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无因管理,是指行为人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了避免他人的利益遭受损失,而自愿对他人事务进行管理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这种法律事实有别于不当得利,因与管理人是否为保护他人的意志相关,故这种法律事实是一种事实行为而非事件。在无因管理之债中,管理他人事务的一方称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一方称为本人。......
2024-01-20
一、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法律责任
(一)违约金的适用
当事人之间有合同关系的,如一方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时,应按合同约定或有关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主要是指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以及劳动合同。技术合同当事人约定违约金的,违约金视为违反合同的损失赔偿额。当一方违约时,不论损失是否发生,违约方必须支付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后不再计算和赔偿损失。合同特别约定一方违反合同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时,应当补偿违约金不足部分的情况除外。雇员(职工)违反劳动合同中关于保密义务的规定,侵犯雇主(单位)的商业秘密的,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或者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损失赔偿的适用
当事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或者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侵犯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并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被侵害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权利人因调查侵害其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二、侵犯商业秘密的行政法律责任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负有监督检查责任的县级以上工商管理机关在查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时,可以采取两种处罚措施:
(一)以强制措施制止侵权
根据受害人的请求或者依照职权,工商管理机关认定侵权行为存在,并且将给受害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的,在权利人出具自愿对强制措施后果承担责任的书面保护申请的前提下,工商管理机关可以扣留侵权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软件及其他有关资料,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销售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生产的产品。在采取上述处罚措施时,工商管理机关对侵权物品可以做如下处理:责令并监督侵权人将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软件及其他有关资料返还权利人;监督侵权人销毁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生产的、流入市场将会造成商业秘密公开的产品,但权利人同意收购、销售等其他处理方式的除外。
(二)罚款
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人,工商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侵权人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继续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视为新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
三、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法律责任
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219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严重的侵权行为,构成了侵犯商业秘密罪。该罪将被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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