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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假冒行为法律责任及识别方法

【摘要】:《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假冒、混淆行为的概念及表现

1.假冒、混淆行为的概念

假冒、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以种种不实手法对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作虚假表示、说明或承诺,或不当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成果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混淆其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导致用户或者消费者产生误解,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利益或者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大多数国家及国际公约组织对此行为均严格禁止。如《巴黎公约》第10条特别禁止的三类不正当竞争行为中,首先就是对此种行为的禁止,即“采用任何手段对竞争对方的企业、商品或工商业活动造成混乱的一切行为”。

2.假冒、混淆行为的表现

假冒、混淆行为是最为传统,也是应用最为广泛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其危害也极大。假冒、混淆行为的表现主要有以下几种: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对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认定及法律责任均有明确规定,因此该项规定与商标法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存在交叉。当然两者规范有不同的侧重点,商标法侧重于保护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是从规范竞争、维护竞争秩序的角度强调这一规定。

(2)仿冒知名商品造成混淆的行为。这是采取对知名商品的仿冒混淆行为,从而达到损害竞争对手的目的。应从以下特征来掌握此行为:①侵害的是知名商品所特有的名称、包装和装潢。知名商品是指在相关市场区域内具有一定信誉并为相关市场区域内消费者所认可的商品。特有的含义是指该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和装潢具有独特性,明显异于其他同类商品。②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使用与知名商品相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是经营者使用的手法。③客观上已造成与知名商品的混淆,使消费者误以为购买的是知名商品。

(3)假冒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造成混淆的行为。企业名称是指根据我国企业登记管理法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并合法登记的名称,是一个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的专有符号,具有专有权,未经企业许可不得擅自使用。姓名是一个公民区别于其他公民的符号,此处姓名的含义是指经营者将其姓名作为商品的商标、标识等区别商品或服务的营业标志。企业名称或姓名体现着企业的商业信誉和其商品或服务的质量,表现出经营者通过努力所获得的无形财产。因此,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在商品上使用其企业名称或姓名。假冒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的行为,应从以下特征来把握:第一,假冒手法为擅自使用,即未经他人许可而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非法以他人名义从事经营。第二,客观上造成与其假冒企业名称或姓名的经营者发生混淆,从而误导消费者。

二、假冒、混淆行为的认定及其法律责任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及其法律责任

《商标法》对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认定及法律责任均有明确规定,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1项之规定与《商标法》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存在交叉。当然两者有不同的侧重点,《商标法》侧重于保护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是规范竞争、维护竞争秩序的角度强调这一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将经营者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责任规定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处理,商标法章节也有论述,因此本节不作重复。

2.仿冒知名商品造成混淆的行为认定

(1)仿冒知名商品造成混淆的行为。这是采取对知名商品的仿冒混淆行为,从而达到损害竞争对手的目的。应从以下特征来掌握此行为:①侵害的是知名商品所特有的名称、包装和装潢。②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使用与知名商品相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是经营者使用的手法。③客观上已造成与知名商品的混淆,使消费者误以为购买的是知名商品。对混淆的判断一般以普通消费者的普通注意力为标准,认为形成混淆的可能就满足该条件。

(2)仿冒知名商品造成混淆行为的法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仿冒知名商品行为规定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①民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了民事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害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以实际损害为标准,若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此条是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民事责任的通用规定,当然适用于仿冒知名商品的行为。②行政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③刑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假冒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及其法律责任

(1)假冒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是指没有得到企业的许可,擅自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导致消费者或使用者误认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企业名称或姓名体现着企业的商业信誉和其商品或服务的质量,表现出经营者通过努力所获得的无形财产。因此,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在商品上使其企业名称或姓名。

(2)假冒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的认定。假冒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行为,应从以下特征来把握:①假冒手法为擅自使用,即未经他人许可而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非法以他人名义从事经营。②客观上造成与其假冒企业名称或姓名的经营者发生混淆,从而误导消费者。

(3)假冒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的法律责任。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简称《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就民事责任而言,《产品质量法》未对假冒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作相应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对于侵害者的民事责任规定同样适用于假冒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行政责任的规定则体现在《产品质量法》第41条之规定,对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的,应责令公开更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