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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概述-知识产权法

【摘要】:商标经注册后产生注册商标专用权,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排他性;商号经注册后产生商号权,仅在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的管辖范围内具有排他性。商标经注册后产生注册商标专用权,具有独占性。未注册商标则指未经注册而实际使用的商标。我国以自愿注册为原则,因此大多数情形下,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都可以使用,但是二者的法律地位不同。

一、商标概述

(一)商标的概念

商标,俗称品牌、牌子,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用于商品或者服务上,以将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相区别的标志。根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可以构成商标的要素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等,以及这些要素的各种组合形式。

从外在表现形式来看,商标是一种可视或者可听的标志,通常表现为一幅平面或立体的文字或图形,或者一段声音。如果脱离商品,仅就这些标志本身来看,它们可能构成作品、享受著作权法保护,也可能属于普通的可视或者可听符号、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是,一旦将它们与商品或者服务联系起来,用于识别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它们便成为商标,受到商标法保护。

需要注意的是,商标是用于商品或者服务上的标志,但是并非所有存在于商品或者服务之上的标志都是商标。以商品为例,实践生活中,商品之上通常标示有四类标志:①商品名称;②商标;③商号;④商品装潢。它们之间各有差别。

1.商标和商品名称

商品名称是为了区别不同类商品而对某类商品的通用称谓,例如大米、衣服、手机。商标和商品名称的区别体现在两个方面:①构成要素不同。商标的构成要素比较多样,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等;商品名称只能是文字。②产生的权利不同。商标一经注册便产生注册商标专用权,只能由商标权人使用;而商品名称上通常不存在某种权利、不由某人独占,只有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具有一定的排他性,能够排斥其他经营者进行混淆性的擅自使用。

2.商标和商号

商号,又称字号,是企业名称中的核心部分,也是用于标识和区别不同企业的关键标志。实践生活中,有些企业采用的商号和商标相一致,例如“王致和”“三元”;也有些企业在商号之外,另行注册完全不同的商标,例如玛氏食品(中国)有限公司便在商号“玛氏”之外注册了“德芙”商标,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在商号“家化”之外注册了“美加净”“六神”“佰草集”“启初”等多项商标。商标和商号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①构成要素不同。商标的构成要素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等;商号则通常只能是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②标识的对象不同。虽然都用于经营活动,但是商号标识的是经营活动的主体,即企业;商标则标识经营活动的客体,即商品和服务。③产生的权利不同。商标经注册后产生注册商标专用权,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排他性;商号经注册后产生商号权,仅在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的管辖范围内具有排他性。

3.商标和商品装潢

商品装潢是对商品进行的包装和装饰,其与商标具有三个方面的区别:①功能不同。商标的主要功能是识别,即在同类商品和服务中区别不同经营者所提供的各自商品和服务。为此目的,商标往往十分稳定,尤其是注册商标不得随意变更。而商品装潢则侧重于美化,以吸引消费者眼球,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望。为此目的,商品装潢经常变化,以迎合消费者不同时段下的关注重点和审美需求。②构成要素不同。虽然在实践中,除了声音之外,商标和商品装潢的构成要素大致相同,都包含文字、图形、数字、颜色组合等视觉元素,但这些元素的具体要求有所区别。为实现识别功能,商标一般采用比较简单的标志,且通常不能使用商品通用名称或者其他表明商品原料、功能等特征的内容。商品装潢通常比较花哨复杂,且往往会含有商品通用名称以及表明商品原料、功能等特征的内容,以达到直观宣传商品、吸引消费者的效果。③产生的权利不同。商标经注册后产生注册商标专用权,具有独占性。商品装潢则只在两种情形下具有一定的排他性,一种是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可以排斥其他经营者进行混淆性的擅自使用,另一种是具有独创性的商品装潢可以构成美术作品,享受著作权保护。

(二)商标的类型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将商标分为如下不同的类型。

1.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

根据商标是否注册,可以将商标分为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是指经法定程序,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进行注册的商标。未注册商标则指未经注册而实际使用的商标。我国以自愿注册为原则,因此大多数情形下,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都可以使用,但是二者的法律地位不同。注册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注册人可以排斥第三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注册和使用。未注册商标通常情形下没有专用权,其他人也可以使用。只有当未注册商标经过实际使用获得了一定的知名度,成为驰名商标或者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后,商标使用人才享有一定的排他性权利。

2.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根据商标的识别对象,可以将商标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早期的商标都是商品商标,用以区别不同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具体又包括制造者使用的制造商标和销售者使用的销售商标。需要说明的是,从法理来看,制造者和销售者享有相同的权利,都可以在商品上使用自己的商标,且我国立法没有规定一件商品只能使用一件商标,因此在理论上,同一件商品上可能同时存在制造商标和销售商标。但是在实践中,这种现象可能会给消费者认牌购物带来混乱,不利于实现商标的识别功能,因此宜予避免。

服务商标出现较晚。我国1982年《商标法》只规定了商品商标,1993年修改时才新增服务商标,并且明确“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根据《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目前可以注册商标的服务共11类,包括金融服务、运输旅行服务、餐饮住宿服务等。

3.视觉商标和听觉商标

根据商标的构成要素,可以将商标分为视觉商标和听觉商标。

早期的商标都是视觉商标,以文字、图形、颜色组合等元素组成,可以通过视觉感知。其中,最传统的视觉商标是平面商标,包括文字商标、图形商标、颜色商标、组合商标等。需要注意的是,单一颜色在我国不能进行商标注册,因为肉眼可以识别的颜色种类有限,如果允许某单个主体将某颜色注册为商标,便意味着授予他对该颜色的独占权,这对其他经营者不公平。而颜色组合可以有很多选择,不至于产生有违公平的垄断,可以注册为商标。

相对于平面商标,立体商标出现较晚,我国直到2001年《商标法》才规定“三维标志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实践中,注册为立体商标的三维标志多是商品的包装物形状,例如“可口可乐”饮料的饮料瓶商标,以及与商品毫不相关的某种形状,例如“劳斯莱斯汽车的飞天女神商标。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以及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均不得作为立体商标注册,例如由三个扇页组成的风扇形状便不得注册为电风扇的立体商标。这是因为,这些形状是商品为实现某种功能所必需的,如果允许某单个主体作为商标注册,将可能排斥其他经营者对该形状的正常使用、影响他们的商品制造和销售。这对其他经营者不公平,也会妨碍相关行业内的市场竞争。

2013年《商标法》修改后,新增了听觉商标,即声音商标。自然界中存在的天然声响和人类创作的乐曲都可以注册为听觉商标。申请听觉商标注册时,应当提交符合要求的声音样本,并对声音进行描述。以天然声响申请商标的,应当以文字加以描述;以乐曲申请商标的,应当以五线谱或者简谱加以描述并附加文字说明。2016年我国第一件听觉商标获得注册,为中国国际广播电台申请的“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广播节目开始曲”。

4.联合商标、防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严格而言,联合商标、防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并非对商标的一种分类,而是众多商标中比较特殊的四种。

(1)联合商标,是指商标注册人在同一商品上注册的多个近似商标,例如“娃哈哈”“娃娃哈”和“哈哈娃”。在商标注册人的这一系列商标中,真正使用的商标是正商标,例如“娃哈哈”,其他与之近似的商标是联合商标,例如“娃娃哈”和“哈哈娃”。与普通商标不同,联合商标中,除了正商标,其余商标通常并不使用,其注册的目的是预防第三人在相同商品上注册和使用与正商标近似的商标、造成消费者混淆。此外,转让商标时,联合商标必须作为一个整体一并转让,商标权人不能保留正商标而单独转让联合商标,也不能将若干个联合商标分开转让给不同的受让人。

(2)防御商标,是指商标注册人在不同类别商品上注册同一个商标。其中,真正使用的商标是正商标,其他类别商品上注册的是防御商标。与联合商标相似,除正商标外,防御商标的注册不是为了使用,而是预防第三人在其他商品上注册和使用与正商标相同的商标、引起消费者的误认或者联想,从而借正商标的商誉搭便车,却导致正商标与其商品之间的联系被淡化。在某种程度上,注册防御商标其实是一种商标囤积行为,会造成商标资源减少,因此,普通商标不得进行防御商标的注册。一般情况下,只有驰名商标可以注册防御商标,例如“可口可乐”虽然只在饮料上使用,但是可以在酒类、食品类等其他商品上注册而不使用。

(3)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与普通商标不同,集体商标的注册人和使用人是区分开的,其注册人是某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使用人是该组织的成员。一般情况下,集体商标注册人的集体成员,在履行该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都可以使用该集体商标;而对于非集体成员,注册人不得许可其使用集体商标。

(4)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例如绿色食品标志和纯羊毛标志。与集体商标相似,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和使用人也是区分开的,其注册人一般是具有某种商品质量检验能力的组织机构,其他经营者只要符合证明商标管理规则的规定条件,在履行该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都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拒绝。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3年出台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对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注册条件、注册程序和使用管理规则等方面做出了特别规定。

二、商标法的历史沿革

(一)世界范围内的商标法沿革

商标的产生和发展伴随着商品贸易的进程,具有比较悠久的历史。但是,商标法的诞生较晚。世界上第一部现代意义的商标法产生于19世纪,是1857年法国的《关于以使用原则和不审查原则为内容的制造标记和商标的法律》,不过其中的许多内容都在后来发生了重大变化,例如:不审查原则变成了审查原则,在商品商标之外新增了服务商标等。

目前,绝大多数国家都制定实施了商标法。为了统一和协调各国的商标法律制度、促进国际贸易发展,国际社会通过了多部有关商标注册和保护的国际公约,例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TRIPS协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等,逐渐形成了一套商标国际保护制度。

(二)我国的商标法沿革

作为文明古国之一,我国古代的商品制造和商业活动已较为发达,因此商标出现也比较早。据考证,在北宋年间,山东济南刘家针铺使用的白兔商标是我国目前有据可查的最早的一件商标。但是,直到清朝末年,商标法的概念和制度才随着西方列强的入侵和不平等条约的签订逐渐被确立起来。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现代意义的商标法是1904年清政府颁布的《商标注册试办章程》,该法于同年开始实施。国民政府建立后,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也都颁布了各自的商标法,对促进当时的商标保护和商品流通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对商业发展十分重视,先后制定了《商标注册暂行条例》等多部法律。改革开放后,为了进一步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82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该法经过1993年、2001年和2013年三次修订,形成了我国现行商标法律制度的基础。此外,国务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部门还出台了《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等多部法律文件,对商标注册和保护的具体问题制定了更加细致的规则。同时,我国也加入了《巴黎公约》、TRIPS协议等国际公约,这些公约中的相关规定也成为我国商标法律制度的一部分。

三、商标法的诚实信用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在商标法中的规定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人们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意图诚实、善意、讲信用,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遵守法律规定。诚信原则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被称为民法的帝王条款,适用于整个民法领域,且具有极高的地位,是立法和司法活动的指导思想。商标法作为民事法律之一种,从其诞生之日起就天然地适用诚实信用原则。例如,1993年《商标法》中“商标不得使用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标志”,“已经注册的商标,……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区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等相关条款,都蕴含了诚信原则。2001年《商标法》在继承这些规定的基础又增加了一些要求,例如“为申请商标注册所申报的事项和所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等,均体现了诚信原则。2013年《商标法》修订,对诚信原则的重视程度更是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不仅沿袭了暗含诚信原则的具体制度和规定,更是在相关条款中明确提出了“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并使之适用于与商标法律关系有关的一切民事主体,包括商标注册和使用人以及商标代理机构。

(二)诚实信用原则在商标法中的具体体现

1.诚实信用原则对商标注册和使用人的具体要求

2013年《商标法》第7条第1款明确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是对商标注册和使用人提出的总的要求,而随后的商标注册和使用制度中的一些具体规定则是对该要求的细化体现。

(1)商标注册中的诚信要求。具体如下:

首先,商标法列举了一些因违背诚信原则而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例如,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等等。

其次,商标法在实行先申请原则的基础上,辅之以先使用原则。即,数个商标注册申请人同一天在同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申请注册的,使用在先者获得核准。作为一种符号,商标的核心功能是识别商品,而这只有通过在实际使用中与商品相结合才能完成。因此,本项规定有利于鼓励人们将商标投入实际使用,于使用中实现商标的价值,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制止纯抢注行为。

(2)商标使用中的诚信要求。具体如下:

首先,商标法对商标注册后提出了实际使用的要求,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的予以撤销。这是从侧面保障商标注册是出于使用目的、符合诚信原则,而非出于囤积商标以囤积居奇、抢注商标以阻止竞争者使用等恶意意图。

其次,商标法对商标转让和许可使用提出了诚信要求。例如,商标转让不得产生容易导致混淆的结果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商标许可使用中,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则应当保证自己的商品质量,还应在商品上如实标明自己而非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再次,商标法对在商标注册人申请注册前他人已经使用并取得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授予先使用权,并提出了具体要求。即,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先行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可以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但是,先使用权人应当附加适当的区别标识,以免引起和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之间的混淆,方便消费者辨认和购买。

最后,商标法针对未注册商标也提出了具体的使用要求。例如,未注册商标不得使用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等违背诚信原则的标志;未注册商标在使用中不得冒充注册商标;等等。

2.诚实信用原则对商标代理机构的具体要求

2013年《商标法》第一次对商标代理机构提出了诚信要求。

(1)商标法在总体上规定,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对在代理过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有保密义务。

(2)针对实践中最易出现的商标代理机构违背诚信原则、擅自将委托人准备注册的商标作为自己的商标进行注册、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情形,商标法设专款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3)商标法对商标代理机构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即,商标代理机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害委托人合法利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商标代理行业组织按照章程予以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