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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中的调解率变迁:1978-2010年解析

【摘要】:在司法统计中,如何对司法机关所受理的民事案件进行统计,构成了司法统计工作者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的技术问题。目前我国各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立案工作需要严格遵照最高人民法院所确立的民事案件案由进行。作为审判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司法统计也是以民事案件的案由作为其统计的标准。对适用民事特别程序等规定的特殊民事案件案由,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直接表述。其二,审判方式改革及民事立法对民事案件案由影响明显。

通常意义上的民事案件,是指发生在法律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争议,当事人无法协商解决,而诉诸司法机关,请求由司法机关受理并就有关民事权利和义务进行廓清和界定的案件。它主要包括有关财产权益方面的案件,如合同纠纷、物权纠纷等,以及由侵权行为而发生的纠纷,比如殴打他人致轻微伤害(如果伤害严重,则变成刑事案件了),也包括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案件。然而,在司法统计中,其所使用的民事案件(大民事)的概念,与学理上所持有的民事概念认识(小民事)有着不小的出入,研究者不得不察。

在司法统计中,如何对司法机关所受理的民事案件进行统计,构成了司法统计工作者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的技术问题。目前我国各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立案工作需要严格遵照最高人民法院所确立的民事案件案由进行。作为审判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司法统计也是以民事案件的案由作为其统计的标准。那么,如何理解民事案件案由呢?对此,理论界的认识并不统一。有的将之等同于诉讼请求。如《中华实用法学大辞典》认为“案由:在民事案件中指原告人起诉中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如离婚、继承、收养、损害赔偿、返还财物等)”[7]。也有的将之称为案件的提要或概要。如《中国司法大辞典》认为“案由:案件性质、内容的简要概括”[8]。《中华法学大辞典·诉讼法学卷》认为“案由:具体诉讼案件的性质、内容的概括提要”[9]。《最新常用法律大词典》认为“案由:案件的由来或内容提要”[10]。司法部门采纳了最后一种建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的界定,民事案件案由是指“民事诉讼案件的名称,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人民法院对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的概括”。换言之,民事案件案由,体现了民事案件所包含的法律关系,反映出民事诉讼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对案件内容的提要。

“建立科学、完善的民事案件案由体系,既有助于当事人准确选择诉由,也有利于人民法院在民事立案和审判中准确确定案件诉讼争点和正确适用法律,有利于对受理案件进行分类管理。”[11]对于司法统计而言,它亦有助于民事案件司法统计的准确性和科学性,从而为科学决策提供基础。“案由要简洁明了和清楚,便于使用和掌握;案由的确定要具有实体法或诉讼法依据,要符合人民法院关于收案范围(可受理性)的有关规定;案由编排要体现一定的学理性,但更要注重科学性、准确性和实用性,防止疏漏;案由体系编排要考虑民事审判业务分工;案由体系要有前瞻性、简繁得当,保证案由的灵活性和适度开放性。”[12]

当前我国法院系统对于民事案件案由的设计,主要依据当事人所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之性质来加以确定。由于具体案件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争议的焦点可能有多个,争议的标的也可能有两个以上,为保证案由的高度概括与简洁明了,民事案件案由的表述方式原则上确定为“法律关系性质”加“纠纷”,一般不再包含争议焦点、标的物、侵权方式等要素。另外,考虑到当事人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具有复杂性,为了更准确地体现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和便于司法统计,《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在坚持以法律关系性质作为案由的确定标准的同时,对少部分案由也依据请求权、形成权或者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的标准进行确定。对适用民事特别程序等规定的特殊民事案件案由,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直接表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案由的规定,经过了三次较大的变动,如表3.2所示。

表3.2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修订情况

根据2011年修订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13],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的一级案由分为十大类:人格权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物权纠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劳动争议与人事争议,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海事海商纠纷,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侵权责任纠纷,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仔细分析该规定,可以发现如下几个特点:

其一,《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所指称的“民事”属于大民事的范畴。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对民事案件的界定来看,人民法院所受理的民事案件,既有学理上所指称的民事案件(所有权、合同、婚姻家庭、侵权),也包括劳动争议案件、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案件、商事案件,属于广义上的民事范畴。此外,它不仅包括民事实体问题,也涉及程序问题。“人民法院所受理的案件,实际上包括了两类:第一类是当事人之间因为民事权益纠纷,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对其权利予以保护的案件,比如适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各类民事案件;另一类是不存在民事权益纠纷,也没有两方当事人,一方仅仅是请求人民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予以满足的案件,比如适用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督促程序的案件。”[14]在笔者看来,《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民事,其范围可以框定为“实体+程序”“小民事+商事+劳动+知识产权+竞争”。

其二,审判方式改革及民事立法对民事案件案由影响明显。2011年修订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与之前的案由规定(如2001年、2008年)有着较为显著的差异。回顾历次《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修订,都可以找到立法及司法审判方式改革的影子。(1)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修订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其背后存在着两大因素:其一为三大合同法的统一,其二为我国民商事司法审判方式的改革。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了以建立大民事格局为重要内容的机构改革。针对当时的民事审判、经济审判、知识产权审判、涉外海商审判处理等都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所适用的又都是《民事诉讼法》这样一种现状,最高人民法院将审理商事案件的经济审判庭更名为民事审判第二庭。[15]在此两大因素的影响下,坚持原有的案由规定已经不合时宜,亟须对之进行修订。(2)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进行修订,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2008年《物权法》的颁布实施。迫切需要对之前所制定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进行修订,增补物权类纠纷案件案由。(3)2011年新修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则是因为《侵权责任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人民调解法》《保险法》《专利法》等法律的制定或修订,在审判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类型民事案件,需要对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进行补充和完善。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经过多次修订,其体系愈加科学,这是一件非常可喜的事情。然而,由于民事案件案由种类的增加,加之其编排体系的变化,因此也必然带来了司法统计口径的变化。从研究者的角度来看,应当如何应对这种变化,从而保证研究口径的一致性,就成为我们必须面对的问题。在笔者看来,欲应对此种变化,应当确定以下几点标准:其一,对历年的民事案件的总量进行把握。在2001年之前,我国法院对民事案件的统计,使用的是两张统计表格,即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分开统计。2001年,此种区分不再存在。因此,对2001年之前的民事案件总量的统计,应当将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的数量进行合并处理。其二,应当参照2011年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对此前的司法统计数据进行再整理。事实上,无论民事案件案由的编排体系如何变化,其所描述的对象,即人民法院所审理的民事案件,其性质和内容是确定的、稳定的。因此,完全可以按照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对此前的司法统计数据做整理。换言之,数个阶段的人民法院之司法统计口径虽有一定的差异,但是可以通过对原先的数据进行二次整理而实现整合的目的。其三,对于新增加的案由,应当做单独的处理。民事案件案由的变动,除了编排体例有所变化外,还有的变化就是增加了原先案由体系中未列明的案由。事实上,民事案件案由的增加,与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日趋完备,诉讼类型的日趋多元,有着紧密的联系。可以认为,民事案件案由,与民事权利体系一样,是一个开放的体系,总会出现新的案由类型需要对其加以补充。但从整体而言,本书主要围绕大的类型(十大类型)进行分析、归纳。

根据笔者对相关统计资料的整理,我国的民事案件的数量走势如表3.3和图3.2所示。

从图3.2中可以发现,自1980年以来,我国的民事案件结案总量总体呈上升的趋势。[16]比较1980年与2009年的结案数量,两者相差5242082件,后者的结案总量是前者的10.4倍。如以十年为一个刻度,选取1988年、1998年和2008年作为三个纵向比较点,可发现,每十年间民事案件结案总量增长近200万件。

表3.3 全国民事一审结案总量(1980—2009) (单位:件)

图3.2 全国民事一审结案总量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