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1978~2010年司法调解率统计及解释

1978~2010年司法调解率统计及解释

【摘要】:无须赘言,调解率,属于司法统计中的相对指标。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统计中,存在不同类型的调解率,如民事诉讼调解率、行政诉讼调解率,甚至刑事案件和解率。在司法统计及各级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中,调解率指向的也是民事诉讼调解率。如果对上述内容进行进一步的深化,那么,可以这样说,司法统计人员在对民事诉讼案件进行调解率计算时,还必须确定如下因素:统计时间、结案数、调解数。

无须赘言,调解率,属于司法统计中的相对指标。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统计中,存在不同类型的调解率,如民事诉讼调解率、行政诉讼调解率,甚至刑事案件和解率。笔者无意否认行政调解、刑事和解在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但是,从社会的普遍认识来看,调解、调解率一般是指民事调解。在司法统计及各级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中,调解率指向的也是民事诉讼调解率。

那么,民事诉讼调解率在司法统计中是由何种因素构成的?按照司法统计的基本原理,“法律统计指标是由指标名称和指标数值两个基本要素构成。指标名称是指司法统计所研究的社会现象数量化的科学概念。它表明这些现象的质的规定性,反映着某一社会总体现象的特点及其具体内容。依据统计指标名称反映的内容,通过统计调查和整理工作,搜集和计算出来的相应的数值,就是统计指标数值”[17]。具体至调解率而言,其指标名称为民事诉讼调解结案率,而相对应的数值则是统计时间段内调解结案数与结案数的比例。

如果对上述内容进行进一步的深化,那么,可以这样说,司法统计人员在对民事诉讼案件进行调解率计算时,还必须确定如下因素:统计时间、结案数、调解数。其中,统计时间指的是统计对象所跨越的时间长度。从司法实践来看,这种统计时间,既有短期的(如1个月),也有长期的(如10年、20年),最为常见的统计时间为1年。[18]所谓结案数,就是指所审理的民事案件中已经做出判决或者做出处理的案件的数量。根据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其中的处理包括案件调解结案,裁定驳回起诉,或者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等等。而调解数,顾名思义,就是以法院调解的方式结案的数量。在获得上述参数的基础上,民事诉讼调解率的计算方式为:X=T/P,其中X代表民事诉讼调解率,T代表民事诉讼调解结案数,P代表审结案件数。

值得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于如何理解和使用“结案数”“调解结案数”,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和做法。有的法院将缺席审判的案件数从结案总数中扣除;有的法院将裁定驳回起诉及移送管辖的案件数也从总数中扣除;还有的法院将撤诉案件的数量加入调解结案数而一并计算。由此,在貌似一致的情况下出现了不同的计算方法。在不同的计算口径下,必然导致出现不一样的结果。在笔者看来,应当统一调解结案数、结案总数的计算标准,才有可能获得具有可比性的调解率。其中,民事案件,其首先必须具有可以进行调解的前提,才能谈得上进一步的调解,被告拒不到庭或下落不明、被告或原告主体不适格、法院没有管辖权而移送管辖的案件,其根本就不具有调解的条件,将不具备调解条件的民事案件的数量纳入结案总数之中,不符合设置此种指标的科学宗旨。因此,对于结案总数,应当做限缩的理解,将不具备调解条件的民事案件的数量剔除出结案总数。此外,我们还应当拒绝将撤诉结案的数量纳入调解结案这一参数中来。这是因为,撤诉结案虽有可能与法官的积极调解、说服有关,但是也存在着当事人主动撤诉的情况。根据笔者对不少实务部门的法官的访谈,两者之间可以对半分。基于科学性客观性,应当将撤诉案件数量予以扣除。当然,也可以考虑单独计算民事诉讼案件的撤诉率,作为调解率的参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