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1978-2010年民事诉讼调解率变迁与解释

1978-2010年民事诉讼调解率变迁与解释

【摘要】:反映至结案比例,则意味着调解率的下降。为了实现“维稳”的目标,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相关的行政资源、司法资源被整合、调度,以服务于维护稳定的大局。在大调解运动中,调解的功能被无限放大,成为驱动国家各部门行动的合法性机制。为了推动调解运动,法院被要求重点推动一般民事案件、轻微刑事案件通过调解的形式案结事了。调解背后的维稳逻辑“理所当然”地压倒了判决的司法逻辑。

随着社会的发展与变迁,中国开始快速地由乡土社会向工商业社会转变。我国法院所审理的民事案件中,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所占的比重日益下降,而代表市场经济合同纠纷的比重则日益上升。据笔者统计,1980年全国法院系统一审审结的合同纠纷仅占全部一审民事案件的2%,而至1996年,这一比例上升至83%,此后有所下降,但仍一直保持在50%以上。建立在平等交换基础上的市场经济,给传统的思想观念带来巨大冲击,以差序、等级为基础的传统礼法观念开始瓦解,而现代社会所秉持的平等、权利观念逐渐为人们所接受。社会结构和思想观念的变化,必然要求司法审判方式的革新。作为审判权运行的两种方式,调解与判决在司法实践中所扮演的角色必然有所调整。反映至结案比例,则意味着调解率的下降。如图7.3所示,1980—2002年,我国民事诉讼一审的调解率,从最高值75.6%(1986年),下降至29.9%(2002年)。

图7.3 全国民商事案件一审结案量、调解率变迁

虽然判决已经取代了调解,成为法院审判权运行的主要方式,但不应忽视的是,调解仍旧还是法院处理民事纠纷的重要方式。调解并没有彻底地消失,如图7.3所示,2002年以后的调解率仍然保持在30%~40%。客观而言,调解之所以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其主要缘由有三:其一,调解契合中国人的“重人际、和为贵”的文化传统。[33]同时,我国地域广阔,沿海地区与内陆地区、城市与农村之间的经济发展不平衡,广大的农村地区,尤其是中西部农村,仍然具有乡土社会、熟人社会的特征。在这些地区,调解仍然具有判决所无法比拟的优势。其二,我国当前司法资源配置和调整能力有限,法院的权威并未完全确立,执行难问题突出,难以保障判决执行到位。其三,我国当前仍然处于社会转型期,由于社会利益格局的调整,社会矛盾突出,这些冲突不适宜以判决的形式予以评价。[34]采取调解的方式,有助于缓和冲突,避免矛盾的激化。

由于调解在转型时期的重要作用,法院调解也上升至政治的高度被强调。在我国的政治语境中,调解被赋予了“维护社会稳定”的政治期待与要求。为了实现“维稳”的目标,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相关的行政资源、司法资源被整合、调度,以服务于维护稳定的大局。2011年,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等16个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各级党政部门“坚持调解优先,依法调解,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作用”。在大调解运动中,调解的功能被无限放大,成为驱动国家各部门行动的合法性机制。[35]在这种政治生态下,法院调解被重新塑造成为化解社会矛盾的一个关键环节。为了推动调解运动,法院被要求重点推动一般民事案件、轻微刑事案件通过调解的形式案结事了。调解工作被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的重要内容。对于调解不力,发生危害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重大矛盾纠纷的地方和单位,实行责任倒查,视情形予以通报批评、警示,直至一票否决。在这种压力下,法院管理者为了转嫁压力,完成政治考核任务,在自身所在的法院发起了提高调解率的比赛,乃至出现“零判决”法庭竞赛。调解背后的维稳逻辑“理所当然”地压倒了判决的司法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