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1978-2010年民事诉讼调解率的变迁和解释

1978-2010年民事诉讼调解率的变迁和解释

【摘要】:在这种大环境的变迁中,国家的正式制度,一方面对当事人的离婚纠纷,呈现出放松管制的状态。国家关于离婚控制的放松和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法律知识的供给强化,导致了大量的离婚纠纷涌入法院。由于国家法律关于夫妻财产的分割,采取平等兼照顾女性的原则,与当下中国的传统观念还存在一定的冲突,导致女性更愿意通过法院来处理离婚纠纷。

长久以来,调解一直是国家治理社会的一种重要策略。从陕甘宁边区政府时期开始,调解就被用来缓和共产党激进的婚姻政策与保守的乡土婚俗之间的矛盾。而在新中国建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由于国家对社会控制的加强,大量的离婚纠纷往往被当事人所在的社区、单位组织所消化。[7]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国家对社会控制的放松,市民的生活空间得到了有效的释放。同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国民所拥有的财富均有了很大的增长。关于夫妻之间婚前及婚姻持续期间所积累的财产,在婚姻关系终结之后应当如何分配,当事人向国家提出了新的规范诉求。

在这种大环境的变迁中,国家的正式制度,一方面对当事人的离婚纠纷,呈现出放松管制的状态。另一方面,对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如何分割,加强了法律知识供给。在制度方面上,主要有两件事值得特别指出:(1)1980年《婚姻法》做出修订,明确把感情破裂作为法定的离婚条件。在此之前,虽然1950年的《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离婚的法定条件,但是在实践中对离婚实行有错判定,即主要对有罪错、有生理缺陷的案件实行离婚判决,对一般感情破裂及婚外恋则认为是不道德的,采取拖而不判的方针。1980年《婚姻法》的修订则明确了无过错离婚原则,使得对离婚的限制变得宽松。从历史的观点来看,《婚姻法》的修订,是对“文革”期间极左思潮所造成的“政治婚姻”的一种法律松绑。正如学者所言,由于在“文革”的动荡年月里,出现了许多基于政治考虑的婚姻,一些女青年为了摆脱出身不好的艰难处境而找政治条件好的男性结婚。[8]随着“文革”的结束,人们对婚姻的评价标准不再是出于政治的因素,在原来动荡年月缔结的婚姻产生了重新调整的必要。这构成了20世纪80年代出现离婚高峰的主要原因。而《婚姻法》的修订也是在这种社会环境下进行的。(2)最高人民法院加强了关于夫妻财产方面的司法解释。进入21世纪,随着经济的发展,许多的家庭积累了相当数量的财富。这些财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金银首饰等物品,而是现代社会中所注重的不动产、公司股票、证券等。由于这些财富具有高增值性和高流通性,在婚姻法律关系结束时,往往成为当事人之间争夺的主要目标。为了应对这一需求,最高法院出台了一系列的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重点强化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规范解释。例如,《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大多数的条文,都是围绕如何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等进行的。

国家关于离婚控制的放松和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法律知识的供给强化,导致了大量的离婚纠纷涌入法院。到法院诉请离婚并按照法律的规定分割财产,成为多数当事人的一种倾向。据笔者的观察,大多数向法院诉请离婚的主要为女性。这种现象,可以从如下两个方面理解:(1)首先表明女性独立性的加强。由于经济的发展和女性就业渠道的增多,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得到了较大的提升。由于很多女性都有自己的工作岗位,在经济上女性摆脱了对男性的附从。近些年,一些基层法院受理了大量打工女诉请离婚的案件,在一定程度上验证了此点。(2)离婚纠纷当事人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存在明显的分歧。由于国家法律关于夫妻财产的分割,采取平等兼照顾女性的原则,与当下中国的传统观念还存在一定的冲突,导致女性更愿意通过法院来处理离婚纠纷。

为了便于从数据上观察当代中国离婚纠纷的变迁,笔者选择了离婚纠纷人民调解收案数和法院离婚纠纷收案数作为比较的对象(见表6.5和图6.8)。

表6.5 离婚纠纷人民调解收案数与法院收案数

续表

图6.8 离婚纠纷受理占比

从图6.8中可以发现,在人民调解与法院诉讼两种离婚纠纷的处理方式中,越来越多的离婚纠纷涌入法院,人民调解在分流离婚纠纷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呈现出弱化的趋势。这也验证了国家在治理离婚纠纷领域中的一种态度,即加强对当事人的法律治理,从而实现从社会控制向规则治理的转变。当然,这种转变,也是以处于社会之中的当事人诉求为前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