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2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审数据统计续表图4.2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审收案数变动趋势图4.3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审调解率与判决率走势分析婚姻家庭、继承类一审民事案件的统计数据,可以发现此类案件有如下两个特点。如图4.3所示,从1980年至2010年,此类案件的调解率与判决率都经过了较为明显的变化。至2010年,此类案件的调解率达到了48.89%,而判决率则下降至27.11%。历年的调解率始终高于判决率。......
2023-08-06
合同(或曰契约)是民事主体进行经济活动的重要工具。借助于合同,经济活动主体明确彼此之间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为商品流通提供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指导。从一定程度上说,合同缔结越是活跃,越能说明一个国家的经济繁荣与兴盛程度。当然,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严格履行者有之,违反合同者也不在少数,由此出现了合同纠纷与合同纠纷司法审判。
需要指出的是,从1980年至2010年,我国的合同立法发生了数次较大的变动,相关的司法审判机构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司法统计的标准和口径也有所不同。如在1998年以前,我国的合同立法体系由《民法通则》(1986)、《经济合同法》(1981)、《涉外经济合同法》(1985)、《技术合同法》(1987)构成,此外在《海商法》《保险法》《民用航空法》等单行法中,均有关于合同的规定。[13]在此立法体系下,司法统计将合同纠纷的统计内容分散为债、经济合同(国内)、涉外经济合同(包括港澳台)等类别中。其中债包括借贷合同、买卖合同、抵押合同、承揽加工合同、劳动报酬合同等;经济合同(国内)则囊括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供用电合同、借款合同等;涉外经济合同(包括港澳台)主要包括补偿贸易合同、保险合同、信贷合同等。
1998年,我国颁布实施了统一合同法。统一合同法立法上维持了狭义合同的概念,即将合同范围限定在债权合同,基于身份关系的协议如结婚、离婚、收养、遗赠抚养协议等不在统一合同法的调整范围。更为重要的是,立法上坚持统一合同的概念,不再区分经济合同与非经济合同,商事合同与民事合同,国内合同与涉外合同。统一合同法实施以后,我国的司法审判机构进行了相应的调整,经济审判庭撤销,纳入民事审判庭的范围。司法统计上亦将债、经济合同(国内)、涉外经济合同(包括港澳台)、运输合同等纳入合同纠纷这一统计类别。[14]
根据《全国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历史资料汇编:1949—1998》、《中国法律年鉴》及《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所披露的数据,合同纠纷一审的统计数据如表4.3所示。
表4.3 合同纠纷一审数据统计
续表
根据表4.3(合同纠纷一审数据统计)的数据,笔者制作了图4.4(合同纠纷一审结案数量增长情况)和图4.5(合同纠纷一审调解率趋势)。
图4.4 合同纠纷一审结案数量增长情况
图4.5 合同纠纷一审调解率趋势
观察表4.3、图4.4和图4.5,可以发现一审合同诉讼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其一,合同纠纷结果量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如图4.4所示,虽然结案数在1999年以后有所放缓,但是整体上呈现出快速增长的态势。如选取1980年、1990年、2000年、2010年四个时间点,可发现,1980年我国合同纠纷结案数为10106件;1990年为1121933件;2000年为2531173件;2010年为3239740件。前两个十年,以超过百万的数量增长,第三个十年也增长了70万件。
其二,调解率呈现出先降后升的趋势。如图4.5所示,从1980年至2003年,调解率虽然有所波动,但是整体上出现了显著下滑的趋势,直至2003年才止住。而2003年以后,调解率呈现出缓慢上升的态势。2003年的调解率为26.54%,至2010年,调解率仅为34.23%。作为调解率的参照,合同纠纷判决率则表现出相反的趋势。在此期间,调解率与判决率出现两次换位的情况,这两年分别为2000年和2010年。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合同纠纷案件在我国民事案件的总体中占据了重要位置。如表4.4和图4.6所示,1980年,一审合同纠纷案件在全部民事案件中的比重不到2%,而至1996年,这一比重升至82.64%。虽然在2001年以后这一比重有所下降,但始终保持在50%以上。易言之,合同纠纷的结案形式对民事诉讼调解率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
表4.4 合同纠纷一审结案数占比
续表
图4.6 合同纠纷与其他民事案件的对比
表4.2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审数据统计续表图4.2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审收案数变动趋势图4.3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审调解率与判决率走势分析婚姻家庭、继承类一审民事案件的统计数据,可以发现此类案件有如下两个特点。如图4.3所示,从1980年至2010年,此类案件的调解率与判决率都经过了较为明显的变化。至2010年,此类案件的调解率达到了48.89%,而判决率则下降至27.11%。历年的调解率始终高于判决率。......
2023-08-06
而其中,调撤率、上诉率、发改率等是最重要的考核指标。其中的缘由在于,调解意味着当事人不能够上诉,自然不存在上诉的风险和发回重审的问题。其二,对于普通法官的激励。从近年来《人民法院报》所刊载的内容来看,“调解能手”一直是其青睐的报道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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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至结案比例,则意味着调解率的下降。为了实现“维稳”的目标,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相关的行政资源、司法资源被整合、调度,以服务于维护稳定的大局。在大调解运动中,调解的功能被无限放大,成为驱动国家各部门行动的合法性机制。为了推动调解运动,法院被要求重点推动一般民事案件、轻微刑事案件通过调解的形式案结事了。调解背后的维稳逻辑“理所当然”地压倒了判决的司法逻辑。......
2023-08-06
在研究之前,有必要回顾国内外学者就法院调解制度所进行的研究。鉴于关于调解的文献浩如烟海,本节仅选取实证研究领域的文献进行述评。一种观点认为,调解作为一种解纷方式,在现代社会仍然具有重要的价值。同时,仍然需要指出的是,上述文献,主要侧重于对调解的功能性分析,尚缺少对调解率的深入分析。从案件的具体类型来看,婚姻家庭类、合同类及侵权类案件的调解结案率都未超过60%。民事诉讼调解率的回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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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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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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