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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法律责任-知识产权法

【摘要】:1.行政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2条同时规定,经营者采取商业贿赂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商业贿赂概念及特征

1.商业贿赂概念和特征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通过给付财物或其他手段贿赂以获取优于竞争对手的竞争优势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商业贿赂是一种特殊的贿赂行为,它是以贿赂手段从事交易从而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极大地妨碍了公平的竞争秩序,因此它是为许多国家竞争法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2.商业贿赂的特征

商业贿赂的特征有以下几点:

(1)商业贿赂的行贿主体是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可以是法人、个人或其他组织。受贿主体是经营者,或是经营者的代理人或雇员,也可以是非经营者。

(2)商业贿赂的目的具有商业性,即为了销售商品或购买商品,获得优于竞争对手的地位。

(3)商业贿赂主观上为故意。无论行贿者与受贿者均为故意,与一般贿赂无异。

(4)商业贿赂客观上采取了秘密给付财物的手段或其他手段。

依《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2条第3款之规定,此处的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而依第2条第4款规定,商业贿赂的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另外,依《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在账外暗中给付和收受回扣的,以行贿和受贿论处。

二、商业贿赂的法律责任

商业贿赂的法律责任限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2条同时规定,经营者采取商业贿赂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刑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2条规定,经营者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391条对实施商业贿赂行为的刑事责任进行了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刑法》第387条对收受商业贿赂行为的刑事责任作了规定: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