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中国法制的早期实践:1927-1937年》更注重实践性指向

《中国法制的早期实践:1927-1937年》更注重实践性指向

【摘要】:近年来,革命法律史的研究者尤为注重研究的实践性,注意赋予研究以时代意义,因此也使相关的研究更受到法学理论界,乃至实务界的关注。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回归不应是制度性的选择,而只是司法界回应社会的一种态度,其核心是强调司法为民的理念,回归必须有助于维护司法权威,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考察边区的离婚法令及其实践,可为今日的法制建设提供借鉴。

20世纪80年代以来,革命法律史的研究成果丰硕,也形成了一些研究的热点领域。然而,由于过于偏向对历史的阐述,相对地忽略了法律史作为法学学科的实践性要求,因此也受到不少诟病。近年来,革命法律史的研究者尤为注重研究的实践性,注意赋予研究以时代意义,因此也使相关的研究更受到法学理论界,乃至实务界的关注。有学者以陕甘宁法制建设为例,阐释了这种意义,提出应给予革命根据地法律传统以必要的尊重和认真解读,建立革命法律传统与西方法律传统的对话机制。同时继续强化中国特殊性问题意识,合理借鉴革命根据地,特别是陕甘宁革命根据地的法制建设经验,从而为社会安定奠定坚实的法制环境。[2]与当前法制实践相结合的研究包括以下几大主题。

调解与审判。联系群众,注重调解,将调解与审判相结合的马锡五审判方式,是陕甘宁革命根据地法制研究中的一个热点,长期以来受到学界的关注。近年来,随着社会矛盾的复杂化,社会管理方式的创新,通过调解达到化解纠纷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又受到重视,而相关的研究也开始从当代社会现实的角度出发来重新发掘、展现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时代价值。有学者从司法便民的理念出发研究马锡五审判方式,认为马锡五以其特有的亲民形象和人格魅力回应了司法便民理念的要求,在司法实践中进行就地审判,运用调解,贯彻群众路线,促使以他名字命名的审判方式得以成型和推广。在法律日益健全和多种司法理念并存的今天,马锡五审判方式不再是普适性的审判方式,但在“司法为民”理念下其仍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中不可或缺的一元。[3]也有学者从能动司法的视角研究马锡五审判方式,认为马锡五审判方式曾长期淡出,又在能动司法背景下作为一种重要的审判方式在近年迅速走红,成为司法界回应社会不满司法现状的一种重要措施。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回归不应是制度性的选择,而只是司法界回应社会的一种态度,其核心是强调司法为民的理念,回归必须有助于维护司法权威,实现社会公平正义[4]有学者从权力的组织网络理论探讨了马锡五审判方式,认为其体现着根据地时期法律的治理化,而这一传统直到今天仍然影响着司法实践。[5]有学者则将这种调解的方式作为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部分进行研究,认为从历史的情境看,未必不是一种理性的制度,而且可称为法律的治理化传统。总结与回顾这种传统,对于21世纪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治国同样是有益的。[6]调解实际上是司法融入情理的方式,也有利于实现司法为民,但是,今天我们学习借鉴马锡五审判方式,需要更多地从其实质意义上来学习,来借鉴,在引入价值、伦理判断时,亦需要严格遵循法定的程序,使得价值判断能够体制化地存在于司法裁判当中,为更好地实现人民群众所需要的司法公正注入历史的、经验的智慧。[7]从更长远的视野看,陕甘宁边区施行的人民调解制度,不仅完成了对边区社会的初步改造,更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西方现代法律制度的衔接提供了有益的思路。[8]在司法实践中,河南省法院自2008年起的一系列改革,实际上正是马锡五审判方式在当代的继承和发展,改革取得了积极的成效,这种经验也得到很好的总结和发扬。[9]此外,有关刑事调解、和解的理论与实践也是近来的一个热点,在此方面的历史经验借鉴也得到学者的关注,基于“半干涉主义”理念的要求,陕甘宁边区将刑事调解严格限制和控制在“非严重侵害个人利益犯罪”的范围内。刑事调解采用了群众、群众团体、政府、法院相结合的恢复性司法模式,该模式充分体现了陕甘宁边区司法的群众化乃至社会化特色。[10]

婚姻立法。婚姻法是革命法制中的另一个主题,婚姻法的革命传统之影响也延续至今。有学者研究了革命时期婚姻法令中的策略和身体,认为革命时期的婚姻法,实际上是为了实现革命对社会的治理,或者改造,这些隐身于力量体系、法制体系背后的观念和动机,才是考察婚姻法更应注意的方面。革命时期婚姻法对性道德的重塑,其影响至今犹存。[11]有学者以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为例,探讨了革命根据地婚姻自由的法律表达,指出了法律在社会革命中的工具意义,其重要的作用是保证社会秩序向革命者期望的路向发展。因此,革命时期婚姻制度的变革既是对封建制度的消减,也是现实革命动员的客观需要。[12]在陕甘宁边区,离婚法令尽管体现了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但由于落后的社会现实而在实施中遭遇了困境。边区政府在立法、司法、宣传等方面采取了多种补救措施。在离婚问题上,边区还面临着革命需求与个人权利之间的价值冲突。考察边区的离婚法令及其实践,可为今日的法制建设提供借鉴。[13]

人权保护。人权是法治的应有之义,也是一个常说常新的话题,而革命法的不少研究也为中国人权的法律保障提供了历史渊源。有研究指出,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之日起,就高举争民主、争人权的旗帜,在领导中国人民进行革命的同时,在解放区建立了民主政府,制定了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法律,坚决实行了自己的民主纲领。[14]研究还发现,从中央苏区,到陕甘宁边区,再到新的解放区,中国共产党一直重视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革命时期的人权立法与实践,为新中国提供了宝贵的经验。[15]还有研究指出,根据地时期,不仅初步建立了人权保障的法制,而且十分重视法律的实施,在保护人权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显著成效。[16]

廉政法制。廉政法制建设近年来也受到较大的关注,在此方面,革命根据地的经验有不少可资借鉴。有研究指出,廉政建设是根据地工作的主题之一,根据地制定不少法律措施确保廉政,对公务人员贪污、浪费行为给予法律制裁,廉洁奉公成为干部考核的法律标准,并建立人民监察制度保障政务廉洁,这些因时制宜、因地制宜的切实规定,对于今日反腐仍有积极意义。[17]新近的近代史研究则指出,需要区别解放区基层贪污腐败的表达与实践,由于中共权力集中、政令畅通、动员能力强大,当其发动大规模运动之时,各级干部必须遵守党的决策,各种报纸也必须凸显党的决策,村干部贪污罪行才会一时之间显得罄竹难书。但村干部在看似表现最为突出的“胜利果实”和村款等方面的贪污问题,往往与中共既有的基层制度有直接关联,并不如整党运动中所宣扬的那么恶劣。[18]这也在提醒我们,对于某一时期的腐败问题需要做细致的考察,理清政治、法律与社会历史的关系,而运动式反腐的动因与成效也需要反思。

新闻立法。有关新闻出版的法制,也是近年来立法研究中的一个热点问题,革命法律则为此提供了颇有价值的历史经验。自井冈山革命根据地创建,到陕甘宁边区,再到新中国成立,各根据地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不断加强新闻法制建设。新闻出版要贯彻党的政策方针,新闻自由依法受到保障,被明确地写入法律法规,甚至是宪法性文件当中。[19]这些都为新闻出版的法制化积累了宝贵经验。

此外,还有学者试图从更宏观的角度,勾勒几个根据地或解放区在革命法谱系中的地位,新近的研究发现,并非陕甘宁的司法制度构成了新中国司法传统的基础,不应忽视的是,华北解放区的司法制度及实践,更直接地塑造和影响了新中国的司法特色。[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