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1978~2010年民事诉讼调解率变迁与解释

1978~2010年民事诉讼调解率变迁与解释

【摘要】:进入21世纪,中国的民事诉讼调解政策发生了巨大的转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调解的公共政策发生了近乎一百八十度的大转变。进入21世纪,中央第四代领导集体基于“我国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这一基本判断,就中国的现实发展路径做出了“科学发展观”与“和谐社会建设”的战略决策。从上述背景,我们可以看到,诉讼调解政策的转型,有着深刻的政治背景。

进入21世纪,中国的民事诉讼调解政策发生了巨大的转变。自2002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2〕2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4〕12号)等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法发〔2007〕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法发〔2009〕4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法发〔2010〕16号)等司法指导意见,从不同角度和层面对人民法院调解工作做出了规定。

从“调解为主、着重调解”到“自愿合法调解”,再到“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发展至“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调解的公共政策发生了近乎一百八十度的大转变。[1]法院司法政策的转变,如此迅捷,与我国当前社会转型过程中执政党所提出的社会建设目标有关。进入21世纪,中央第四代领导集体基于“我国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这一基本判断,就中国的现实发展路径做出了“科学发展观”与“和谐社会建设”的战略决策。所谓改革发展的关键期,按照国家主席胡锦涛的论述,是指:“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发展历程表明,在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突破1000美元之后,经济社会发展就进入了一个关键阶段。在这个阶段,既有因为举措得当从而促进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平稳进步的成功经验,也有因为应对失误从而导致经济徘徊不前和社会长期动荡的失败教训。”[2]也是在这一时期,社会矛盾呈现出尖锐化的趋势。“矛盾的主体越来越以利益群体的面目出现,具有利益群体冲突博弈的性质;矛盾的焦点往往直接或间接集中到政府,地方政府往往首当其冲,不得不站在第一线;矛盾的表达往往采取多渠道、多样化的维权形式,而维权的目标和手段常常脱节;矛盾的互动往往采取激化甚至尖锐、恶性冲突的方式,具有倾向激化、诉诸冲突的趋势。”[3]

基于改革关键期这一判断,缓和社会矛盾,妥善化解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甚至是避免矛盾的激化,成为执政者的重要目标。党报刊载的《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一文明确提出,“要进一步完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方式方法,完善信访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把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结合起来,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4]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一起成为国家治理的重要工具。基于陕甘宁边区时期所形成的政法传统,即“司法要服从于政治、服务于党和政法的工作大局”。[5]和谐社会建设,要求各个部门(当然包括司法部门)高度重视社会稳定工作,深入化解社会矛盾。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司法政策的转变,正是在这种环境下发生的。在党的六中全会下发《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地发布了《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把“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确定为人民法院的重大历史使命,提出了“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调解经济,保障社会发展”“坚持宽严相济、确保社会稳定”等民事、商事、刑事审判政策。

从上述背景,我们可以看到,诉讼调解政策的转型,有着深刻的政治背景。在一定意义上,对诉讼调解的强调,是对政治语言的一种司法翻译,是司法对政治响应性的一种具体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