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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2010年离婚纠纷调解率变迁及解释

【摘要】:根据表6.2,笔者选取了离婚纠纷结案数、离婚纠纷调解率、离婚纠纷判决率三类数据,绘制了图6.2。图6.5一审诉讼离婚成功率与诉讼离婚失败率变迁图6.6一审调解率、离婚成功率、离婚失败率变迁从图6.5中可以发现,在离婚结案的比例中,通过诉讼成功实现离婚的比例一直保持在60%左右,而通过诉讼未实现离婚目的的比例则一直稳定在20%左右。

根据表6.2,笔者选取了离婚纠纷结案数、离婚纠纷调解率、离婚纠纷判决率三类数据,绘制了图6.2。[1]从图中,我们可以发现,从1980年至2010年,我国离婚纠纷的审理情况呈现出如下几个特点:(1)调解率始终高于判决率。两者数值相差最大的年份为1981年(相差67.87个百分点),最接近的一年为2004年(相差9.93个百分点)。这是合同纠纷与侵权纠纷所不具备的。这说明,在离婚诉讼中,调解仍然是占据主导地位的结案方式。(2)从1983年至2002年,离婚纠纷调解率呈现出明显的下滑趋势,而在2002年以后,调解率呈现出相对稳定并略有上升的态势。

图6.2 离婚诉讼一审调解、判决情况(1980—2010)

值得注意的是,按照案件的最终结果,可以将调解与判决细分为四种方式:调解离婚、判决离婚、调解不离和判决不离。

表6.3 离婚纠纷一审审理结果(1978—2001)[2] (单位:件)

图6.3 离婚纠纷一审调解率构成

从图6.3中可以发现,法院在离婚纠纷的审理中,调解适用的主要结果是:当事人的婚姻关系以非对抗的形式结束。而调解和好的案件虽然在调解中也占有一定的比重,但是这种比重始终没有超过调解离婚的比重。基于调解离婚与调解不离在构成上的稳定性,我们可以推断,在1998年以后的长时间段内,调解离婚也是离婚调解的主要形式。

图6.4 离婚纠纷一审判决率变迁趋势及其构成

从图6.4中可以发现,在离婚纠纷中,判决率呈现出较为明显的上升趋势。与调解率的构成相似,判决准予离婚率一直高于判决不予离婚率。换言之,在离婚诉讼中,不管是调解,还是判决,诉讼离婚的成功率都大于诉讼离婚失败率。根据这一发现,笔者绘制了图6.5。

图6.5 一审诉讼离婚成功率与诉讼离婚失败率变迁

图6.6 一审调解率、离婚成功率、离婚失败率变迁

从图6.5中可以发现,在离婚结案的比例中,通过诉讼成功实现离婚的比例一直保持在60%左右,而通过诉讼未实现离婚目的的比例则一直稳定在20%左右。也就是说,尽管法院在审理离婚诉讼过程中对调解的使用频率下降了,但是案件的最终审理结果与此前是一致的。从图6.6中,我们可以观察到这一点,虽然离婚诉讼的调解率从70%下降到50%左右,但是离婚成功率和离婚失败率没有受到影响,一致保持相对稳定的状态。易言之,在离婚诉讼中,诉讼的结果没有发生改变,改变的只是法院应对当事人诉求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