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中国法制的早期实践:1927~1937的典制变迁及司法应对

中国法制的早期实践:1927~1937的典制变迁及司法应对

【摘要】:在革命时期,司法始终以服从革命为第一要务。后强正伦又改租于韩占全,后又以典价一百元出典于韩银厚、韩占全二人。韩福厚不应对已没收分配之土地主张收回,安定县原判认系争地内七垧为韩银厚所有,并无不当。韩福厚之上诉为无理由。当然,对于剩余的一垧半土地,他仍遵循了传统的典制,因而退还典约,准许韩福厚赎回。

在革命时期,司法始终以服从革命为第一要务。1943年《晋冀鲁豫边区高等法院工作报告》指出:本边区有单行法者,从单行法,无单行法者,从与政策不相抵触之旧法,无旧法者从法理。这里尤其强调“法理”,是抗日政策的精神及原则。[47]谢觉哉针对司法工作亦指出,“我们的法律是服从于政治的,没有离开政治而独立的法律。政治要什么,法律就规定什么。在没制成条文的时候,就依据政策行事。”[48]因此,尽管在存在法律空白时,“旧法”一度作为可资援用的对象,但在土地这一涉及革命核心利益的问题上,司法当然会以政策为依归,具体地来说,司法对土地典卖纠纷的处置主要是贯彻革命后的土地政策与条例,韩福厚与韩银厚土地所有权涉讼一案,即体现了革命政策的指导作用。该案基本案情是:韩福厚于1929年将土地八垧半出典于强正伦,土地革命后该地被没收,分配给贫农韩银厚、韩占福兄弟二人共七垧。革命失败后,土地归回原地主,故强正伦恢复其典权,当时耕种该地之韩银厚准作承租。后强正伦又改租于韩占全,后又以典价一百元出典于韩银厚、韩占全二人。1937年恢复革命政权,韩银厚认为从其已经分配之七垧土地仍应归其所有,故在1941年韩福厚支付典价一百元要求赎回土地时,典约交还,但仅准韩福厚赎回土地一垧半,是以引起讼争。此案经安定县政府裁判,一直上诉至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边区高等法院于1942年10月做出判决,其简要理由是:

查边区现行土地条例第三条规定边区人民经土地革命分配所得之土地即为其私人所有等语,案内系争土地八垧半曾经民国二十四年冬间土地革命时没收后,内划七垧分给韩银厚、韩占福兄弟所有。……案内系争地当土地革命时已为韩银厚所分得,已为当时经手负责分地之韩占宽所证明属实,即原典主强正伦亦证明该地初实分配与韩银厚,有其耕种。……韩福厚不应对已没收分配之土地主张收回,安定县原判认系争地内七垧为韩银厚所有,并无不当。韩福厚之上诉为无理由。[49]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民间交易的习惯逻辑与革命逻辑的激烈冲突,韩福厚主张赎回八垧土地,显然还是基于传统习惯之“典制”,而罔顾了革命的土地政策;韩银厚则主要持革命的逻辑,经历革命,土地产权发生了颠覆性的变化,对没收重新分配之七垧土地,旧时的典卖关系已经彻底消灭,其产权的正当性来源是革命。当然,对于剩余的一垧半土地,他仍遵循了传统的典制,因而退还典约,准许韩福厚赎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