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1978-2010年民事诉讼调解率变迁及解释分析

1978-2010年民事诉讼调解率变迁及解释分析

【摘要】:表4.2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审数据统计续表图4.2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审收案数变动趋势图4.3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审调解率与判决率走势分析婚姻家庭、继承类一审民事案件的统计数据,可以发现此类案件有如下两个特点。如图4.3所示,从1980年至2010年,此类案件的调解率与判决率都经过了较为明显的变化。至2010年,此类案件的调解率达到了48.89%,而判决率则下降至27.11%。历年的调解率始终高于判决率。

由于婚姻关系、家庭关系和继承关系,都涉及人的亲属关系或者以人之亲属关系为前提。因此,不论是学界,还是实务部门,都将婚姻家庭和继承放在一起加以研究和讨论。例如,意大利著名民法学者桑德罗·斯奇巴尼(Sandro Schipani)对学说汇纂材料进行选编时,将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集中在一册书中。[9]与之相同,我国婚姻法专家马忆南教授亦将三者编入至其所著的《婚姻家庭继承法学》一书中。[10]自2002年起,我国的司法统计口径将婚姻、家庭和继承统一归入婚姻家庭、继承这一大类。

此外,需要指出的是,婚姻家庭和继承类型的民事纠纷,虽然在绝对数量上有较快的增长,但是相对于我国民事案件的整体情况而言,其所占的比重呈现出一种下降的趋势,如表4.1和图4.1所示。

表4.1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审数量统计

续表

图4.1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结案数占比走势

从表4.1和图4.1可以发现,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在我国民事司法审判中占据着重要的位置。在1994年以前,它在法院所审理的民事案件中比重都超过了50%。[11]至2010年,这一比重已经下降至23.37%。分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类民事案件的结案数,可以发现,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该类民事案件结案数虽然有所波动,但整体上保持着一种较为稳定的状态。[12]然而,需要重视的是,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类民事案件在全部民事案件中的比重呈现出一种明显的下降趋势。可以推测,其他类型的民事案件(合同纠纷类或侵权纠纷类)的结案数量应有显著的增长。

以上是婚姻家庭、继承类案件在民事案件中的总体描述。在此基础上,我们需要对此类民事案件的调解情况做数据分析。作为调解的参照,笔者将此类案件的判决情况也整理进入表4.2。根据表4.2,笔者制作了图4.2和图4.3。

表4.2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审数据统计

续表

图4.2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审收案数变动趋势

图4.3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审调解率与判决率走势

分析婚姻家庭、继承类一审民事案件的统计数据,可以发现此类案件有如下两个特点。

其一,调解率始终高于判决率。如图4.3所示,从1980年至2010年,此类案件的调解率与判决率都经过了较为明显的变化。此种变化分为两个阶段,以2002年为分界点。在2002年以前,调解率呈下降趋势,而判决率呈上升趋势。在此阶段,调解率最高值为75.01%(1985年),最低值为43.09%(2002年);判决率最高值为37.79%(2002年),最低值为9.23%(1981年)。2002年以后,调解率呈相对上升的趋势,而判决率则呈现出显著下降的趋势。至2010年,此类案件的调解率达到了48.89%,而判决率则下降至27.11%。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从1980年至2010年,调解率始终保持在40%以上,而判决率也从未超过40%。历年的调解率始终高于判决率。

其二,结案总量的增幅放缓。从1980年至1997年,此类案件的结案总量呈现出较快的增长趋势。然而在1997年以后,直至2005年,此类案件的结案总量呈现出下降的趋势。从2006年起,此类案件的结案总量才开始缓慢地增长。如果截取1995年至2010年的统计数据,进行均值化运算,可发现,围绕着均值(1319483),此类案件的结案总量呈现出上下波动状态,相应的增幅出现了放缓。可以预测,此类案件的结案总量将会保持一种较为稳定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