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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7
一、商业秘密的概念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它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其特殊性表现在:
(1)由于信息渠道的隔绝,相同内容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为不同主体所掌握,他们各自在主观上都认为信息在本地区或本行业具有竞争能力、不宜扩散,因而客观上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这样一来就形成了多数主体同时拥有同一内容的商业秘密,形成了非单一的相对所有权。
(2)商业秘密权的取得与专利权、商标权的取得不同。专利和商标独占权的取得是由国家专门机关授权确认的,因此,它们的法律状态、专有权的范围是公知的,易于了解和把握。而商业秘密的内在表现形式多样化、内容具有不可穷尽性。商业秘密在事实上的独占权主要凭借权利人保守秘密而维持。
(3)商业秘密权的保护期是不确定的。保护期的长短取决于权利人的保密措施和其他人对此项秘密的公开。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不可分割,技术秘密与专利之间密切相关。商业秘密产生和存在的历史早于专利制度。早在古代社会,商业秘密就以“家传绝技”“祖传秘方”“绝活”“拿手好戏”等形式存在了。在古代和近代,并没有从法律上赋予商业秘密财产权的地位。现代意义上的商业秘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作为专利制度的补充而出现的。
二、商业秘密的特征
商业秘密是以秘密状态维护其经济价值享有法律保护的一种知识产权。秘密性是商业秘密得以存在的关键,是商业秘密受到法律保护的事实基础。一项为公众所知、可以轻易取得的信息,无法借此享有优势,法律亦无须给予保护;一项已经公开的秘密,对其拥有人来说已经推动了竞争价值,同样也就不再需要法律上的保护。因此,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条件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这两个方面的统一。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局1995年11月公布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只有符合下述条件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才是商业秘密:
1.秘密性
秘密性即不为公众所知悉。不为公众所知悉意味着,商业秘密只能是在一定范围内由特定人或少数人所掌握和知晓的技术或商务信息。众所周知的、常识性的知识信息不能称为秘密,彻底泄露、公开的事实也不能作为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即不为人知。对于公众的理解,应当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调整的主体——竞争者相联系。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是同一行业领域竞争者之间的竞争行为。因此,这里所指的公众并不泛指社会上不特定的多数人,而主要指该信息应用领域的竞争者,即同业竞争者。公众在地域上的范围也是与同业竞争者相联系的。由于我国的地域辽阔,不同地区经济文化、科学技术的发展很不平衡,有的技术在沿海地区和经济发达地区早已推广应用成为公知技术,而在一些边远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可能还鲜为人知,属于先进技术。和国外相比,则中国与世界先进国家在科技方面存在着很大差距。某些国外即将淘汰的技术,被我国企业引进之后,可能被当作先进技术,具有秘密性。因此,秘密性的地域范围并不是像专利发明的新颖性那样有一个固定的范围标准,它的范围较小,只要该商业秘密在其应用区域内不为公众所知悉就是具有秘密性。
2.管理性
管理性即秘密性且采取了保密措施。管理性是指对这些信息在主观上有保密意识,客观上采取了适当的、合理的保密措施。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的规章制度,并对这些措施予以合理实施。保密性的客观存在,使得竞争对手只能采取不正当的手段,通过非公开、非正当的渠道获取商业秘密。衡量一信息是否具有秘密性,不能认为只要它失密了,被他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了,就对其秘密性加以否定。只要采取了合理的、适当的保密措施,而第三人以不正当手段造成了秘密性的丧失,商业秘密所有人由此而造成的损害可以请求赔偿,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可以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3.价值性
价值性是指该项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具有可确定的实用性,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具有确定的实用性,这是实现商业秘密价值性的必然要求。一项商业秘密必须能够用于制造或者使用,否则它亦不能构成商业秘密。实用性条件要求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具有确定性,它应该是一个相对独立完整的、具体的、可操作性的方案,而不是零星的知识、经验,也不应是处于纯理论阶段的原理、概念等范畴。实用性还体现在,商业秘密必须有一定的表现形式,如一个化学配方、一项工艺流程说明书和图纸、制造产品的技术方案、企业管理档案等。但应注意,实用性并非要求某项商业秘密已在实际中应用,而只要求其满足应用的现实可能性。具有实用性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这是给予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禁止以不正当手段侵犯商业秘密的价值所在。对经济利益的追求是权利人取得商业秘密并努力维护其所享有的商业秘密权的内在动力。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在开发研究商业秘密的过程中,已有明确的工业化或商业化目标,这无疑是出于谋求经济利益的考虑。从商业秘密的实施利用结果来看,权利人也因为使用了自己所掌握的技术秘密或商务信息而取得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地位。例如能够取得减低产品成本、提高产品质量、节约资源和能源消耗的经济效益,或能够实现保护环境、减少污染、实行安全生产、加强劳动保护的社会效益等。这些都可以使权利人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更加有利的地位,创造更多的利润。
4.使用性
商业秘密中“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秘密性特征,含有一个隐形的技术要求,即独特使用性,或称新颖性。独特性条件要求作为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应当具有一定程度的难知性、非显而易见性,即该技术秘密或者商务信息达到了一定的技术高度或具有一定难度,无论是所属技术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还是同行业竞争者,不经过一定的努力是无法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如果某项技术秘密其技术含量和难知度很低,即它的内容是显而易见的,所属技术领域的一般技术人员可以通过观察、总结、联想而无须花费多大力气就可以得到,则该项技术秘密的价值性和秘密性就值得怀疑了。经营信息的非显而易见性标准有所不同。经营信息属于情报资料、经验、技巧之类的信息。虽然这些信息中有不少来源于公有领域,但如果经过特有的收集积累、整理、加工、归纳、总结而将公有领域的东西形成其所特有的,其他竞争者不花费一定的劳动和努力得不到相同或近似结果,这些特有的情报信息就构成商业秘密。
三、商业秘密的范围
商业秘密包括哪些内容,这在司法实践中和在理论上都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它关系到什么样的信息可以取得法律保护。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参考借鉴各国商业秘密保护的理论和实践,商业秘密的范围或种类按照内容性质来说,有技术性商业秘密和经营性商业秘密两类。
(一)技术性商业秘密
技术性商业秘密即狭义的商业秘密,一般也被称为技术秘密,是指应用于工业目的没有得到专利保护的、只为有限的人所掌握的技术知识。按照我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它是指未公开过的,未采取工业产权法律保护的,以图纸、技术资料、技术规范等形式提供的制造某种产品或者应用某项工艺以及产品设计、工艺流程、配方、质量控制和管理方面的技术知识。技术秘密也被称为非专利的技术,从它与专利技术的关系这个意义上讲,它包括未申请专利的技术、未授予专利权的技术、专利法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技术。
(二)经营性商业秘密
经营性商业秘密包括经营秘密和管理秘密,前者指与经营者的采购、金融、销售、投资、财务、人事、组织等经营活动有关的信息情报,如企业投资方向、投资计划、资信状况、财务收支、产品定价、推销计划、推销手段、进货渠道、销售渠道、客户名单等。后者如企业组织机构的变更计划、企业人员改组调配计划、管理经验、管理模式等具有管理性质的情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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