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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定义及核心原则

【摘要】:知识产权的定义是知识产权的起始概念,是本书首要解决的问题,也是学习和研究知识产权的核心问题。中国虽然是四大文明古国之一,但不是知识产权制度的起始国。如何对“智力财产”下一个完整的定义,需要智慧。目前,学界有各种“知识产权”的定义,值得关注和研究。也有观点提出,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主体对于智力创造成果和工商业标记等知识产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民事权利的总称。

知识产权的定义是知识产权的起始概念,是本书首要解决的问题,也是学习和研究知识产权的核心问题。

中国虽然是四大文明古国之一,但不是知识产权制度的起始国。知识产权,是随着西方发达国家工业革命而产生的新事物,对中国来说属于舶来品。在英文语境下,我国的“知识产权”与“Intellectual Property”相对应,对应的中文翻译是“智力财产”或者“智慧财产”。而我国现有语境下,“知识产权”中的“知识”二字只能翻译为“Knowledge”,并不是“Intellectual”;“产权”二字也无法对应“Property”。国内学者的论著中,已经详细地阐述了“Intellectual Property”在法律移植中成为“知识产权”的复杂背景。看起来是一个小小的错误,但是在理论与实践中造成了很大的影响,使得人们认识知识产权的性质变得更加困难,对知识产权的范围进行界定也更加困难,同时在国际交流中也带来相应的困难。

本书认为,“智力财产”的表述更加符合“Intellectual Property”本意,有利于追本溯源、回归本质。同时,我们也期望在今后的学术发展中,“智力财产”的概念得以正式确立。

进一步来看,对一个新事物下定义是件非常困难的事情,下定义的方法也是多种多样。如何对“智力财产(知识产权)”下一个完整的定义,需要智慧。如果不能进行准确界定,将会造成以后学习和研究的不便。

目前,学界有各种“知识产权”的定义,值得关注和研究。例如,有观点认为,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智力创造活动中形成的智力劳动成果,以及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标识类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前者主要是专利权、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技术秘密权等;后者主要是商标权、商号权、反不正当竞争权、产地名称、地理标志等商业标识权。还有观点认为,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智力创造成果的经营标记、信誉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另有观点认为,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就某些智力活动成果所享有的权利。其中,智力活动成果是指人的大脑与客观物质和其他信息相互作用而产生的信息。而且,知识产权所保护的智力成果,仅仅是“某些”信息或者智力活动成果,而非全部的智力活动成果。也有观点提出,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主体对于智力创造成果和工商业标记等知识产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民事权利的总称。

总结以上定义,本书将“智力财产(知识产权)”界定如下:智力财产(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其智力成果享有的所有权。采用本定义的理由有三:①智力财产(知识产权)的主体只能是私主体,不可能是公主体,即民事主体;②智力成果是智力财产(知识产权)的客体;③民事主体对智力成果享有的所有权是智力财产(知识产权)的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

智力财产(知识产权)具有法定性,与物权的法定性一样,但并不是所有智力财产(知识产权)都受法律保护,智力财产(知识产权)的主体、客体、内容、效力等都需要法律的明确规定,只有经过法律明确规定的智力成果才是“智力财产(知识产权)”。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新的财产类型虽然具有智力财产(知识产权)的相同或者近似特征,但并不是“智力财产(知识产权)”,只有经过法律的明确规定,才能成为“智力财产(知识产权)”的客体。例如,数据信息,虽具有知识产权的某些特征,但不是知识产权。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虽然我们更赞同采用“智力财产”这一表述,但是考虑到目前我国社会已经约定俗成地使用“知识产权”一词,而本书的定位是一本教材,以介绍本门课程的基本理论和制度内容为主要任务,因此,本书以下统一采用“知识产权”这一通用术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