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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形成过程及解释

【摘要】:在此意义上,买卖合同纠纷的形成,其根源在于合同交易的目的未得到充分的实现。在买卖合同纠纷的第二阶段,即出卖人与买受人的冲突阶段。在买卖合同纠纷的解决过程中,往往还会出现行业协会、商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等社会组织,这些组织对纠纷的处理提供相关的建议,以帮助买卖双方达成纠纷和解的协议。

买卖是人们日常生活中最为常见的、最普通的民事行为。在当今市场分工极为发达的今天,如果没有买卖(交易)行为,人们几乎无法生存。[8]市场交易的活跃,也就意味着产生了大量的买卖合同。正如学者所言:“买卖合同是商品交换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商品交换最基本、最重要的法律形式……合同法的理论也大多由买卖合同发展而来。”[9]按照市场交易的等价原则,合同当事人通过市场交易,获得了他所需要的货物或者服务。在此意义上,买卖合同纠纷的形成,其根源在于合同交易的目的未得到充分的实现。

在买卖合同纠纷形成的第一个阶段,合同当事人(出卖人、买受人)已经就合同的缔结、合同约定内容或者合同的履行情况产生不满。例如,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实际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或者开发商迟延交付住房等问题。在问题出现时,不满的消费者也许会采取两种不同的态度:其一,容忍;其二,指出问题。在大多数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采取容忍的态度,其主要原因在于,该买卖合同尚未从根本上被动摇,或者合同的履行利益尚在可以忍受的范围之内。例如,开发商如果仅迟延一天交付房屋,大多数的购买者都会采取忍受的态度。当然,当买卖合同的履行情况已经严重地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时,大多数的当事人会采取指出问题的态度,以便于问题的解决。

在买卖合同纠纷的第二阶段,即出卖人与买受人的冲突阶段。在此阶段,当事人之间发生了正面和直接的冲突。在这一过程中,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就交付标的物、支付价款等义务的履行相互表达不满。例如,在未约定合同履行顺序的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要求买受人支付约定的价款,而买受人则要求出卖人先交付合同约定的标的物。当然,上述所举的例子是合同纠纷中最为简单的例子,而在合同实践中则复杂得多。仅以支付价款为例,买受人往往采取多种多样的理由来对抗出卖人要求支付价款的要求。这些情形包括:一是小额买卖、又无书面合同的情况下,买受人往往抗辩自己不是购买者,不应当承担付款责任。二是职务行为与非职务行为的问题。出卖方供货后,由买受方的工作人员签字确认收货的情况下,在纠纷发生时,买受人否认签字人是其单位的工作人员,拒绝付款。三是挂靠企业的买卖欠款的处理。[10]挂靠者对外欠款的责任承担问题在法律上规定得不清楚,挂靠者与被挂靠者往往互相推诿。在这一阶段,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的冲突还处于双方控制的形态下,双方可以通过磋商、协调、沟通等方法进行处理。换言之,买卖合同纠纷的第二阶段,还处于当事人之间自我治理的阶段,具有一定的非公开性。[11]

在买卖合同纠纷的处理阶段。在这一阶段,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的矛盾已经激化,而通过彼此之间的协商与沟通,已经无助于纠纷的解决。此时,买卖双方往往需要借助于第三方的介入加以协调。求助于第三方,也就意味着买卖双方的纠纷已经进入了公共领域。正如学者所言:“公共领域一直以来就存在于社会之中。当第三方卷入一种双边的日常交易之中时,公共领域最主要、最简单的形式就呈现出来。”[12]当然,这种第三方,并不仅指向于公权力部门。在买卖合同纠纷的解决过程中,往往还会出现行业协会、商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等社会组织,这些组织对纠纷的处理提供相关的建议,以帮助买卖双方达成纠纷和解的协议。在此过程中,纠纷双方对建议的采纳,主要取决于这些社会组织本身的声誉和公信力。在社会组织之外,还存在着提供纠纷解决服务的公权力机关,如法院。与社会组织相比,司法机关所提供的纠纷解决服务,具有国家强制力的特性(即使是调解,不主动履行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