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选运动实际上是迈向边区政府政治民主、人民自治的重要前奏,实现普选之后,人民的自治权才得以体现,对政府工作的监督也更为有效。陕甘宁时期的延安,大多数村里没有正式的警察,多由自卫队来执行职务。这样,经由选举产生的基层政府对自卫队的权力形成了制约。党没有抓紧这次的选举运动,甚至还有忽视的倾向,认为那是选委会和乡政府的事情。......
2023-08-07
对权力来源的重新解说构成了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基础。一般而言,将权力建立在神权之上,君权神授,形成的是古代的君主专制政体;基于人权和个人自由,将政体建立在民主的合法性和选举之上,就构成现代民主政体。或者说,“现代政治是一种民主政治,民主政治又通常以选举参与为其首要特征。”[64]甚至可以说,“选举变成了民主的标志:争取民主就是争取选举权,争取扩大选举权”。[65]若按照现代民主的含义,普选当然不能一般性地代表民主的全部,但它无疑是民主的重要部分。谢觉哉在谈到边区的民主政治时说,选举和议会制度是民主的主要现象。虽说没有民主的实质,选举和议会可以成为空架子,但没有选举,没有议会,民主的精神将无所附丽,也就说不上民主。[66]但是,1937年开始的延安普选,毕竟属于战时的民主运动,有着特殊的目的。解决抗战的需要是普选展开的首要目的,斯坦因即认为:“他们的‘新民主主义’,几乎谈不上纯粹苏联方式的共产主义,在新民主主义之下,延安已动员并实现了他们的作战力量。我觉得新民主主义毋宁说是近于英国的战时民主制。它有获得和平,也有赢得胜利的可能性。”[67]1937年的延安普选的确有着其特殊的背景,由过去的工农民主制向抗日民主制转变,赋予地主、资本家公民权利,不能说不与当时整个的抗战形势密切相关。但是,普选推进的民主大大扩展了民主的参与面,在一种运动式的动员下加速了民主的进程。而在民主进程中,这种参与尤为关键,“参与民主意味着很大一部分公民实际参与政治,尤其是被支配社会集团的参与。它不仅依赖制度工具,也依赖社会运动。”[68]因此,这种运动的方式不仅是抗战大局下的现实需要,还在客观上成为民主政治的催化剂。
始于1937年的延安普选运动,虽然有其特殊的背景,但放在世界民主发展的历程中,它并不是孤例。民主的本质在于通过全民普选和自由选举实现垂直的责任性。这样当权者要依靠的大众的选举获得执政的权力,而不是对一个由非民主程序选举产生的贵族议会负责任的责任性。尽管民主未必与教育程度、经济发展直接相关,但必须要与一些制度相配合,如法治、贵族议会监督制度等。类似今年亚非国家的第三波民主,反向民主化运动,作为动员的民主,同样面临民主的庸俗化、民主的低效化、无序化。[69]尽管“反向民主”在此主要意指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特别是1974年以来波兰、匈牙利等相对落后国家建立民主的历程,但其中所蕴含的基本道理,却可以成为解释延安普选运动的理论资源。1937年开始的延安普选运动实际上也可以归入“反向民主化”的范畴之内。因为在当时的延安,民主所要求的法治、公民社会、领导人问责等现代国家制度还没能完全建立起来,普选运动已经全面展开了,它与“反向民主”所描述的基本内容是一致的。延安时期,以边区高等法院以及各地分院为代表,法治化的建设已初见成效,但其距离现代国家所要求的法治仍有距离,而且当时经济、教育水平极度落后的境况亦不容忽视。回到政治实践,不难发现,这种在各种条件均不具备的条件下进行的“反向民主”之所以能成功实现,很重要的因素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选举的推动、选举条例的制定、选举的宣传与展开,以及最终选举结果的确认,都是在中共直接指导下进行的。正是作为陕甘宁边区执政、领导核心的中共在全面抗战这一背景下,以极大的诚意、决心,全面筹划,鼎力推行,才能使落后条件下的民主选举得以推行。“党全面地和有效地推动人民的利益,保证个人和组织的适当自治,……实现政党-国家民主(party-state democracy)”[70],这是反向民主得以实现的解释。
此种在延安的民主实践经验尽管可贵,但其远非完美。对普通民众而言,自上而下推行的民主,存在着一个由陌生到逐步接受的过程。在早已接受新思想的革命者看来,作为民主步骤的选举为理所当然,“可是这对于老一辈的人一定感到有些奇特,他们还记忆着过去的实际受人奴役的日子。他们大部分坐在那里,多皱纹的面上,带着被动的表情。然而我也能从他们的面上看出他们的思想:那就是对普遍人民的幸福感到关切的政府表示惶惑,不相信与感激的混合情感。”[71]对于选举,民众还存在或多或少的误解,“许多人虽然参加了选举但并未认识到选举的重要,因而对投票采取马马虎虎的态度,甚至于有的竟以当选认为是自己一种负担,而以选举别人作为对于被选举人的一种报复或惩罚。”[72]事实上,更多数的底层民众是抱着要么参与要么被疏离的心理投入选举的,因为,“谁会不积极参加呢?如果不参加选举,就等于被打倒了。”[73]特别是在抗战这样一个大的政治背景下,不积极参加普选,即会被认为对抗战持消极态度,等同于政治话语中的不积极,进而与其他民众形成疏离关系。
不仅如此,延安民主同样面临着另外一重危险,那就是“多数人暴政”[74],或极权化民主。林毓生认为,民主通常可以避免极权式独裁,至少人类尚未找到其他更有效的制度来防止极权式独裁。极权的民主是民主的病态。但是这种病只有在全民参政的普选民主观念出现后才能发生。近代全民普选参政的观念兴起后,始出现左派与右派以全民参政为借口来控制全民全部生活的极权民主。民主制度是为了维护自由,故表现为选举的民主仅仅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因此,为了更好地实行真正意义的民主,在整个过程中必须要监督它,使它不致泛滥,同时,要努力使民主制度不断改进,使它成为更有效的,维护自由的手段。[75]事实上,延安后期政治的发展的一些现象,如整风、“抢救运动”等,也间接验证了普选运动下缺乏法治及自由保障的反向民主的脆弱性。例如在抢救运动中,非法地侵害公民权的现象不时发生。当时在延安保安处工作过的师哲回忆:“(一次被叫到保安处)康生在名单上圈了200人,叫我们把这些划了圈的全部抓起来,我粗略地看了一下,名单中有‘师树德’的名字,我随口说出‘这是我四弟’,康生一把抓过名单,把师树德抹去了……我有些茫然,也有点疑惑他打的圈是有根据的还是随心所欲的。”[76]这些事例虽然是个案,但已经说明作为民主的普选运动,如果不能与现代化的国家制度相配合,还难以承担起现代民主对公民权、个体权利保障的本质要求,在特定条件下可能走向变异。
如果验之于西方的民主化理论或道路,民主之延安道路很明显存在多个悖论:第一,1937年的普选运动与西方国家典型的民主化模式截然不同,它是在民主所需各项基础条件成立之前所推行的,因此与西方经典模式相悖;第二,在总体上,1937年延安的民主还是走到了稳妥、规范的路径上,不健全的延安式民主所隐含的一些弊端并未造成严重后果,这又成为延安民主的另一个悖论。而透过这些悖论,也正可以看到1937年延安的普选运动带给我们的诸多启示:正如科恩所言,“民主的实质是社会成员参与社会的管理,它就是自治。”[77]故参与是民主的关键,广泛的选举正是最为主要的参与方式。
1937年延安的民主实践正说明,中国的民主化道路不同于西方经典的民主化道路,延安民主实践也很大程度地避免了这种不健全的民主所带来的消极影响。民主所需的现代国家制度建立之前的普选,不失为一条中国化的可以选择的道路,其取得的成效可圈可点。正如赛尔登指出的,如果说土地革命大大地破坏了旧制度,那么选举运动就是迈向完整新体制和新社区的一步。选举激发人们对新的社会、经济、军事机构的兴趣和参与。选举运动提供了有效手段来传播信息,保证对官方政策的支持。因此,尽管当选的政府并非有最高权威,但这是迈向产生一个负责的、不贪污的和基础广泛的政府的“意义非凡的一步”。[78]因此,延安的普选运动既有解决抗战与建政的现实需要的一面,同时也是中国现代民主化进程的重要的早期实验,它为当代的基层民主发展提供了有益的历史经验。其中的重要经验是:民主化的次序或道路不可一概而定,而是可以根据一国的国情、社情、民情做出调整和适应。
有关中国法制的早期实践:1927~1937的文章
普选运动实际上是迈向边区政府政治民主、人民自治的重要前奏,实现普选之后,人民的自治权才得以体现,对政府工作的监督也更为有效。陕甘宁时期的延安,大多数村里没有正式的警察,多由自卫队来执行职务。这样,经由选举产生的基层政府对自卫队的权力形成了制约。党没有抓紧这次的选举运动,甚至还有忽视的倾向,认为那是选委会和乡政府的事情。......
2023-08-07
因此,毋宁说普选运动最初是服务于全民抗战的总体局势,被用来更好地动员广大民众的抗日热情而推行的,这也成为延安实施民主普选运动的最重要的背景。因此,二十延安普选运动的经济社会背景,也不能忽略。......
2023-08-07
[35]这种新史料的挖掘其实不仅是指新发现档案文献等史料,也包含了对已有史料的重新分析与解读。有学者从审干、整风的视角,重新分析解读了陕甘宁边区司法对六法全书的停止使用,认为在运动中,边区司法系统发生重大的人员调整,不少具有法学专业素养的知识分子干部为工农干部所取代。在阶级斗争思维的主导下,援用六法全书的行为受到批判。边区停止援用六法全书,实为新中国成立前夕废除伪法统的前奏。......
2023-08-07
[60]第一种是最为普遍的做法,即依照司法审理的结果判处死刑最后被执行。第55条规定,二审及三审判决死刑的案件,都需要经过行政会议决定才可执行。......
2023-08-07
红色区域司法机关组织法的渊源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各级苏维埃组织法,如1930年9月《修正闽西苏维埃组织法》、1931年7月《鄂豫皖区苏维埃临时组织大纲》以及中华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成立后于1931年颁布的《苏维埃地方政府的暂行组织条例》和1934年2月17日颁布的《中央苏维埃组织法》。此外,中华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颁布的有关司法程序的法规和中央司法人民委员部发布的命令,也包含有调整司法机关职权及其活动的法律规范。......
2023-08-07
[65]至于苏联法学研究对中央苏区法制观念的影响,其重要性自不必多言。中央苏区学习和借鉴苏联的做法,在彻底摧毁国民党旧法体系的基础上,广泛开展了苏区的法制建设。苏区法制就性质而言,是新民主主义法制,是人民民主法制。对审判检察制度背后由法制观念和实践组成的法学观的形成加以重视,应当成为我们更进一步研究中央苏区司法观念和法制研究的新视野。......
2023-08-07
废除委派村吏,代之以选举产生的乡村政权机构。人民民主是中国共产党历来的追求,中央苏区的苏维埃,就是中共早期民主的典型实践。中共领导下的民主,到了延安时期,发生了大的转变,从工农的苏维埃转向了联合多个阶级的普选的议会式民主。王颖分析了三次选举运动的运行情况,总结了选举制度特点。......
2023-08-07
[38]革命以来,虽然缘于革命形势和土地政策的诸多变化,官方的典制在不断调整,但在民间,农民仍不失时机地利用典制的变化,运用其实践逻辑,采取了各种各样的应对策略。抗战全面开始后,党的典地政策由“禁止”改为规制,对合法的典地行为给予了保护,同时实行了“减租”的政策,减轻贫农负担。事实上,不止是掌握经济优势的地主利用典制变化获利,一些贫农同样在利用法律及政策,典型的方式就是“抽地换约”。......
2023-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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