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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的潜力以及其解释

【摘要】:基于这一考虑,笔者认为本书可能的创新之处在于以下几点:其一,本书尝试建构一个解释中国民事诉讼调解率变迁的分析框架。与以往的大多数关于法院调解的研究相比较而言,本书主要侧重于通过对司法统计数据的整理,从而形成中国民事诉讼调解率变迁的基本描述和解释。在已有的研究中,学者指出了司法政策转变有可能是民事诉讼调解率缓慢回升的原因。

在本书的写作之初,就开始陈述其创新之处,本身就是一个悖论。其中的缘由在于,社会科学研究中,并不能在一开始就确立研究的结论。胡适所谓“大胆假设,小心求证”,假设并不能够等同于结论,也不能等同于真理,这种假设必须要经受住求证过程的多重分析与验证。在研究过程中,研究对象所反馈的数据,甚至有可能颠覆研究者最初的假设。基于这一考虑,笔者认为本书可能的创新之处在于以下几点:

其一,本书尝试建构一个解释中国民事诉讼调解率变迁的分析框架。从一定意义上看,法院调解一直存在于我国的司法运行体系之中。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调解所发挥的作用也有所不同。作为反映法院诉讼调解的指标,调解率从数量上反映了我国法院运行过程中调解的被利用程度。正如后文所要描述的,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民事诉讼调解率呈现出从高到低,再缓慢回升的变化过程。在这一变迁过程中,哪一种因素在推动诉讼调解的变迁,其影响过程如何,都值得深入研究。基于这种考虑,笔者试图建立起一个“当事人—法院—国家治理”的分析框架。通过考察社会变迁过程中,诉讼当事人与法院、国家治理之间的互动关系,找寻中国民事诉讼调解的变迁密码。

其二,本书可能在研究方法上有所创新。与以往的大多数关于法院调解的研究相比较而言,本书主要侧重于通过对司法统计数据的整理,从而形成中国民事诉讼调解率变迁的基本描述和解释。“定量化是当代社会科学研究的重要趋势之一……定量研究虽然仅属于研究方法的问题,但它实际上已经成为中国社会科学与国外社会科学研究的最主要差距之一。”[27]就调解制度本身而言,由于其扎根于中国的司法实践,需要我们从实证的角度对调解的具体运行进行分析和考察。单纯的价值分析或者规范分析,往往导致对诉讼调解的分析流于表面,而面临无法深入的尴尬与困境。有鉴于此,本书主要利用了《中国统计年鉴》《中国法律年鉴》《全国人民法院司法资料统计历史资料汇编(1949-1998)》、《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等资料所披露的司法统计数据,对民事诉讼调解率进行了宏观式的描述,并在此基础上,对合同纠纷调解率、离婚纠纷调解率的变迁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

其三,本书可能在研究内容上有所创新。在已有的研究中,学者指出了司法政策转变有可能是民事诉讼调解率缓慢回升的原因。然而,关于民事司法政策影响调解率回升的过程,则往往语焉不详。在本书将要展开的研究中,笔者将重点就民事司法政策如何最终转变为个体法官的行动力量(或者说如何激励法官调解)这一过程,进行进一步的分析。同时,笔者也将重点对国家治理如何影响调解率变迁进行探讨。就笔者已有的观察而言,国家关于司法的治理,并不是处于一直稳定的状态,在中国改革开放的30余年中,国家治理焦点在不同阶段的变化,必然会对尊奉“服务大局”观念的法院产生影响。而国家治理焦点的变化,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对社会需求的一种反应。在此意义上,以当事人为核心的社会、国家治理以及法院之间形成了一个相互影响、相互塑造的循环体系。

上述所谓的创新,只是一种可能。它们能否最终转变为真实的创新,还需要笔者的努力。当然,它最终取决于读者的评判。

调解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社会跌宕起伏的历史变迁中,调解呈现出各种各样的面孔。这项古老的制度,具有顽强的生命力,它不仅没有随着中国的现代化而消失,反而在中国社会的变迁过程中起着巨大的润滑作用。因此,在解释调解制度的变迁时,我们必须放宽历史的视界,从多个维度来分析、理解与阐释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