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1978-2010年民事调解率变迁及解释:4种类型化比较

1978-2010年民事调解率变迁及解释:4种类型化比较

【摘要】:如图4.10与图4.11所示,在过去的三十年中,三大类型民事案件的结案数占比发生了显著的变化。与合同纠纷结案数占比快速增长不同的是,其他两大类型民事案件结案总量虽然有所增长,但是占比却有所下降。这是三大类型民事纠纷调解率共同享有的特征。其中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的调解率变化幅度最小,而合同纠纷与权属、侵权纠纷的调解率变动幅度均较为剧烈。

民事案件的三大类型,在社会的整体背景下,会呈现相近或者类似的特征。同时,由于各自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整体背景下亦会出现一定的差异。从学术研究的角度而言,此种差异应当用放大镜加以放大,从而得到有意义和有价值的发现。

基于上述考虑,笔者将三大类型的案件结案数和调解率综合在一起,采取横向年度的方式加以比较,如表4.7、图4.10和图4.11所示。

表4.7 三大类型民事纠纷的结案数与调解率

续表

图4.10 三大类型民事纠纷结案数比较

图4.11 三大类型民事纠纷调解率比较

分析表4.7、图4.10和图4.11,可以发现三大类型民事纠纷的如下特点:

其一,三大类型案件结案量占比排序有较大变动,合同纠纷取代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成为当前法院民事审判的主要内容。如图4.10与图4.11所示,在过去的三十年中,三大类型民事案件的结案数占比发生了显著的变化。这种变化表现为合同纠纷结案数增长迅速,其占比从不到2%(1980年)上升到50%以上(2010年)。如图4.12所示,从1988年起,合同纠纷结案比一直居高不下,最高值为80%(1999年),最低值为50%(2006年)。至2010年,这一占比为53%。与合同纠纷结案数占比快速增长不同的是,其他两大类型民事案件结案总量虽然有所增长,但是占比却有所下降。其中,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的结案数占比下降明显,从57%(1980年)下降至23%(2010年)。权属、侵权纠纷的占比,从41%(1980年)下降至24%(2010年)。

图4.12 三大类型民事纠纷结案占比对比(1980年、2010年)

其二,三大类型民事纠纷调解率的变动趋势一致,但变化的幅度有所不同。总体而言,三大类型民事纠纷调解率都经历了大幅下滑、小幅回升的变化,期间以2002年为拐点。这是三大类型民事纠纷调解率共同享有的特征。然而,仍然需要注意的是,三大类型民事纠纷调解率还存在细微之处的不同。这些不同主要有:(1)调解率的变动幅度不同。其中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的调解率变化幅度最小,而合同纠纷与权属、侵权纠纷的调解率变动幅度均较为剧烈。例如合同纠纷,其最高时达到82%(1985年),最低时降至27%(1997年),下降了近55个百分点。(2)2002年以后上升的幅度不同。从图4.11(三大类型民事案件调解率比较)可以看到,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的调解率虽然始终保持在40%以上,但是其增长相对平缓。同样上升较为缓慢的还有合同纠纷,而权属、侵权纠纷的调解率上升较快。至2010年,三大类型民事纠纷调解率从高到低的排序为婚姻家庭、继承纠纷(48%),合同纠纷(34%),权属、侵权纠纷(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