令之所谓;不中程,为法令以罪之。”也就是说,以严刑强制官吏百姓学法、用法,亦即在法制的有效实施中,宣传教育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梁柏台十分重视法律教育与法制宣传工作。在总结1932年的司法人民委员部的司法工作时,他指出了苏区法制教育宣传的不足:不但一般的工农群众对于苏维埃政府所颁布的各种条例和法令还不很明了,就是苏维埃政府下级干部也有不明了的,因此不知不觉中有违反苏维埃法令的事情。以后对苏维埃的法令,应向工农群众做普遍的宣传解释工作,使一般群众提高法律的常识,以减少人民的犯罪行为。[25]

梁柏台提出并推行的劳动感化院,实际上也包含着使人们知法、守法的目的。按照他的想法,劳动感化院的目的就是看守、教育和感化违反苏维埃法令的一切犯人,使这些人在监禁期满之后不再违反苏维埃的法令,通过设置工场,让犯人在劳动中得到改造。感化院还有教育和娱乐的地方,备有各种报纸和书籍供犯人阅览,还有列宁室和图书馆等场所,使犯人在一定的工作时间外可以享受教育和娱乐。这种对犯罪人进行人道主义的法制教育与感化的方式虽然不免存在局限性,但仍有其积极的意义。

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下,以人民政权建设为主旨的司法观体现了诸多的灵活实用性,实用主义的司法指导思想在不少地方存在不协调统一,甚至相互矛盾之处,如梁柏台一方面强调肃反时的革命导向,“不需要多少法律知识,只要有坚定的阶级立场,他就可以给犯罪者应得的处罚”,并且严厉地批评了机械的法条主义;另一方面,他又重视制度的建设,重视程序在司法中的作用,强调司法形式的统一化。当然,更重要的是他的一些司法思想与现代尊重正当程序的法治精神有着很大的差距。对这样的问题,乃至是背离“法治”的偏向,我们需要客观地、历史地认识,并加以“同情的理解”。梁柏台虽然在苏区从事司法工作,但他更主要的是一个革命家,他的思想实际上是中共总体革命思想在司法中的反映。如果我们将眼光从那些时代局限性的司法观念中移开,抽离出其更为本质的、积极的一面,也不难发现其有价值的内容。这是当时共产党法律人不可绕开的缺陷。

梁柏台始终强调司法为民的主旨。中共领导下的中国革命始终围绕着人民的解放与人民的幸福这一主题,特别体现出对底层人民群众,即“平民”的关注。中央苏区建设工农苏维埃同样是围绕“为民”这个主题,苏维埃就是真正的平民共和国,真正的平民政权。按瞿秋白的理解,平民是指与“上等社会”对应的处在被统治地位的“下等社会”,亦称“下等阶级”,包含了除封建地主、官僚买办、反动军阀以外的各社会阶级。正如列宁所言:苏维埃政权比最民主的资产阶级共和国要民主百万倍,解散了资产阶级议会,建立了使工农更容易参加的代表机关,用工农苏维埃代替了官吏,或者有工农苏维埃监督官吏,由工农苏维埃选举法官。它是无产阶级的民主,是对穷人的民主。梁柏台的为民服务的法制思想,正是马列主义的深刻反映。无论是司法裁判中保护劳动者的利益,或者是司法语言通俗化的风格,都体现出其司法为民、革命为民的一贯思想。梁柏台亦十分重视专业人才在司法中的作用。专业化的司法人员是司法工作有效开展的关键,他总结司法人民委员部的工作,痛陈合格干部缺乏问题:裁判部有一部分工作人员缺乏工作经验,缺乏法律常识,因此在工作上常发生许多困难。故造就司法工作人员,实在是一件迫切应该做的事情。司法人民委员部应当尽量造就司法工作人员,以充足各级裁判部的干部,更好地完成司法工作。

总体而言,通过对梁柏台司法工作思想的分析,我们大致可以总结中央苏区共产党法律人的早期司法观,坚持司法的政治性和人民性始终是司法观的主线:一则体现为党法关系的政法工作思路,二则体现为一心为民的大众化司法理路,这在共产党法律人的人民司法观体系中一以贯之,并且成为新中国司法文明的重要基石。既然是司法,当然会强调司法的程序正义和依法办事的法律权威论,受过良好高等教育的董必武和梁柏台等早期共产党人,当然会坚持这一基本的法制前提,否则司法工作基本的前提和载体都不具备,谈何司法。因此,司法的政治性和人民性是自中央苏区以来中共政权司法工作的基石,而法律权威和程序正义则是司法工作的主要载体与基本目标。这一条主线在陕甘宁边区的延安也得到了很好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