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研究之前,有必要回顾国内外学者就法院调解制度所进行的研究。鉴于关于调解的文献浩如烟海,本节仅选取实证研究领域的文献进行述评。一种观点认为,调解作为一种解纷方式,在现代社会仍然具有重要的价值。同时,仍然需要指出的是,上述文献,主要侧重于对调解的功能性分析,尚缺少对调解率的深入分析。从案件的具体类型来看,婚姻家庭类、合同类及侵权类案件的调解结案率都未超过60%。民事诉讼调解率的回升......
2023-08-06
随着社会的发展与变迁,中国开始快速地由乡土社会向工商业社会转变。我国法院所审理的民事案件中,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所占的比重日益下降,而代表市场经济的合同纠纷的比重则日益上升。据笔者统计,1980年全国法院系统一审审结的合同纠纷仅占全部一审民事案件的2%,而至1996年,这一比例上升至83%,此后有所下降,但仍一直保持在50%以上。建立在平等交换基础上的市场经济,给传统的思想观念带来巨大冲击,以差序、等级为基础的传统礼法观念开始瓦解,而现代社会所秉持的平等、权利观念逐渐为人们所接受。社会结构和思想观念的变化,必然要求司法审判方式的革新。作为审判权运行的两种方式,调解与判决在司法实践中所扮演的角色必然有所调整。反映至结案比例,则意味着调解率的下降。如图7.3所示,1980—2002年,我国民事诉讼一审的调解率,从最高值75.6%(1986年),下降至29.9%(2002年)。
图7.3 全国民商事案件一审结案量、调解率变迁
虽然判决已经取代了调解,成为法院审判权运行的主要方式,但不应忽视的是,调解仍旧还是法院处理民事纠纷的重要方式。调解并没有彻底地消失,如图7.3所示,2002年以后的调解率仍然保持在30%~40%。客观而言,调解之所以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其主要缘由有三:其一,调解契合中国人的“重人际、和为贵”的文化传统。[33]同时,我国地域广阔,沿海地区与内陆地区、城市与农村之间的经济发展不平衡,广大的农村地区,尤其是中西部农村,仍然具有乡土社会、熟人社会的特征。在这些地区,调解仍然具有判决所无法比拟的优势。其二,我国当前司法资源配置和调整能力有限,法院的权威并未完全确立,执行难问题突出,难以保障判决执行到位。其三,我国当前仍然处于社会转型期,由于社会利益格局的调整,社会矛盾突出,这些冲突不适宜以判决的形式予以评价。[34]采取调解的方式,有助于缓和冲突,避免矛盾的激化。
由于调解在转型时期的重要作用,法院调解也上升至政治的高度被强调。在我国的政治语境中,调解被赋予了“维护社会稳定”的政治期待与要求。为了实现“维稳”的目标,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相关的行政资源、司法资源被整合、调度,以服务于维护稳定的大局。2011年,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等16个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各级党政部门“坚持调解优先,依法调解,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作用”。在大调解运动中,调解的功能被无限放大,成为驱动国家各部门行动的合法性机制。[35]在这种政治生态下,法院调解被重新塑造成为化解社会矛盾的一个关键环节。为了推动调解运动,法院被要求重点推动一般民事案件、轻微刑事案件通过调解的形式案结事了。调解工作被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的重要内容。对于调解不力,发生危害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重大矛盾纠纷的地方和单位,实行责任倒查,视情形予以通报批评、警示,直至一票否决。在这种压力下,法院管理者为了转嫁压力,完成政治考核任务,在自身所在的法院发起了提高调解率的比赛,乃至出现“零判决”法庭竞赛。调解背后的维稳逻辑“理所当然”地压倒了判决的司法逻辑。
在研究之前,有必要回顾国内外学者就法院调解制度所进行的研究。鉴于关于调解的文献浩如烟海,本节仅选取实证研究领域的文献进行述评。一种观点认为,调解作为一种解纷方式,在现代社会仍然具有重要的价值。同时,仍然需要指出的是,上述文献,主要侧重于对调解的功能性分析,尚缺少对调解率的深入分析。从案件的具体类型来看,婚姻家庭类、合同类及侵权类案件的调解结案率都未超过60%。民事诉讼调解率的回升......
2023-08-06
在这种大环境的变迁中,国家的正式制度,一方面对当事人的离婚纠纷,呈现出放松管制的状态。国家关于离婚控制的放松和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法律知识的供给强化,导致了大量的离婚纠纷涌入法院。由于国家法律关于夫妻财产的分割,采取平等兼照顾女性的原则,与当下中国的传统观念还存在一定的冲突,导致女性更愿意通过法院来处理离婚纠纷。......
2023-08-06
表4.2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审数据统计续表图4.2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审收案数变动趋势图4.3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审调解率与判决率走势分析婚姻家庭、继承类一审民事案件的统计数据,可以发现此类案件有如下两个特点。如图4.3所示,从1980年至2010年,此类案件的调解率与判决率都经过了较为明显的变化。至2010年,此类案件的调解率达到了48.89%,而判决率则下降至27.11%。历年的调解率始终高于判决率。......
2023-08-06
而其中,调撤率、上诉率、发改率等是最重要的考核指标。其中的缘由在于,调解意味着当事人不能够上诉,自然不存在上诉的风险和发回重审的问题。其二,对于普通法官的激励。从近年来《人民法院报》所刊载的内容来看,“调解能手”一直是其青睐的报道对象。......
2023-08-06
合同纠纷,尤其是借款合同纠纷和买卖合同纠纷的妥善处理,是中国确立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战略目标后的一个最为重要的治理领域。所谓的呆账核销制度,指的是国家财政部门允许国有金融机构对于不能收回的贷款予以核销的制度。执行财产难寻,主要是指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逃避执行的现象。......
2023-08-06
进入21世纪,中国的民事诉讼调解政策发生了巨大的转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调解的公共政策发生了近乎一百八十度的大转变。进入21世纪,中央第四代领导集体基于“我国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这一基本判断,就中国的现实发展路径做出了“科学发展观”与“和谐社会建设”的战略决策。从上述背景,我们可以看到,诉讼调解政策的转型,有着深刻的政治背景。......
2023-08-06
换言之,诉讼调解的最终结果是一方当事人部分牺牲自己的利益,以换取对方当事人对调解协议的自动履行。例如,上海高级人民法院的一项研究课题表明,该市23家法院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民事案件,其自动履行率几乎与强制性的判决结案方式的执行率相当。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经常遇到承担义务的一方不能按照调解书所确定的条款履行自己义务的情况。居高不下的数值表明,部分调解案件并未有效达到定纷止争的预期目的。......
2023-08-06
在诸多治理形式中,最为人所关注的是来自国家的治理。在中国社会的变迁过程中,国家治理的逻辑发生了多次的转变。当下的中国正处于国家转型的关键时期,为了应对“转型过程必然出现的社会矛盾突起、社会问题迭起、社会形势多变”,保持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成为国家领导层确定的主要治理目标。所谓大调解,就是要求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作用。......
2023-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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