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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范围解析-知识产权法

【摘要】:知识产权的范围,即哪些客体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问题。其中,将数据库、域名作为新的知识产权客体予以保护,在知识产权领域内已经达成共识。例如,数据信息是不是知识产权客体,目前尚未达成一致意见。知识产权具有法定性,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也应该遵循“知识产权法定原则”。《民法总则》第123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的范围,即哪些客体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问题。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将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分为“工业产权”和“著作权”两大类。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83年签订,以下简称《巴黎公约》),“工业产权”保护的客体有:①发明;②实用新型;③工业品外观设计;④商标;⑤服务标记;⑥厂商名称;⑦货源标记;⑧反不正当竞争

《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67年签订,以下简称《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对知识产权的客体进行了列举。根据该公约第2条,“知识产权”的客体包括:①文学、艺术科学领域有关的作品;②表演艺术家的表演活动、录音作品及广播者有关的活动;③人类创造活动中一切领域中的发明创造;④科学发现;⑤工业品外观设计;⑥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及其他商业标记;⑦反不正当竞争;⑧工业、科学、文学艺术领域的艺术活动。

TRIPs协议中,受保护的知识产权客体为:①著作权、邻接权;②商标;③地理标志;④工业品外观设计;⑤专利;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⑦商业秘密

上述各国际公约对知识产权客体的规定略有差异,但总体来说,它们对知识产权所保护客体的规定大致是相同的。

随着社会的发展,数据库、域名、账号等新型客体的出现,知识产权的客体不断丰富起来。其中,将数据库、域名作为新的知识产权客体予以保护,在知识产权领域内已经达成共识。但是对其他一些新的客体,目前尚存在很大争议。例如,数据信息是不是知识产权客体,目前尚未达成一致意见。《民法总则草案》征求意见第一稿第108条将数据信息列为一种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在社会上引发热议,因此第二稿将其删除。知识产权具有法定性,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也应该遵循“知识产权法定原则”。只有法律明确规定的客体,才能成为知识产权的客体;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即使某些新的事物与知识产权客体性质相同或者相当,也不得称之为知识产权的客体。

2017年3月15日通过的《民法总则》对“知识产权”进行了专门规定。《民法总则》第123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①作品;②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③商标;④地理标志;⑤商业秘密;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⑦植物新品种;⑧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