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第一种是最为普遍的做法,即依照司法审理的结果判处死刑最后被执行。第55条规定,二审及三审判决死刑的案件,都需要经过行政会议决定才可执行。......
2023-08-07
中共革命法制史研究学者侯欣一指出,必须要有更大的学术视野,要在革命史、学术史的脉络中考察革命法制,要增强革命法研究的法学性,为当代的法学研究提供智识。这就要求加强与部门法学对话的能力,要关心法学同行在干什么。革命根据地的法律制度是中国当代法律制度的渊源,但这个渊源你现在究竟梳理清楚了没有,说透了没有。[41]在中国转型期的复杂社会背景下,中国当代的法治面临极大的挑战,进行适当的司法改革在学界、实务界基本达成了共识,问题的关键在于怎么改,改什么?在此问题上,部分学者也存在“言必称希腊”的现象,主张形式化的、独立性的,主要来自于西方法律传统的司法制度体系应该是中国司法改革之鹄的。与之相关的中国革命法制传统,特别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革命的伟大实践中形成的法制传统,被认为是“落伍”的,甚至是不符合时宜的,因此其遭到了很大的误解,以致被主观地拒斥。一些学者在理论研究中虽然也提及革命法制传统,但是,或者是偏于理论缺乏实践关怀,或者是偏于实践缺乏深入的理论背景,因此多语焉不详,且似乎没能引起司法实务界足够的重视。事实上,中国革命的法制传统不仅构成了当代中国法治的历史来源和基本精神,其积极因素对于当代司法也有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革命法制传统蕴含诸多有价值的司法原则。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根据地司法,到新中国成立后逐渐推进的人民司法,一直坚持了一条很重要的原则,那就是司法为民。司法为民很重要的内涵在于,司法需要特别照顾到弱者的权利,要维护弱者的利益。对此,有研究认为,司法不应当偏向弱者,这有违司法的中立。司法应该不偏不倚,不偏向强者,也不偏向弱者,而只是偏向公正、正义,因此司法偏向,或者说一定情况下照顾弱者的权利被认为是与现代法治观念相违背的。事实上,在中国革命法制传统里,司法对弱者的关照,并非是不讲是非、不讲法制地偏袒,而恰恰是在符合法律、符合情理的前提下,对弱者的权利给予特殊关照。“法律的天平导向弱者”,司法照顾弱势一方其实也符合西方诉讼法理论中“平等武装”的原则。由于社会、经济的原因,诉讼两造在现实中的不平等是客观存在的,不照顾弱势一方的权利,势必造成事实上的不平等。因此,给予弱者更多的权利,实际上更有助于实质公平的实现。而这样的原则即使在今天,仍然有非常强烈的现实意义。我们不否认,在今天的各种社会纠纷中,弱势群体一方存在一些不合法、不合理的现象,但更多的时候,是法律资源的不均衡配置导致弱势群体应有的法律权利得不到保障,因此,司法保护弱势群体的权利,照顾弱势方的特殊利益,不仅不违背现代法制原则,而且体现着革命法制的人本情怀。此外,革命的法制传统重视法律柔性,重视参与诉讼主体的自觉性,这突出表现在司法调解当中。来源于革命法制传统的马锡五审判方式,正是以其注重调解,注重当事人的自觉自愿平息讼争,实现和解为主要特色。事实证明,这样的司法理念在利益更加多元,纠纷矛盾相对更为突出的今天,仍然发挥了非常积极的作用,并且还与英美国家司法中盛行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遥相呼应,构成极具中国化特色的司法经验。
其次,中国的革命法制传统并不必然与西方法制传统相对立。西方法制传统影响下的司法,历经数百年的实践,被证明具有着极大的妥适性和优越性,特别是陪审制、辩护制、公开制、证据裁判等制度,更被赋予了高度的正当性。因此,与上述这些司法特征相左的司法,其合理性、正当性自然受到怀疑。但实际上,受马克思主义影响的中国革命法制传统下的司法制度,并不与这些西方司法传统相对立,反而积极地吸收了其中有益的成分。保护人权、罪刑法定、公开审判、司法民主本来也是革命法制传统的题中之意,其内在精神更多地体现为对西方进步法律传统的继承和发扬。不仅如此,革命的法制传统由于吸收了注重经验实践、实用主义、综合治理等中国传统法制资源,比之单纯的西方化司法模式更能适应中国社会,在实践中也避免了纯粹法律治理的弊端,起到更好的效果。
再次,中国革命法制传统本身是不断发展的、创新的,它推动着中国司法的进步。作为中国革命法制传统的思想来源——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本身就是一种哲学观、方法论,是不断发展的、不断进步的、不断创新的,因此进步性、创新性正是中国革命法制传统的理论品格,这也使其避免固步自封、停滞不前。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建设本身是十分鲜活的,是不断发展变化的,这也要求社会主义法治不断推陈出新,以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变革。而追求发展创新,勇于进行理论探索的革命法制传统正好与此相契合,在它指导下的中国法治必然会不断取得进步,更好地适应社会对于法律、司法的需要。
美国著名法学家弗里德曼在《美国法律史》序言中写道:我十分强调并不是每个社会都应该借鉴美国的经验,或者某些方面模仿它。恰恰相反,美国的经验是美国所特有的。如果你尝试完整地引进它,它会死的,这就像某些罕见的热带鸟会在另一气候里打战一样。[42]西方的法律传统确实有可取之处,但是不加区别、不加分析地移植所谓的先进制度,未必对中国,以及对中国的司法实践有利。融合了西方法律传统与中国传统法律积极因素的革命法制传统,正可以很好地避免上述的担忧,因此它不仅不应该被回避、被拒斥,而且应该成为指导中国法制发展的重要内容之一。
有关中国法制的早期实践:1927~1937的文章
[60]第一种是最为普遍的做法,即依照司法审理的结果判处死刑最后被执行。第55条规定,二审及三审判决死刑的案件,都需要经过行政会议决定才可执行。......
2023-08-07
司法权运作最优越的状态并不来自于强力,而是来自于对司法权威的信服。如何实现这样一种权威至少在国民政府的法律运行状态中给予了一个命题:拥有完善的法律并不意味着就可以拥有良好的司法。对司法权运行而言,刑法适用具有对内解决矛盾,对外展开镇压的功能。......
2023-08-07
普选运动实际上是迈向边区政府政治民主、人民自治的重要前奏,实现普选之后,人民的自治权才得以体现,对政府工作的监督也更为有效。陕甘宁时期的延安,大多数村里没有正式的警察,多由自卫队来执行职务。这样,经由选举产生的基层政府对自卫队的权力形成了制约。党没有抓紧这次的选举运动,甚至还有忽视的倾向,认为那是选委会和乡政府的事情。......
2023-08-07
近年来,革命法律史的研究者尤为注重研究的实践性,注意赋予研究以时代意义,因此也使相关的研究更受到法学理论界,乃至实务界的关注。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回归不应是制度性的选择,而只是司法界回应社会的一种态度,其核心是强调司法为民的理念,回归必须有助于维护司法权威,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考察边区的离婚法令及其实践,可为今日的法制建设提供借鉴。......
2023-08-07
因此,毋宁说普选运动最初是服务于全民抗战的总体局势,被用来更好地动员广大民众的抗日热情而推行的,这也成为延安实施民主普选运动的最重要的背景。因此,二十延安普选运动的经济社会背景,也不能忽略。......
2023-08-07
具体的手段很多,捆绑游街,限期交出钱财,没收土地、粮食、衣物、牲畜等。打土豪是手段,分浮财只是一方面,最重要的是分田地,这是土地革命的核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明确了“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基本原则,详细列举了分田的对象:雇农、苦力、贫民、富农、失业的独立劳动者、老弱病残、孤寡、红军。......
2023-08-07
革命时期法制对典制的规定的反复变化,及各阶层民众的种种应对,实际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观察立法与社会的极好视角,它促使我们思考什么样的立法才是符合民众需求的,什么样的立法才是符合法律本质的,特别是这类涉及民生的民事经济立法。只要不违背强制性法律,立法者在典制中适度采取“留白”的做法,未尝不是一种法律智慧。......
2023-08-07
红色区域司法机关组织法的渊源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各级苏维埃组织法,如1930年9月《修正闽西苏维埃组织法》、1931年7月《鄂豫皖区苏维埃临时组织大纲》以及中华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成立后于1931年颁布的《苏维埃地方政府的暂行组织条例》和1934年2月17日颁布的《中央苏维埃组织法》。此外,中华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颁布的有关司法程序的法规和中央司法人民委员部发布的命令,也包含有调整司法机关职权及其活动的法律规范。......
2023-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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