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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的早期实践:反思革命时期的典制

【摘要】:革命时期法制对典制的规定的反复变化,及各阶层民众的种种应对,实际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观察立法与社会的极好视角,它促使我们思考什么样的立法才是符合民众需求的,什么样的立法才是符合法律本质的,特别是这类涉及民生的民事经济立法。只要不违背强制性法律,立法者在典制中适度采取“留白”的做法,未尝不是一种法律智慧。

革命时期法制对典制的规定的反复变化,及各阶层民众的种种应对,实际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观察立法与社会的极好视角,它促使我们思考什么样的立法才是符合民众需求的,什么样的立法才是符合法律本质的,特别是这类涉及民生的民事经济立法。

一方面,立法需要对民间的惯例、习俗抱有适度的尊重,往往顺应民俗的立法在现实中更容易得到执行,否则,即使是出自善意的立法,也可能在现实中遭遇尴尬。例如在苏区,即使在土地革命开始以后,习俗和惯例仍维系着乡村社会的运作,革命举措常常会因为它们的阻抗显得不易贯彻。例如祠田、庙产,本来要没收,但容易发生纠纷,这一政策被迫做出改变。[50]根据地政策法律对“典”的处理,实际上体现了革命中形式主义的哲理理性至上的观点,却忘记了来自于民众智慧结晶的实践理性、市场逻辑,寄希望于公权力来改变千百年来形成的市场逻辑、经济逻辑,实现革命为了底层民众的目的,在实践中难免发生不妥适的情形。民众在典赎之间已经使政策法律朝着有利于自己的方向改变。因此,对待类似“典”这样的传统法制,或是民间的习惯性规范,需要时刻抱以审慎的态度,在立法与司法中给予充分的理解和必要的尊重,一味地以现代逻辑改造“旧法”,只能造成更大的难题。

另一方面,立法也应考虑到现实生活的复杂性,需要作立法预估,从而在立与不立、怎么立中做出最好的抉择。不作全面考量的立法或政策,只能面临即出即改、旋改旋废的窘境。这样的立法与政策,无论是对于法律制度的权威性,还是对于社会生活的安定性,都不是一件好事。当然,社会急剧变动中涉及典制的革命法制,有其极为复杂的政治社会动因,也有着时间、空间的种种立法局限,我们需要作同情之理解,而不应该以“后见之明”,作过分地指摘。但在政策平稳的社会中,就一般性的立法而言,这样的弊端显然是应该避免的。

就“典制”本身而言,它的形成与发展在中国历经千年,已经蕴含了极为成熟的市场逻辑与实践理性,虽然有时不免体现为对国家法的逃避或“抵触”,但在民事财产法中仍显示出其积极意义。只要不违背强制性法律,立法者在典制中适度采取“留白”的做法,未尝不是一种法律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