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1927-1937年:中央苏区的法制背景

1927-1937年:中央苏区的法制背景

【摘要】:随后,中国东南部、中部、西北部等地区相继成立了苏维埃政权。中央苏区的核心范围处于江西省,分布于赣州、吉安、抚州三市。现经中央党史研究室确认,全国共有43个中央苏区县,其中福建22个、江西14个、广东7个。这就是我们探索中央苏区法制研究的前提和关键所在。我们力图从法制文本、实践以及人物思想等多条线索来进行总体性的把握,以期较为完整地呈现中央苏区对法制的初步想法和研究探索的图景。

中国的第一个苏区诞生于1927年11月。南昌起义失败后,彭湃分别在广东的陆丰县、海丰县成立了县苏维埃政府。与此同时,毛泽东也在湖南茶陵建立了县工农政权,中国苏维埃政权的建设从此开始。随后,中国东南部、中部、西北部等地区相继成立了苏维埃政权。1929年1月,毛泽东、朱德率红四军主力离开井冈山,并于4月建成赣南苏区。同年7月,以龙岩、永定、上杭三县为中心的闽西苏区基本形成。在1930年赣西南临时政权建立后,在动员群众攻取吉安口号之下,提出了政权、武装、土地三个任务,遂使赣西南苏区融成一片向四周发展。鉴于江西苏维埃运动的蓬勃发展,中共中央在1930年8月底确定将江西赣西南苏区和湘鄂赣苏区作为中央苏维埃区域。1930年10月,在江西省成立苏维埃政府,苏区的中央根据地形成。1930年底以后,又单独将赣西南特区划分为中央苏维埃区域,决定在此特区内设立中共苏区中央局,并建立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1931年9月在第三次反“围剿”胜利后,赣南苏区和闽西苏区连成一片,统称中央苏区,拥有21座县城,占地5万平方公里,人口达250万,是当时全国最大的苏区。1931年11月7日,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江西瑞金召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自此诞生。在当时,全国已在231个县、1910万人中建立了县以上的苏维埃式政权,苏区建设进入了全盛时期。到1933年秋,中央苏区辖有江西、福建、闽赣、粤赣、赣南五个省级苏维埃政权,拥有60个行政县,总人口435万,总面积约8.4万平方公里,成为全国最大的革命根据地、全国苏维埃运动的中心区域。除赣南闽西的中央苏区,还有鄂豫皖苏区、湘鄂川黔苏区、鄂豫陕苏区等,红色政权覆及江西、福建、广东、安徽、湖南、湖北、四川、贵州、河南、陕西等省。1937年9月6日,根据国共两党的谈判协定,中共中央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西北办事处,改名为陕甘宁边区政府。至此,苏区在历经9年又10个月之后,正式退出历史舞台。中央苏区的核心范围处于江西省,分布于赣州、吉安、抚州三市。现经中央党史研究室确认,全国共有43个中央苏区县,其中福建22个、江西14个、广东7个。[43]

毛泽东在1930年1月5日发表的《星星之火,可以燎原》中写道:“他们虽然相信革命高潮不可避免地要到来,却不相信革命高潮有迅速到来的可能。因此他们不赞成争取江西的计划,而只赞成在福建、广东、江西之间的三个边界区域的流动游击,同时也没有在游击区域建立红色政权的深刻的观念,因此也就没有用这种红色政权的巩固和扩大去促进全国革命高潮的深刻的观念。他们似乎认为在距离革命高潮尚远的时期做这种建立政权的艰苦工作为徒劳,而希望用比较轻便的流动游击方式去扩大政治影响。”从此话中可见,当时成立中央苏区进行政权和法制建设,在很多中共高层看来是不切实际的或者为时过早的。这就决定了在当时出现的仅仅被称为“星星之火”的政权建设理念和设想并未成为中共战略的主要观念。也因此,毛泽东在1941年5月19日发表的《改造我们的学习》中强调当前务必要进行科学而系统的理论学习,因为“对于国内和国际的政治、军事经济文化的任何一方面,我们所收集的材料还是零碎的,我们的研究工作还是没有系统的。二十年来,一般地说,我们并没有对于上述各方面作过系统的周密的收集材料加以研究的工作,缺乏调查研究客观实际状况的浓厚空气。”毫无疑问,在中央苏区的政权和法制建设中,对法制的观念和理论的学习与探讨也是不足的,不成系统的,很多情况下是仓促形成的,基本属于星星之火的初步意识。只不过由于毛泽东早就有建立中央政权的设想,并且有着十分成熟和大胆的考虑,这就决定了以毛泽东为主席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以及中央苏区在政权建设上是有理论准备的,否则中央苏区在短暂的政权试验期内制定的130多部法律将变得难以理解。同时,面对发展迅速的中央苏区,以及中央苏区如此巨大的版图和人口,中央苏区必须采取切实可行且符合其一贯政治主张的立法与司法举措,在其思想操练和行动实践中逐渐产生的各种零星的法制观念和设想必将成为“燎原之火”,初步塑造了中国共产党人的法制观念和法学理论,给此后中共执政的政法观念和法制策略带来深刻的影响。这就是我们探索中央苏区法制研究的前提和关键所在。

以下我们将从话语中的法制思想、实践中的法制运行,以及建构中的法学蓝图几个部分,综述中央苏区的法制研究,即重新梳理中央苏区的法制研究史。我们关注的已有的研究材料以研究性论著为主,学术论文为辅,纯粹性资料汇编暂不收入。对学术论文的选择,综合考虑发表期刊的层次、引用率、下载率等。一般的介绍性、重复性论文不在考察之列。我们力图从法制文本、实践以及人物思想等多条线索来进行总体性的把握,以期较为完整地呈现中央苏区对法制的初步想法和研究探索的图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