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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性质-解读《知识产权法》

【摘要】: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是私权。据此,认为知识产权是基于国家授权行为而产生,并进而将知识产权认为是公权力的说法明显不能成立。对此,本书认为,首先,知识产权是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双重属性的权利的表述不能成立。著作权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二分法规定似乎能成立,但是在商标权、商业秘密权等权利中难觅人身权的身影,据此,知识产权是“双重属性的权利”的观点明显不能成立。

知识产权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是私权。对此,有人提出不同意见,他们认为,在商标、专利的申请过程中,有国家行政行为的因素,因此知识产权是公权。本书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国家有关机关对商标、专利申请的审查,对商标、专利证书的颁发,这些行为不是行政授权行为,而是行政确权行为,是对本来就已经存在的权利,例如对未注册商标权的范围和界限进行明确,而不是由国家授予原本不存在的权利。据此,认为知识产权是基于国家授权行为而产生,并进而将知识产权认为是公权力的说法明显不能成立。

进一步来看,作为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知识产权具有物权的某些特征,但不能笼统地说知识产权是财产权或者物权,也不能说知识产权是人身权。我国20世纪80年代的教科书及相关著作将知识产权表述为一体两权,即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权与人身权的双重属性。20世纪90年代的知识产权学说一般从民事权利体系出发,将知识产权区别于财产所有权,对其作出无形财产权的定性分析。例如,吴汉东教授主张,应当从私权与无形财产权这两个方面来把握知识产权的基本属性。对此,本书认为,首先,知识产权是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双重属性的权利的表述不能成立。著作权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二分法规定似乎能成立,但是在商标权、商业秘密权等权利中难觅人身权的身影,据此,知识产权是“双重属性的权利”的观点明显不能成立。其次,以无形财产权来定义知识产权也不正确。权利都是无形的,但是权利的客体可能是有形的,也可能是无形的。例如,物权的客体是有形的,但是物权作为权利是无形的,我们却不能据此说物权是无形性的权利。同理,我们也不能说无形性是知识产权的特点,只能说知识产权的客体具有无形性。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1994年签订,以下简称TRIPS协议)在其序言部分明确规定“知识产权是私权”,这是关于知识产权性质的最权威的表述。随着社会的发展,股权、知识产权作为新的权利类型出现。在发展之初,人们对其性质产生各种各样的解读,但是随着认识的不断深入,知识产权与股权既不是财产权,也不是人身权,其私权性决定了它是一类新型的民事权利。知识产权的原理、知识产权的保护适用民法的基本原理和基本规则,但是不能把知识产权简单归结为物权或者财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