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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二审与再审的调解适用法规

【摘要】:二审与再审调解率的快速上升,已经严重危及我国司法制度的根基。欲纠正此种背离司法基本规律的行为,最理想的办法莫过于严厉禁止调解在二审与再审中的适用。现实可行的办法是,按照司法的克制性原则,严格限制调解在二审与再审案件中的适用。在二审与再审过程中,对于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法官不得主动要求当事人调解或者为当事人提出调解方案。

二审与再审调解率的快速上升,已经严重危及我国司法制度的根基。从各国的司法实践经验来看,诉讼二审和诉讼再审,涉及的都是严肃的法律适用问题。我们知道,调解一方面具有降低对抗性的特性,另一方面也具有软化程序和法律规则的消极作用。民事诉讼的一审,大多数发生在基层法院(主要是派出法庭),调解的适用具有较好的文化基础和社会情境。然而,在二审与再审中强调调解、淡化判决,就不具有适宜性了。从功能上看,二审与再审具有救济与监督的功能,即对一审判决所遵循的程序、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审查,以确认其符合法律的规定。可以说,调解所具有的法律规则软化特性与二审、再审所负荷的法律监督功能在天然上是冲突的。

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司法实践亦证明,即使是在法律制度尚不健全的时代,民事二审与再审的调解率都一直处于非常低的状态。这其中,蕴含着一个深刻的道理,即“防止一个具有法律强制力的错误裁判文书危害于世,最好的办法是通过另一个被赋予更终局强制力的裁判文书来确立正确的裁判规范”。目前,一些法院追求调解率,主观为二审与再审设定较高的调解率,已经违背了司法的运行规律。欲纠正此种背离司法基本规律的行为,最理想的办法莫过于严厉禁止调解在二审与再审中的适用。然而,这种方式欠缺诉讼法的明文规定,且有侵犯诉讼当事人的诉讼自主权的嫌疑。现实可行的办法是,按照司法的克制性原则,严格限制调解在二审与再审案件中的适用。在二审与再审过程中,对于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法官不得主动要求当事人调解或者为当事人提出调解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