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研究之前,有必要回顾国内外学者就法院调解制度所进行的研究。鉴于关于调解的文献浩如烟海,本节仅选取实证研究领域的文献进行述评。一种观点认为,调解作为一种解纷方式,在现代社会仍然具有重要的价值。同时,仍然需要指出的是,上述文献,主要侧重于对调解的功能性分析,尚缺少对调解率的深入分析。从案件的具体类型来看,婚姻家庭类、合同类及侵权类案件的调解结案率都未超过60%。民事诉讼调解率的回升......
2023-08-06
就理论而言,诉讼调解政策,本身应当适用于所有的法官,自然也就不存在激励对象的问题。然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应当将诉讼调解的对象区分为两种:普通法官与领导干部。之所以做区分,原因在于,我国法院内部的人事管理仍然与一般的公务员管理并无二致。这也导致,法院的权力结构并非英美法系中的平行结构,而是一种科层制结构,即“领导负责制”“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见图7.1)。法官中的普通法官与领导干部之分,更关键的是两者之间的评价体系存在很大的差异。按照我国《法官法》的规定,法官的考评由人民法院所设立的考评委员会负责,其中法院的院长担任考评委员会的主任。普通法官的考核内容主要为“审判工作实绩,思想品德,审判业务和法学理论水平,工作态度和审判作风。重点考核审判工作实绩”,考核结果作为“对法官奖惩、培训、免职、辞退以及调整等级和工资的依据”。[8]从中可以看到,对于普通法官的考核,主要考察的是他们的审判业务办理情况。而对于法院领导干部,由于法院领导干部多担任了考评委员会的成员,考评自身就会存在“自己给自己打分”的矛盾。从我国的组织运行实践来看,对于以法院院长为核心的领导班子的考核,一般交由上级法院和同级党政机关进行,实行的是同级党政机关主管、上级法院协管的方法。按照《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决定》(中发〔1999〕6号)的规定,政法机关领导班子成员都要履行“一岗双责”的责任,一手抓分管业务,一手抓队伍管理。[9]也就是说,同级党政机关和上级法院对法院领导班子的考核,主要考核的是业务管理能力和队伍管理能力。
图7.1 法院组织管理体系
为了便于说明激励对象的不同对于“调解优先”政策的实施过程的影响,笔者绘制了我国的法院组织管理体系。[10]如图7.1所示,在法院的组织管理系统中,实施的仍然是一种与其他行政机关并无二致的等级制管理制度。在组织人事上,普通法官、庭长、院长之间的权力等级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服从与命令的关系。这种科层式的管理思维,自然而然地延伸至法院的人事考核体系。具体而言,对于普通法官和法院领导干部,实施的是两套不同的考核体系。按照学者艾佳慧的归纳,法院考评方式的二元化,实际上就是一种“双轨制”。“以院长为首的法院考评委员会负责对普通法官的考核,且每一级法院的普通法官都面临以结案数、审限、调解率等诸多量化指标为内容的绩效考评以及随后的奖惩机制;而在同一个法院内部,考核法院庭长工作业绩的却是同级党政部门和上级法院(没有上级法院的最高人民法院是例外),考核的内容除了以量化指标表现出来的全院审判工作实绩外,廉政工作、队伍建设、装备建设、法制宣传、监督指导以及是否积极配合党的中心工作,更是考核的重点和强调点。”[11]“双轨制”的考核,也就意味着,法院的管理者,不仅要组织法院的力量来应对法院的案件压力,同时,也要应对同级党政机关及上级法院的考核要求。而普通法官则面临着来自以法院院长为中心的领导层的考核,由于考核结果是普通法官的奖惩、晋升、培训的依据,考核结果必然会对普通法官的日常工作产生指挥作用。
在研究之前,有必要回顾国内外学者就法院调解制度所进行的研究。鉴于关于调解的文献浩如烟海,本节仅选取实证研究领域的文献进行述评。一种观点认为,调解作为一种解纷方式,在现代社会仍然具有重要的价值。同时,仍然需要指出的是,上述文献,主要侧重于对调解的功能性分析,尚缺少对调解率的深入分析。从案件的具体类型来看,婚姻家庭类、合同类及侵权类案件的调解结案率都未超过60%。民事诉讼调解率的回升......
2023-08-06
当事人要求离婚的态度坚决,有的夫妻一年之内3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判决不准离婚6个月期满后,当事人起诉离婚的人数逐年增加。二次离婚诉讼规则一出现,即面临着合法性的拷问。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婚姻立法对离婚持“限制离婚”的态度。在“限制离婚主义”的影响下,立法虽承认缔结婚姻的双方当事人均享有离婚请求权,但对离婚的条件施加严格的限制。......
2023-08-06
表4.2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审数据统计续表图4.2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审收案数变动趋势图4.3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审调解率与判决率走势分析婚姻家庭、继承类一审民事案件的统计数据,可以发现此类案件有如下两个特点。如图4.3所示,从1980年至2010年,此类案件的调解率与判决率都经过了较为明显的变化。至2010年,此类案件的调解率达到了48.89%,而判决率则下降至27.11%。历年的调解率始终高于判决率。......
2023-08-06
反映至结案比例,则意味着调解率的下降。为了实现“维稳”的目标,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相关的行政资源、司法资源被整合、调度,以服务于维护稳定的大局。在大调解运动中,调解的功能被无限放大,成为驱动国家各部门行动的合法性机制。为了推动调解运动,法院被要求重点推动一般民事案件、轻微刑事案件通过调解的形式案结事了。调解背后的维稳逻辑“理所当然”地压倒了判决的司法逻辑。......
2023-08-06
在这种大环境的变迁中,国家的正式制度,一方面对当事人的离婚纠纷,呈现出放松管制的状态。国家关于离婚控制的放松和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法律知识的供给强化,导致了大量的离婚纠纷涌入法院。由于国家法律关于夫妻财产的分割,采取平等兼照顾女性的原则,与当下中国的传统观念还存在一定的冲突,导致女性更愿意通过法院来处理离婚纠纷。......
2023-08-06
在诸多治理形式中,最为人所关注的是来自国家的治理。在中国社会的变迁过程中,国家治理的逻辑发生了多次的转变。当下的中国正处于国家转型的关键时期,为了应对“转型过程必然出现的社会矛盾突起、社会问题迭起、社会形势多变”,保持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成为国家领导层确定的主要治理目标。所谓大调解,就是要求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作用。......
2023-08-06
根据表6.2,笔者选取了离婚纠纷结案数、离婚纠纷调解率、离婚纠纷判决率三类数据,绘制了图6.2。图6.5一审诉讼离婚成功率与诉讼离婚失败率变迁图6.6一审调解率、离婚成功率、离婚失败率变迁从图6.5中可以发现,在离婚结案的比例中,通过诉讼成功实现离婚的比例一直保持在60%左右,而通过诉讼未实现离婚目的的比例则一直稳定在20%左右。......
2023-08-06
在调解的行动结构中,法院占据了一个非常有利的位置。[45]在此意义上,中国的法院运作与西方法治理念中所传递的“消极、中立裁判纠纷”的法院形象,有着明显的差异。[46]在笔者看来,中国当下的法院是一种在司法逻辑与行政逻辑双重支配下的司法组织。对于所审理的民事案件,是否调解,应当以当事人的提出为前提。[50]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法院往往策略性地使用这两种逻辑。大量诉讼案件进入法院,使得法院的案件压力陡增。......
2023-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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