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不仅神圣不可侵犯,而且也应当成为各国共产党革命效仿的楷模。把苏维埃这一革命形势具体运用到中国来,则是1927年11月21日中共党员彭湃在广东省海丰县成立的海陆丰工农兵苏维埃政府,这是中国第一个苏维埃名义的地方政府。广州起义的迅速失败,使中共计划在中心城市建立苏维埃政权的尝试化为泡影。大多中共建立的农村革命根据地已开始普遍称“苏维埃”。......
2023-08-07
1927年11月9至10日,中共中央临时政治局扩大会议通过了《中国现状与党的任务决议案》,即明确了“一切政权归工农兵士贫民代表会议,是武装暴动的总口号”。暴动胜利之时,要农民协会变为农民代表会议(苏维埃)。此后,革命根据地的政权组织形式开始由农民协会向工农兵代表会议转变。井冈山、广州、黄冈、麻城等地先后建立了工农兵代表会议的政权。1928年6月18日至7月11日,中共六大在莫斯科召开,会议通过的《政治决议案》提出要建立工农兵代表会议政府,明确指出工农兵代表会议的政权,“是引进广大的劳动群众参加管理国事的最好形式,也就是实行工农民主专政的最好形式”。[5]周恩来认为,“不管名词是否妥当,苏维埃是工农代表会议,它与资产阶级的议会制度是有原则区别的。……毛泽东同志发展了这种思想,把它发展成为中国的代表会议制度。”工农兵代表会议制度在南方各根据地内(湘鄂赣、闽西、赣南、赣东北、鄂豫皖、湘鄂西、左右江等)普遍建立起来。然而,工农兵代表会议名不副实,“许多地方无所谓工农兵代表大会。……一些地方有了代表会,亦仅认为是对执行委员会的临时选举机关;选举完毕,大权揽于委员会,代表会再不谈起。名副其实的工农兵代表会组织,不是没有,只是少极了。……现在民众普遍知道的‘工农兵政府’,是指委员会,因为他们尚不认识代表会的权力,以为委员会才是真正的权力机关。没有代表大会作依靠的执行委员会,其处理事情,往往脱离群众的意见,……委员会也很少开全体会,遇事由常委处决。”[6]为此,毛泽东明确提出党政分开:“党在群众中有极大的威权,政府的威权却差得多。这是由于许多事情为图省便,党在那里直接做了,把政权机关搁置一边,这种情形是很多的。……党的主张办法,除宣传外,执行的时候必须通过政府的组织。国民党直接向政府下命令的错误办法是要避免的。”[7]1934年4月10日毛泽东在《乡苏怎样工作?》中就乡苏维埃,尤其是乡苏主席团、代表会议等如何工作提出了明确意见,为工农兵代表会议的贯彻推行提供了具体方向。[8]随着1931年11月7日江西瑞金叶坪村举行的“第一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又称“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召开,工农兵代表会议制度成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最基本的政治制度,工农兵代表会议也成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最高权力机关。
工农兵代表大会(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具体包括乡(市)、区、县、省和全国五级。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最高政权机关,实行“议行合一”。凡年满16岁以上的苏维埃共和国公民皆有苏维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直接选派代表参加各级工农兵代表大会,讨论和决定一切国家的地方的政治事务。代表产生方法是以产业工人的工厂和手工业工人农民及城市贫民所居住的区域为选举单位,符合条件的选民按一定比例直接选举产生乡工农兵代表大会代表,组成乡工农兵代表大会,并选举产生乡苏维埃政府组成人员。区、县、省工农兵代表大会,均由下一级代表大会按一定比例选举的代表组成,并产生区、县、省苏维埃政府组成人员。中华苏维埃全国代表大会由各省工农兵代表大会所选举的代表组成,并选举产生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组成人员。代表须按期向其选举人作报告,选举人无论何时皆有撤回被选举人及重新选举代表的权利。
为保证政治民主权利的真正落实,1930年9月26日颁布的《中国工农兵会议(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苏维埃区域选举暂行条例》共五编,依次为原则、选举权、苏维埃区域、反动统治区域、附则,对选举的代表名额、选区划分、程序等均作出具体规定。自1931年11月到1934年1月,中央苏区还先后进行了三次民主选举。同时1931年11月中央执行委员会专门颁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选举细则》共8章55条,对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机关、选举手续、选举经费等做出明确规定。尽管如此,《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下称《宪法大纲》)关于选举的规定也体现出明显的阶级导向性。在民主选举中强调明确的阶级路线,以促成阶级分化,建立真正的工农政权苏维埃,正如《宪法大纲》第4条所规定的,“中华苏维埃政权在选举时,给予无产阶级以特别的权利,增加无产阶级代表的比例名额。”同时,在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赋予上,对封建地主和作为“农村资产阶级”的富农、大中小资本家、剥削者本人与其家属、剥削者和为剥削者服务的人等全部未加区分而一概剥夺,不利于在战时争取到一切可争取的力量。
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后,中华苏维埃中央政府增设了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和审计委员会,与中华苏维埃代表大会及其执行委员会、人民委员会、最高法院共同构成苏维埃国家政权机关。中央执行委员会是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的最高政权机关,人数不超过585人,全体会议每6个月召开一次。中央执行委员会负责颁布各种法令,审核和批准一切关于全国的政治经济政策和国家机关的变迁。中央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选举的主席团为最高权力机关。人民委员会、最高法院、审计委员会,是中央执行委员会下属行政机关,分别独立承担行政、司法和审计监督职责,以实现权力制衡和相互监督。人民委员会下设外交、军事、劳动、土地、财政、司法、内务、教育、工农检察和国家政治保卫局等9部1局。
根据1931年和1933年中华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先后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划分行政区域暂行条例》《苏维埃地方政府的暂行组织条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地方苏维埃暂行组织法(草案)》,中华苏维埃地方政权机构统一分为省、县、区、乡(市)四级。地方苏维埃在省、县、区一级由大会选出的执行委员会行使行政权,乡和市不设执行委员会,由大会主席团主持经常性工作,后又补充增加5万居民以上的市设执行委员会。至1935年11月,全国范围内建立过江西、福建、闽赣、粤赣、赣南、湘赣、湘鄂赣、闽浙赣(原赣东北省)、鄂豫皖、湘鄂西、川陕(后成立西北联邦政府)、闽东(特区)、湘鄂川黔(省革命委员会)、陕甘边(特区)、陕北和大金等省级(或相当于省级)苏维埃政权,先后共出现过300多个县级苏维埃政权。此外,中央还有4个直属县,即瑞金、西江、长胜、太雷。乡、市苏维埃政权是基层政权组织,每个公民都成为有组织的工农兵士贫民。苏维埃依托以上地方政权组织可以使一切革命工作深入群众中去,群众对苏维埃的意见也容易反映上来。在苏维埃政府机关内,人员比较精干,办事效率高。临时中央政府各部含部长在内,一般只有3~5人,个别大的部也只有8~9人。人民委员会每次召开常会,少则半天,多则一天。所议事情,议而有决,决则必行,贯彻落实迅速而有效。乡苏维埃政府只配备不脱产的工作人员3人,城市(县苏维埃政府所在地)苏维埃政府19人,区苏维埃政府15人,县苏维埃政府25人,省苏维埃政府90人。这就是中共革命初期对苏维埃的理解,以及在中共革命实践中对苏维埃的模仿性实践。
有关中国法制的早期实践:1927~1937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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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的手段很多,捆绑游街,限期交出钱财,没收土地、粮食、衣物、牲畜等。打土豪是手段,分浮财只是一方面,最重要的是分田地,这是土地革命的核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明确了“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基本原则,详细列举了分田的对象:雇农、苦力、贫民、富农、失业的独立劳动者、老弱病残、孤寡、红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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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第一种是最为普遍的做法,即依照司法审理的结果判处死刑最后被执行。第55条规定,二审及三审判决死刑的案件,都需要经过行政会议决定才可执行。......
2023-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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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7
革命时期法制对典制的规定的反复变化,及各阶层民众的种种应对,实际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观察立法与社会的极好视角,它促使我们思考什么样的立法才是符合民众需求的,什么样的立法才是符合法律本质的,特别是这类涉及民生的民事经济立法。只要不违背强制性法律,立法者在典制中适度采取“留白”的做法,未尝不是一种法律智慧。......
2023-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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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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