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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管理规则修改必须经审查核准,并公告生效

【摘要】: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对使用管理规则的任何修改,应当报经商标局审查核准,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集体商标注册人的集体成员,在履行该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集体商标。注册商标违反这些规定的,可以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无效。

一、商标使用管理

(一)注册商标使用管理

1.注册商标使用管理的一般规定

前文已述,商标在注册前不必进行实际使用,但是注册之后即产生了合法使用的要求。对于注册商标的使用,商标局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进行监督管理,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对商标注册事项的管理。根据《商标法》第49条,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否则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2)对《商标注册证》的管理。《商标注册证》是商标局颁发给商标注册人以证明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法定证件,商标注册人应当妥善保管、正当使用。《商标注册证》遗失或者破损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书。《商标注册证》遗失的,应当在《商标公告》上刊登遗失声明。破损的《商标注册证》,应当在提交补发申请时交回商标局。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或者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也应向商标局交回原《商标注册证》。伪造或者变造《商标注册证》或者其他商标证明文件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商标许可使用的管理。依据《商标法》第43条第2款,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被许可人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自己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违反这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的特殊规定

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作为两种特殊的注册商标,在使用过程中除必须遵守注册商标管理的一般规定之外,还必须遵守《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等其他法律规范对它们做出的一些特殊规定。

(1)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具体如下:①使用集体商标的宗旨;②使用该集体商标的商品的品质;③使用该集体商标的手续;④使用该集体商标的权利、义务;⑤成员违反其使用管理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⑥注册人对使用该集体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

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包括:①使用证明商标的宗旨;②该证明商标证明的商品的特定品质;③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条件;④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手续;⑤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权利、义务;⑥使用人违反该使用管理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⑦注册人对使用该证明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

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应当公开,商标局进行初步审定公告时,应当公告该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的全文或者摘要。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对使用管理规则的任何修改,应当报经商标局审查核准,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2)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使用条件。集体商标注册人的集体成员,在履行该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集体商标。同样的,凡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在履行该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拒绝办理手续。

集体商标不得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

违反前述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使用集体商标的,注册人应发给使用人《集体商标使用证》;使用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应发给使用人《证明商标使用证》。

(3)集体商标的注册事项管理。集体商标注册人的成员发生变化的,注册人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变更注册事项,由商标局公告。注册人未提出变更申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4)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控制。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应当对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未做到这一点,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5)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转让、许可。申请转让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受让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并符合《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与《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

证明商标注册人准许他人使用其商标的,注册人应当在1年内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

(二)未注册商标使用管理

大多数情形下,未注册商标也可以在我国使用,因此对未注册商标的管理也是商标局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之一。

1.对违反商标强制注册要求的行为的管理

依据《商标法》第6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违反这项规定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制申请注册,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20%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的管理

使用“注册商标”字样和注册标记@和@都是注册商标的权利人的专有权利,未注册商标不得使用。如果违反这项规定,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20%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使用禁用条款的未注册商标的管理

《商标法》第10条列举了我国国家名称等8种绝对禁止作为商标的标志,并规定了将地名作为商标的限制性条件。这些规定既适用于注册商标,也适用于未注册商标。注册商标违反这些规定的,可以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无效。未注册商标违反这些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20%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商标印制管理

(一)商标印制与商标印制管理的概念

商标印制是指印刷、制作商标标识的行为,此处的商标标识指与商品配套一同进入流通领域的带有商标的有形载体,包括注册商标标识和未注册商标标识。常见的商标印制方式包括印刷、印染、制版、刻字、织字、晒蚀、印铁、铸模、冲压、烫印、贴花等。

商标印制管理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对商标印制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非法印制商标标识的行为进行处罚处理的行为。

(二)商标印制管理制度

1.商标印制单位

商标印制单位是指依法登记从事商标印制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商标印制是商标使用的前提,关系着商标权人的合法权利、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以及整个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必须由专门的商标印制单位印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商标权人自己都不得擅自印制商标。擅自设立商标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商标印刷经营活动的,由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根据2004年《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商标印制单位在承印商标印制业务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对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商标图样进行核查。商标印制委托人未提供法定的证明文件,或者其要求印制的商标标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印制单位不得承接印制。

(2)商标印制单位承印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印制业务的,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填写《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载明商标印制委托人所提供的证明文件的主要内容,《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中的图样应当由商标印制单位业务主管人员加盖骑缝章。

(3)商标标识印制完毕,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在15天内提取标识样品,连同《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商标印制授权书复印件等一并造册存档。

(4)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建立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商标标识出入库应当登记台账。废次标识应当集中进行销毁,不得流入社会。商标印制档案及商标标识出入库台账应当存档备查,存查期为两年。

商标印制单位违反前述法律规定的,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商标印制单位未履行核查义务承接印制业务,且印制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由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依《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商标印制单位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商标印制委托人

商标印制委托人是指要求印制商标标识的商标注册人、未注册商标使用人、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以及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其他商标使用人。

根据《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商标印制委托人在委托商标印制单位印制商标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商标印制委托人应当出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合法的营业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2)商标印制委托人委托印制注册商标的,应当出示《商标注册证》或者由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并另行提供一份复印件。

(3)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被许可人需印制商标的,还应当出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文本并提供一份复印件;商标注册人单独授权被许可人印制商标的,除出示由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外,还应当出示授权书并提供一份复印件。

3.所委托印制的商标标识

(1)注册商标的商标标识。委托印制注册商标的,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及商标图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①所印制的商标样稿应当与《商标注册证》上的商标图样相同;②被许可人印制商标标识的,应有明确的授权书,或其所提供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含有许可人允许其印制商标标识的内容;③被许可人的商标标识样稿应当标明被许可人的企业名称和地址;其注册标记的使用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2)未注册商标的商标标识。委托印制未注册商标的,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商标图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①所印制的商标不得违反《商标法》第10条的规定;②所印制的商标不得标注“注册商标”字样或者使用注册标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