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第一种是最为普遍的做法,即依照司法审理的结果判处死刑最后被执行。第55条规定,二审及三审判决死刑的案件,都需要经过行政会议决定才可执行。......
2023-08-07
1.政权建设与法的总体观
余伯流等人的研究认为中央苏区政权建设中十分注重经济建设,开展选举,充分发扬民主,关注民生,同时注意制约权力,坚持反腐倡廉,留下了宝贵的历史经验。[61]在法制建设中,尤其注重立法,严法惩贪。但也存在诸如照搬苏联法律条文,在肃反中不分情节轻重,轻视程序正义,刑罚苛严等不足。[62]张玉龙等则进一步指出,尽管在政权建立后,苏区的立法具有民主性、人民性等优点,但同时存在因阶级成分不同而同罪异罚等现象,法律所要求的平等并未能完全实现。[63]平等的法律观以及苏联法学观的影响必然在实践中对中共自己的法学观带来重要的启示。在这一点上,我们应当注意《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以下简称《宪法大纲》)的意义和作用,[64]以及围绕《宪法大纲》所颁布的各种法律及其之间的紧张关系,这也是一种复调叙事的研究范式。围绕《宪法大纲》,我们还需重点关注政权建设的顶层设计和基层渗透。张侃分析了中国共产党在中央苏区时期的基层政权建设,通过比较基层政权在此前后的变化,揭示了在中国现代化过程中,中国共产党是如何改变基层社会控制力量,达到“从宗族到国家”的国家建设目的。[65]至于苏联法学研究对中央苏区法制观念的影响,其重要性自不必多言。中央苏区学习和借鉴苏联的做法,在彻底摧毁国民党旧法体系的基础上,广泛开展了苏区的法制建设。其颁布了宪法大纲,刑事、经济、土地、劳动、婚姻等一系列法律、法令、条例和训令;创立并完善了司法人民委员部、国家政治保卫局、临时最高法庭和各级裁判机构等人民司法机关;制定和规范了公开审判、便民诉讼等一整套司法制度。苏区法制就性质而言,是新民主主义法制,是人民民主法制。它遵循和坚持了反帝反封建的基本原则。[66]人民民主和反帝反封建当是中共法学观最初的源头。刘受初也论述了苏区的司法机关、法制建设以及司法制度。[67]吴广探讨了苏区法制的原则,认为苏区工农民主政权的法制建设,是以马列主义普遍真理同中国革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理论指导下进行的。它废弃了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法律制度,创建了反映人民意志和利益的法律制度。[68]唐志全等人认为闽浙赣苏区的法制建设留下诸多经验和启示:一是高度重视法制建设,初步建立了苏区的法律体系;二是把坚持人民民主作为法制建设的基本原则;三是法制建设为经济建设服务,推动苏区的经济建设;四是把惩办与教育结合起来,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69]周志坚认为,中央苏区形成了在立法工作中统筹谋划、创造性完成党的历史任务、适应社会发展阶段性特征、体现人民民主和发动群众广泛参与革命等实践经验。[70]杨颜桐等探讨了闽北苏区的法制建设,认为其具有区域性、实用性和群众性。[71]孙洋波等论述了土地革命后,1918年苏俄宪法对中国苏区革命法律的影响。[72]列宁的法制思想,对于苏区法制建设也有多方面的影响。[73]苏俄法制观和先进的人民法学理论的影响,以及中共自身所理解的马克思主义和中国革命自身的特点与形式,促使中央苏区时期的中共领导人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不断学习摸索,形成了一套适应中国国情的法学观念和实践机制,在不断学习和适应的过程中创造性地进行了多项影响深远的法制实践。
2.司法与检察
曾维东和曾维才等研究了中央苏区成立前后的审判史,分析了审判的依据和主要特点,认为中央苏区的司法审判开创了人民司法的先河,留下了可贵的经验,也体现出苏区司法审判人员对于法律和司法的认识。[74]而林海等人全面梳理了中央苏区检察制度的创立,检察机构的设置、运作方式与领导机制,并从检察工作的历史实践出发,总结了苏区检察工作的历史地位。[75]实际上对审判和检察制度的书写一定程度上具有固定的模式,延续着背景、机构、原则、程序、重大案件、特点以及影响这一研究路数展开,较少关注制度运作背后观念的变迁过程。对审判检察制度背后由法制观念和实践组成的法学观的形成加以重视,应当成为我们更进一步研究中央苏区司法观念和法制研究的新视野。
3.肃反与反腐
肃反运动中的反法治现象是中央苏区法制史上重要的历史教训。1928—1936年,中共受“左”倾路线影响,一场大规模的肃反在苏区各地展开,致使一大批优秀的共产党员和革命志士被害。刘秉荣以大量详实资料描述了大肃反的过程,其中法制难行的教训亦值得汲取。[76]李伯凯亦对苏区肃反的原因、危害和教训进行了研究,认为审讯中的刑讯和运动执法的快捕、快杀是法制实践中最应该反思的历史教训。[77]关于肃反的原因,有研究认为受国内外因素的影响,各种非无产阶级思想推动了肃反的扩大化。[78]这种非无产阶级对法制观念的影响值得做进一步的挖掘。陈耀煌研究了1930—1933年湘鄂西苏区的发展与内部整肃的根源及其过程,指出整肃是加强对党政军领导的一种手段。[79]而在整肃的过程中,法制及其技术化程序被如何看待,亦是值得关注的问题。
苏区的反腐倡廉也是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朱钦胜为我们勾勒了一幅中央苏区反腐倡廉的历史地图。他以中央苏区时期的廉政措施为对象,详细考察了中央苏区反腐倡廉的历史背景、廉政教育、检察制度设计、会计制度设计、审计制度设计以及反贪污浪费、反官僚主义的运作,总结了中央苏区反腐倡廉的历史经验及启示。[80]谢建社探讨了苏区反腐倡廉的具体措施及反贪污反浪费的有益经验,揭示了其现实意义。[81]马于强从建立财政制度、严格财政纪律、建立监督机制等方面,探讨了苏区反腐倡廉的措施及经验。[82]凌步机、李忠等人也从中央苏区反腐的时代背景出发,介绍了民主政治制度、教育制度、监督机制、[83]以及毛泽东在井冈山、中央苏区时期反腐倡廉实践中所积累的官兵平等、身正反腐教育为本、思想反腐建章立制、以法反腐依靠群众、民主反腐的成功经验,[84]揭示了苏区反腐的积极意义。双传学分析了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时期,毛泽东领导了中央苏区的反腐倡廉教育运动。其内容主要包括节俭教育、作风教育、制度教育、警示教育等,体现出身教与言教相结合、教育与检查监督相结合、教育从严与处理从宽相结合等特点。[85]发动群众,进行群众监督,也是中央苏区反腐的主要经验。[86]这些反腐经验不断法制化的过程无疑形成了中央苏区反腐的法制基本理念与原则,以及反腐的主要依靠力量,成为中央苏区法制观念的重要组成部分。
4.人权与土地
中央苏区在革命的进程中,对人权的关注也十分热切,进行各种人权建设是获取群众基础的最急需的工作。[87]首先兴起的是妇女解放运动。张雪英对中央苏区妇女运动史的研究以妇女运动在苏区的兴起、发展、挫折为主线,全景展现了苏区妇女运动的历史进程,并探讨了毛泽东、邓颖超、蔡畅、康克清、周月林等对苏区妇女运动的影响与贡献。[88]妇女运动中包含妇女解放的先进理念如何内化为法制观念的,应当成为我们思考的方向。作为苏区社会改造和妇女运动的一部分,苏区对传统婚姻形态进行全面改造,并依据党的理论对建设新型婚姻形态进行有益的探索,婚姻自由、保护女性的观念和立法在苏区得到传播与贯彻。但是由于环境险恶,在这个过程中也不得不对现实做出一些让步和折衷。[89]这种让步或调适如何构造了中央苏区的婚姻法制形态值得给予充分的关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和苏维埃政府明确规定苏区妇女与男子享有同等的权利,但由于战争环境和传统观念的影响,在一段时间里,这些规定并没有真正落实。面对苏区形势日益紧张,迫切需求广大妇女参与革命的客观现实,苏维埃政权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保障妇女各项权益的落实。[90]有研究认为苏区的婚姻立法,是在对封建的婚姻家庭陋俗进行抨击与改革的基础上完成的。它在承受婚俗改革成果的同时,又将婚俗改革的成果通过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从而形成了适用于全苏区的婚姻条例和婚姻法。红色苏区婚姻立法的实行,标志着我国新民主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形成与确立。[91]苏区婚姻立法体现了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利益等反封建的内容。中央苏区婚姻制度的改革促进了妇女解放运动的发展,使解放了的苏区妇女焕发出极大的革命热情。[92]薛云等研究了苏区婚姻制度中的“绝对自由”现象及其对传统家庭造成的冲击,以及苏区婚姻法对其的调适与改革。[93]对中央苏区婚姻法制的关注不仅应从妇女权益保障的视角来入手,更需要站在战争历史时期的高度,结合保护军婚的法制意识来充分研究。
另一个值得注意的是对大众劳动权益的保护。李峰松全面研究了苏区劳动立法机构、内容、执行机构及其主要特点、影响,认为苏区劳动立法在取得积极成就的同时,也对根据地的相关立法产生了消极影响。[94]早期中央苏区劳动立法中,由于主张劳资对立,将资方作为革命对象,因而立法对劳动者保护的力度过大,对资方的限制过多,其结果使得劳动立法不仅没有起到保护劳动者的作用,相反对苏区经济造成了严重破坏,最终也损害了劳动者的根本利益。[95]这一研究视角不再过于注重人权保障,而是充分考察中央苏区法制观念的一些负面效应,从而对全面分析中央苏区的初步法学观奠定了基础。
土地成为中共革命的主要合法性来源。温锐专门研究了中央苏区的土地革命史。[96]在土地革命中,正确地划分农村阶级成份,既是阶级路线的重要内容,又是能否正确贯彻土地革命路线的必要前提。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共通过领导土地革命斗争的实践,在划分农村阶级成分上逐渐形成了一套较完善的标准。探讨中央苏区土地革命中对农村阶级划分标准的逐渐完善,可以基本看到党在这个时期对农村阶级划分的认识。[97]这一阶级观的形成与完善对中央苏区关于平等的法律原则也有极大的冲击。李小平也研究了中央苏区土地改革的历史;[98]在土地立法方面,曾绍东研究了中央苏区土地法律制度的内容、特点;[99]熊乐兰研究了中央苏区土地立法的积极意义。[100]吴升辉研究了闽西苏区的土地法律制度的形成和特点,认为其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中国化。[101]中央苏区的立法是如何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转化为法制观念的,也应成为我们思考中央苏区法学观的核心问题。黄琨的研究认为,苏区的土地法制政策与革命斗争的形势密切相关,实行积极的土地政策是为了争取农民的支持,以形成利益共同体。这样的策略又间接影响到土地法制的内容,在土地革命中由于乡村习俗的影响,甚至不得不做出革命的让步,例如在祠田、庙产没收的问题上。[102]何朝银认为土地革命体现了革命与血缘、地缘的纠葛,革命导致了血缘溯源性的破坏和地缘的组织化,尽管血缘、地缘因素作为革命的对立面得到一定消解,但这种消解是初步的。[103]可以说,法制与革命的关系,以及法学观与革命观天然的不可分性,是我们考虑所有法制问题的基本出发点。
5.军事及其他
军事立法也是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中央苏区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毕竟,政权与武装不可分离。中央苏区的军事法渊源主要有六种: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军事法律和中央苏区普通法中的军事条款、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具有军事法规性质的文件。中央苏区军事法体系由十个分支部门法律规范构成,具有丰富的内容和广泛的适用范围,在调整苏区各种军事社会关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充分凸显了为苏维埃政权和军事斗争服务的时代特征。[104]而对于军事法的基本理念的研究却付诸阙如。虽然这些系统性的军事立法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共高层,尤其是毛泽东的军事战略思想,但如何将这种战略思想转化成相对具体而实在的法制观念或法学观,才是我们应该着力探讨的方向。
其他有关中央苏区史的已有研究成果主要涵盖了一个完整国家政权所需要的必备要素,主要集中于教育、文化、艺术、体育等研究领域,包括文学、美术、新闻出版、报刊发行等。还有党建、思政,甚至包括监察审计等。研究还涉及财政、经济、军事、交运、贸易等领域。[105]总体而言,已有研究主要关注中央苏区的意识形态史和政权建设史,以耕战为主,兼顾其他领域初步建设的尝试勾描。但我们如果要研究中央苏区的法学观,虽然这些领域的研究能给我们大致勾勒出一幅中央苏区的政权运作图画,但这些所有的思想观念和实践内容是如何转化为具体的法制观念,以及为何没有及时转化为相对系统的法学理念才是我们思考的进路。
有关中国法制的早期实践:1927~1937的文章
[60]第一种是最为普遍的做法,即依照司法审理的结果判处死刑最后被执行。第55条规定,二审及三审判决死刑的案件,都需要经过行政会议决定才可执行。......
2023-08-07
红色区域司法机关组织法的渊源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各级苏维埃组织法,如1930年9月《修正闽西苏维埃组织法》、1931年7月《鄂豫皖区苏维埃临时组织大纲》以及中华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成立后于1931年颁布的《苏维埃地方政府的暂行组织条例》和1934年2月17日颁布的《中央苏维埃组织法》。此外,中华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颁布的有关司法程序的法规和中央司法人民委员部发布的命令,也包含有调整司法机关职权及其活动的法律规范。......
2023-08-07
司法权运作最优越的状态并不来自于强力,而是来自于对司法权威的信服。如何实现这样一种权威至少在国民政府的法律运行状态中给予了一个命题:拥有完善的法律并不意味着就可以拥有良好的司法。对司法权运行而言,刑法适用具有对内解决矛盾,对外展开镇压的功能。......
2023-08-07
[35]这种新史料的挖掘其实不仅是指新发现档案文献等史料,也包含了对已有史料的重新分析与解读。有学者从审干、整风的视角,重新分析解读了陕甘宁边区司法对六法全书的停止使用,认为在运动中,边区司法系统发生重大的人员调整,不少具有法学专业素养的知识分子干部为工农干部所取代。在阶级斗争思维的主导下,援用六法全书的行为受到批判。边区停止援用六法全书,实为新中国成立前夕废除伪法统的前奏。......
2023-08-07
不可否认,“动员”构成了现代中国革命的核心要素,或者说“动员”构成了革命的主要技艺。结合了“农民利益即时满足”的特点,张著认为中央苏区的革命动员,最重要的是“找准党的利益、革命利益与农民利益的平衡点”。事实上,对于农民,仅仅依靠物质诱惑的革命动员往往并不是很成功。但这些都需要建立在对中国农民性格理性与客观研究的基础上。[4]钟日兴等:《中央苏区革命动员与农民“抵制”心态》,载《求索》2010年第7期。......
2023-08-07
革命根据地的法律制度是中国当代法律制度的渊源,但这个渊源你现在究竟梳理清楚了没有,说透了没有。事实上,在中国革命法制传统里,司法对弱者的关照,并非是不讲是非、不讲法制地偏袒,而恰恰是在符合法律、符合情理的前提下,对弱者的权利给予特殊关照。再次,中国革命法制传统本身是不断发展的、创新的,它推动着中国司法的进步。......
2023-08-07
普选运动实际上是迈向边区政府政治民主、人民自治的重要前奏,实现普选之后,人民的自治权才得以体现,对政府工作的监督也更为有效。陕甘宁时期的延安,大多数村里没有正式的警察,多由自卫队来执行职务。这样,经由选举产生的基层政府对自卫队的权力形成了制约。党没有抓紧这次的选举运动,甚至还有忽视的倾向,认为那是选委会和乡政府的事情。......
2023-08-07
随后,中国东南部、中部、西北部等地区相继成立了苏维埃政权。中央苏区的核心范围处于江西省,分布于赣州、吉安、抚州三市。现经中央党史研究室确认,全国共有43个中央苏区县,其中福建22个、江西14个、广东7个。这就是我们探索中央苏区法制研究的前提和关键所在。我们力图从法制文本、实践以及人物思想等多条线索来进行总体性的把握,以期较为完整地呈现中央苏区对法制的初步想法和研究探索的图景。......
2023-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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