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中国法制变迁的民众应对:1927~1937实践成果

中国法制变迁的民众应对:1927~1937实践成果

【摘要】:[38]革命以来,虽然缘于革命形势和土地政策的诸多变化,官方的典制在不断调整,但在民间,农民仍不失时机地利用典制的变化,运用其实践逻辑,采取了各种各样的应对策略。抗战全面开始后,党的典地政策由“禁止”改为规制,对合法的典地行为给予了保护,同时实行了“减租”的政策,减轻贫农负担。事实上,不止是掌握经济优势的地主利用典制变化获利,一些贫农同样在利用法律及政策,典型的方式就是“抽地换约”。

从“典”的历史发展来看,它本就是民间财产交易的一项习惯,后来逐渐为国家法所规范。尽管如此,典制中非规范化、实用主义取向仍十分明确。民国时期,河北徐水县即有“假典真卖”以图避税的习惯,从前买地税契,典地不税契。因有躲避税契,希图省费起见,明明买妥,文契竟载有“典当”字样,并有“八十年许赎”等语。[38]革命以来,虽然缘于革命形势和土地政策的诸多变化,官方的典制在不断调整,但在民间,农民仍不失时机地利用典制的变化,运用其实践逻辑,采取了各种各样的应对策略。这种“应对”经常导致“典”的法律与政策的工具化,及其在实际中的“变形”,背离了制度的初衷。

“假典假卖”。抗战全面开始后,党的典地政策由“禁止”改为规制,对合法的典地行为给予了保护,同时实行了“减租”的政策,减轻贫农负担。有些地主表面赞同“减租”,但实际上采取“假典假卖”的方式,变相逃避负担,拒绝减租。具体的方式有:假立典约,但地主不要典价,也不减轻租额,由佃户代交公粮;或者地主立典约,但佃户立借约,以纳利的形式代替交租,形式上地主已经典出土地,形成典卖关系,实际地主仍占有土地,且租额并未减少。[39]在陕甘宁,立春后地主提出把租地典出或出卖,意在威胁农民,如要种地须多交租子。典地抽回来要出租,原典主要求租地优先权,地主以提高租额或不减租作威胁。[40]这些现象都显示“典”这一灵活的交易形式,在事实上成了规避政策的工具。为了规制此类行为,1946年《陕甘宁边区征购地主土地条例草案》不得不专门规定:“地主对土地隐瞒不报或实行假典假卖等舞弊行为,应没收其隐瞒与舞弊部分。”[41]

反复典赎,赚取价差。在陕甘宁边区,由于发行的边币,与国民政府的“法币”和银元存在兑换关系,一些人即利用“典赎”的办法,赚取差价。1942年,王若飞给谢觉哉的信中曾描述了陕北的这类情形:“边区参议会后,赎地问题闹得相当凶。据说专署颁布条例,规定六十年内典地可用边币赎回,边币四元抵白银一两,三元抵白洋一元,一元当法币一元。结果赎地者很多,赎地者,多为破落地主,他们有的卖了一些地以赎回更多地(卖一垧有的可赎回二十垧),赎回之后再典出,因为赎地用边币,典出时取得法币,来回之间,获利甚多。农民反映‘这一下子可毁了穷人!’”[42]这种方式的实质就是部分地主利用边区的双币制度,用法币典出土地,再以边币回赎,典赎之间,获取利润。虽然造成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边区的货币政策,但典制这一灵活的土地交易方式,无疑加剧了货币政策的危机。

“抽地换约”。事实上,不止是掌握经济优势的地主利用典制变化获利,一些贫农同样在利用法律及政策,典型的方式就是“抽地换约”。实行减租减息条例后,曾有文件规定:典当地在一定年限之内,出典人可以依原价赎回典地,如出典人一时无力赎回,得立契约,按年行息(一分或分半),抽回典地。例如1940年《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关于减租减息的意义与执行问题的指示信》就明确规定:“典当地出典后未出三十年者,典物均得回赎。如出典人缺乏现金无力回赎者,应将典物从典权人手中收回,照原典价与典权人订立借贷契约,按年利率一分行息。”[43]应该说这样的规定出发点是为了保障无奈出典土地的贫农的权利,但这样一来,许多地区都被出典人以一张空约抽收了,典权人的利益毫无保障。了解此种情形后,各地政府为了抗日各阶层的利益,下令停止这种办法。中央根据各地的经验明确规定不得用抽地换约的办法。[44]1942年《中共中央关于抗日根据地土地问题的决定》规定:“凡典地尚未转成买卖关系者,出典人随时可用原典价依约赎回土地,不得用抽地换约的办法。如已转成买卖关系者,不得赎回。因纸币跌价而在赎回典地时所生之争议,由政府调处之。”[45]抽地在革命巨变的时期也损及典主的利益,在陕甘宁土地革命区,革命时分的地,失败后地主收回,再把地典出,归地时又归了,出典主要抽地归地人不给抽,典主的地被归了,既丢地又撤价,两头受损。后来只好规定:归地区抽典地,如果典地人吃亏太大,准抽后不影响其应归地数,可调解准抽一半。[46]

无论是对典的禁止,还是对其做出规制,革命的法制的一个前提是,土地的典出方属于弱势一方,而典入土地者为富裕的地主,故需要立法保护经济弱势一方。但实际情形远不如立法时预期的那样,财产充裕的地主一方为了逃避“减租”负担也可能充当出典一方,而贫农缺乏土地,也有用较少的钱“典”入土地者。从民众对革命法制的应对来看,一方面,典地的方式并未因法律的禁止而消失;另一方面,革命法制中典制的不断变化,反而给了部分人借以渔利的空间。尽管出台这些革命法制的初衷是良好的,但从实际的效果看,由于社会现实的极端复杂,革命的土地法制未必达到最初的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