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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的不足以及未来的方向

【摘要】:回顾本书所做的研究,还存在以下不足,需要进一步改进。基于这一科学性研究,笔者应当尽可能地选取部分法院进行调研,通过局部地解剖来验证中国民事诉讼调解率的真实变迁路径。

回顾本书所做的研究,还存在以下不足,需要进一步改进。

8.1.2.1 统计数据的真实性问题

本书所研究的民事诉讼调解率,需要对大量的司法统计数据进行处理。司法统计数据的真实性是研究得以进行的前提。然而,基于笔者能力的有限,本书所采用的司法统计数据都来自官方的出版物,这使得本书存在着有前提性缺陷的可能。这是因为,受行政化法官管理体制的影响,一些法院在向上报送司法统计数据的过程中,可能基于自身的利益需要而对数据有所修饰、美化,这种可能性将直接影响本书结论的可靠性。为了克服这一缺陷,本书选择了从长时段(1978—2010年)来考察调解率,而非单个年度,或者单个法院的调解率。这种长时段的考察,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因个别年度、个别法院司法统计数据失真所带来的结果偏差。当然,从科学所要求的严谨性来说,应当百分百地保证数据的真实与可靠。基于这一科学性研究,笔者应当尽可能地选取部分法院进行调研,通过局部地解剖来验证中国民事诉讼调解率的真实变迁路径。然而,由于写作时间的紧迫,笔者省略了这一环节,在将来的研究中,应当进一步地对部分省份或者部分法院进行深入的分析。

8.1.2.2 调解率变迁的影响因素

本书主要从当事人、法院与国家治理三个方面,对中国民事诉讼调解率的变迁,进行分析和解释。虽然本书已经确定了当事人这一核心影响因素,但是,不容否认的是,将影响因素仅仅框定于当事人、法院和国家治理,还存在解释框架简单化的问题。事实上,法律文化、法官的素质、律师的参与、法律制度的供给等都可能对调解率的变迁产生影响。虽然上述因素与当事人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如律师的参与、法律制度的供给,对于当事人的诉讼预期具有较为明显的影响,但毕竟它们与当事人的区别是明显的。在过去的一些研究中,也有不少的学者坚持法律文化决定论。这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对笔者的“经济决定论”产生一些冲击和动摇。基于法律文化的难以测量性,笔者放弃了分析这一因素对调解率变迁的影响。这导致本书的解释框架具有一定的片面性。在未来的研究中,笔者将尽可能地分析这些因素,以弥补这些缺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