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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发展:中央苏区的实践案例

【摘要】:例如在婚姻法方面,中央苏区的婚姻改革及法制,对抗日根据地的婚姻法制都具有重要的影响。因此,我们需要从局部与全局的区分和勾连中描述中央苏区对未来法制建设的法学愿景的规划,这样才能全面把握中央苏区的法制实践。

由于中央苏区和地方苏区双重存在的现实,中央高层在进行法制建设时无不需要考虑中央与地方、局部与全局之关系。这是中央苏区法制实践中必须要面对的根本问题。而对中央与地方法制关系的探讨基本上在国内的已有研究成果中并未得到具体而充分的讨论。何友良分析了苏区的社会变革发生在中共领导的土地革命时期,其变革以推翻旧政权、建立新政权为核心,提出了改变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性质、走向人民当家做主的新中国的社会发展方向,并由刚建立的新政权领导,同时进行两大重点变革,即改革旧的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改变农村人口的生存现状、倡导人民的解放和发展。围绕着一个方向、两大重点进行的社会变革,具有革命性、整体性和反复摸索性等特点。[106]苏区的社会变革成为讨论中央和地方关系的主要切入点。社会变革的制度设计,包括顶层的制度运作设想和下层,尤其是基层的政权建设当然在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为主要纲领性的法律中得到了一些体现,但在具体操作中,尤其是在对待中央与地方的立法和司法的统一问题上是如何贯彻局部与全局这一中国革命法制理念的,则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的分析。毕竟通过这一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早在中央苏区政权建设中,中共高层是如何在进行新中国政权建设的总体设想,也即中央苏区的法学愿景是如何规划的。

中央苏区的法学愿景规划对此后的抗日根据地法制建设乃至新中国初期的法制观念都有着深远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中共高层的几位领导人,特别是法制工作领导人的法制思想当中。我们在以上所提出的研究设想中,也应该把握全局思考的观念,毕竟中央苏区的法制实践,相当部分成为了中共革命根据地和新中国法制建设的最初试验。可以说,中央苏区立法注重实用性、实践性、群众性的思想,深刻影响着中国革命以后的立法。例如在婚姻法方面,中央苏区的婚姻改革及法制,对抗日根据地的婚姻法制都具有重要的影响。[107]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因此,我们需要从局部与全局的区分和勾连中描述中央苏区对未来法制建设的法学愿景的规划,这样才能全面把握中央苏区的法制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