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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详解与实施

【摘要】:《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此基础之上,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著作权法》,并于1991年6月1日起正式生效施行。

一、著作权与版权之争

版权作为一种新型权利,发端于西方国家。由于各国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差异,在法律制度的构建方面,各国也存在较大差异。由于英美法系国家制定版权法哲学基础是保护作品的财产性权利,鼓励创新和发展,大陆法系著作权法的哲学基础是“劳动价值论”“天赋人权”的自然法理论,因此,两大法系关于作品保护的法律制度差异非常大,英美国家在知识产权早期更加偏重财产权的保护,保护作品的法律称为“版权法”,大陆法系国家更加偏重对作者权利的保护,保护作品的法律称为“著作权法”,也称为“作者权法”。

很多人认为,著作权与版权并非完全相同的概念。版权(copyright)是英美法系国家的常用称谓,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著作权是大陆法系国家常用的称谓,是作者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的统一,在许多国家,通常只有自然人能够成为作者。

国外学者之间关于著作权与版权的争论可谓由来已久,二者之间的界限也是泾渭分明。我国早年也存在版权与著作权的争论。为了减少矛盾,在20世纪80年代的《民法通则》中,“著作权”后面标注有“版权”,以表明二者的同一性。《著作权法》第57条也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据此,在我国的语境中,版权与著作权可以混用,都是正确的。但是,学术界关于二者差异的争论一直没有平息。“著作权与版权之间的不同绝不仅限于语言学意义上的差异,它反映的是两大法律传统在保护作品的态度上基本侧重点的不同”。

二、著作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著作权的概念

狭义的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广义的著作权还包括邻接权,如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广播组织及出版者的权利。现行《著作权法》第1条规定:“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根据该法条的规定来看,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著作权,同时还保护“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即邻接权,也称“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二)著作权的特征

著作权是作者享有的民事权利,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客体的无形性、垄断性、时间性、地域性等知识产权的共性。同时著作权存在以下几方面特殊性。

1.权利产生的自动性

根据《著作权法》第2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均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著作权,受本法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未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著作权是基于作品的创作完成自动取得的,一般不必履行任何形式的登记或注册手续。而专利权商标权则需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需经行政确权、登记及公告。

2.权利主体的广泛性

根据《著作权法》第9条,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据此,在我国,著作权的权利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国家也可以是著作权的主体。具有民法权利主体资格条件的主体,都可以成为著作权的权利主体,著作权权利主体也不受行为能力和国籍的限制,未成年人和外国人均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例如,幼儿园、小学的未成年人创作的图画,未成年人是作者,享有作品的著作权。

3.权利客体的多样性

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是作品,生活中的作品具有多样性的特点。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作品具体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作品、戏剧作品、曲艺作品、舞蹈作品、杂技艺术作品、美术作品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图形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作品等。相比之下,专利权和商标权客体的表现形式及涉及的领域较为有限,例如专利权客体为工业领域内的有关产品或制造方法的技术方案或设计方案,而商标权的客体是用于商业领域内把商品或者服务区分开来的特定标识。

4.权利内容的复杂性

《著作权法》第10条共列举了4项著作人身权和12项著作财产权。著作权人身权包括:①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②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③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④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而专利权和商标权等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相对简单,且主要涉及财产权。

三、著作权法

以“作品”作为保护客体的法律是“著作权法”,生活中常见的作品有文学作品、艺术作品。著作权是以“作品”作为客体的权利,是权利人对独创性表达所具有的权利。我国现行有效的《著作权法》是在1986年《民法通则》基础上制定的。《民法通则》第94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在此基础之上,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著作权法》,并于1991年6月1日起正式生效施行。该法历经两次大的修改,第三次修改正在进行中。总体来看,我国已制定并颁布的与著作权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实施国际著作权条例的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