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1927-1937:地方苏区的法制建设

1927-1937:地方苏区的法制建设

【摘要】:地方各苏区提出并试行苏维埃执政纲领和组织原则,成为地方苏维埃法制建设的一大重点,也为制定中华苏维埃宪法大纲提供了基础条件和实践经验。同时,各地还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刑事法规,以镇压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以巩固工农民主专政政权,这是地方苏维埃立法的又一重点。此外,地方各苏区在革命战争环境中不断形成了各具特色且又自成体系的法律制度。

由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地方政权机构先于中央政府而建立,加上受政治军事的影响,相隔较远的各苏区政权具有相对独立的政权系统和较大的行政自主权,如川陕苏区,因此,在中央政权和统一的法律体系尚未形成之时,各苏区根据中共的指示精神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分别制定了适用于本地区各类法规。

地方各苏区提出并试行苏维埃执政纲领和组织原则,成为地方苏维埃法制建设的一大重点,也为制定中华苏维埃宪法大纲提供了基础条件和实践经验。如1927年9月江西发布的《江西省革命委员会行动政纲》,涉及政治、经济、工农、军事和文化五大方面,明确提出“一切政权属于工人农民及一切革命的平民”。同年11月,江西制定了《苏维埃临时组织法》和《江西省苏维埃临时政纲》。《苏维埃临时组织法》详细说明了苏维埃的来源、意义和任务以及与资产阶级国家的根本不同,规定了省、县、市、区、乡各级苏维埃产生的方式及组织形式。《江西省苏维埃临时政纲》共28条,涉及政治、经济、军事、建设、教育、外交、工人和妇女保护等各个方面,是具有初步宪政意义的政治纲领。又如1928年1月遂川县工农兵政府成立大会通过《遂川县工农民主政府临时政纲》24条,内容包括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方面。再如1930年3月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苏维埃政府组织法案》,分9章37条。该组织法案明确规定一切政纲都要根据工人、农民、士兵及其他贫民利益去决定,同时对小资产阶级的利益不加妨害。1930年10月江西省苏维埃政府成立,同时宣布了《江西省苏维埃政府政纲》l3条,涵盖了民主政治、经济、外交等方面内容。

同时,各地还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刑事法规,以镇压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以巩固工农民主专政政权,这是地方苏维埃立法的又一重点。如1927年11月海丰县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的《杀尽反动派决议案》,1930年6月闽西工农民主政府制定的《惩办反革命条例》,1931年赣东北特区政府制定的《赣东北特区苏维埃暂行刑律》,1932年4月湘赣省制定的《惩治反革命犯暂行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提供了实践经验。

此外,地方各苏区在革命战争环境中不断形成了各具特色且又自成体系的法律制度。如1930年3月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了《苏维埃政府组织法案》《劳动法》《婚姻法》《工会法草案》《土地法令》《山林法令》《保护青年妇女条例》《保护老弱残废条例》《优待士兵条例》《商人条例》《暂行税则条例》《合作社条例》《借贷条例》《取缔牙人条例》《取缔纸币条例》《裁判条例》和《惩办反革命条例》等政策法令,涵盖行政法经济法民法和刑法等各部门的法律法规,已初步形成了门类较为齐备的法律体系。

在赣东北苏区,1929年10月至1931年11月期间,已颁布了《信江苏维埃政府临时组织法》《信江苏维埃政府纲领》《信江苏维埃特区临时土地分配法》《信江特区苏维埃土地临时使用法》《工会临时组织条例》《赣东北特区苏维埃暂行刑律》等法律法规。自1931年11月到1934年11月又进一步颁布了《赣东北省苏维埃政府土地分配法》《婚姻法》《赣东北省苏维埃政府优待红军家属条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赣东北省劳动部布告——关于雇用辅助劳动临时条例》《闽浙赣省苏维埃政府土地税征收法》《闽浙赣省苏政府粉碎敌人五次“围剿”决战公债条例》等法律法规,不仅数量多且门类齐,包括了苏维埃政府组织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经济法等多种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