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民事诉讼调解率变化及解释(1978-2010)

民事诉讼调解率变化及解释(1978-2010)

【摘要】:图7.1法院组织管理体系为了便于说明激励对象的不同对于“调解优先”政策的实施过程的影响,笔者绘制了我国的法院组织管理体系。按照学者艾佳慧的归纳,法院考评方式的二元化,实际上就是一种“双轨制”。[11]“双轨制”的考核,也就意味着,法院的管理者,不仅要组织法院的力量来应对法院的案件压力,同时,也要应对同级党政机关及上级法院的考核要求。

就理论而言,诉讼调解政策,本身应当适用于所有的法官,自然也就不存在激励对象的问题。然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应当将诉讼调解的对象区分为两种:普通法官与领导干部。之所以做区分,原因在于,我国法院内部的人事管理仍然与一般的公务员管理并无二致。这也导致,法院的权力结构并非英美法系中的平行结构,而是一种科层制结构,即“领导负责制”“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见图7.1)。法官中的普通法官与领导干部之分,更关键的是两者之间的评价体系存在很大的差异。按照我国《法官法》的规定,法官的考评由人民法院所设立的考评委员会负责,其中法院的院长担任考评委员会的主任。普通法官的考核内容主要为“审判工作实绩,思想品德,审判业务和法学理论水平,工作态度和审判作风。重点考核审判工作实绩”,考核结果作为“对法官奖惩、培训、免职、辞退以及调整等级和工资的依据”。[8]从中可以看到,对于普通法官的考核,主要考察的是他们的审判业务办理情况。而对于法院领导干部,由于法院领导干部多担任了考评委员会的成员,考评自身就会存在“自己给自己打分”的矛盾。从我国的组织运行实践来看,对于以法院院长为核心的领导班子的考核,一般交由上级法院和同级党政机关进行,实行的是同级党政机关主管、上级法院协管的方法。按照《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决定》(中发〔1999〕6号)的规定,政法机关领导班子成员都要履行“一岗双责”的责任,一手抓分管业务,一手抓队伍管理。[9]也就是说,同级党政机关和上级法院对法院领导班子的考核,主要考核的是业务管理能力和队伍管理能力。

图7.1 法院组织管理体系

为了便于说明激励对象的不同对于“调解优先”政策的实施过程的影响,笔者绘制了我国的法院组织管理体系。[10]如图7.1所示,在法院的组织管理系统中,实施的仍然是一种与其他行政机关并无二致的等级制管理制度。在组织人事上,普通法官、庭长、院长之间的权力等级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服从与命令的关系。这种科层式的管理思维,自然而然地延伸至法院的人事考核体系。具体而言,对于普通法官和法院领导干部,实施的是两套不同的考核体系。按照学者艾佳慧的归纳,法院考评方式的二元化,实际上就是一种“双轨制”。“以院长为首的法院考评委员会负责对普通法官的考核,且每一级法院的普通法官都面临以结案数、审限、调解率等诸多量化指标为内容的绩效考评以及随后的奖惩机制;而在同一个法院内部,考核法院庭长工作业绩的却是同级党政部门和上级法院(没有上级法院的最高人民法院是例外),考核的内容除了以量化指标表现出来的全院审判工作实绩外,廉政工作、队伍建设、装备建设、法制宣传、监督指导以及是否积极配合党的中心工作,更是考核的重点和强调点。”[11]“双轨制”的考核,也就意味着,法院的管理者,不仅要组织法院的力量来应对法院的案件压力,同时,也要应对同级党政机关及上级法院的考核要求。而普通法官则面临着来自以法院院长为中心的领导层的考核,由于考核结果是普通法官的奖惩、晋升、培训的依据,考核结果必然会对普通法官的日常工作产生指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