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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的立案与审判

【摘要】:《未成年人保护法》也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未成年人实施司法保护。立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嫌疑人自首的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项诉讼活动。刑事诉讼中的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者自诉人提起自诉的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活动。

(一)司法机关的概念

在我国,司法机关的外延有最狭义、狭义、广义以及最广义四种界定方式,最狭义上的司法机关仅指人民法院。西方国家的司法机关是指有权进行司法裁判的审判机构,也就是法院。狭义上的司法机关则包括检察机关。在我国,一般把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统称为司法机关。目前我国高等院校的法学教材绝大多数主张中国法律体系下的司法权既包括人民法院行使的审判权,也包括人民检察院行使的检察权,这是我国司法体制的特点所决定的。广义上的司法机关,其范围包括所有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履行特定刑事职能的国家机关,即除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之外,还包括承担刑事案件侦查职能以及实施刑事强制措施职能的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这种观念认为,公安机关在我国虽然整体上属于行政机关,但对于从事刑事侦查工作的刑事警察,其行使的是一种刑事司法权,因此,在刑事诉讼领域的公安机关也可以称为司法机关,是刑事司法机制的必要组成部分。在实践中,人们习惯于从广义角度理解司法机关。事实上,这种理解也能找到法律上的依据。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国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承担国家对消费者权益进行司法保护的职责。《未成年人保护法》也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未成年人实施司法保护。至于最广义上的司法机关,除以上三种具有刑事诉讼职能的国家机关之外,还把司法行政机关纳入进来,持此意见的并不多,大多数人把司法行政机关还是定性为行政机关。本书中的司法机关,采用广义上的理解,即从刑事司法职能配置的角度界定司法机关的外延。

(二)刑事诉讼阶段

1. 公诉案件刑事诉讼阶段

在公诉案件中,刑事诉讼通常要经过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以及执行这五个阶段。

立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嫌疑人自首的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项诉讼活动。

刑事侦查是刑事案件立案后、起诉前的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是公诉案件的必经程序。侦查机关只有经过侦查才能收集证据材料,查明案情并确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请逮捕或移送起诉。侦查是起诉和审判的基础。《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第1项规定: “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刑事起诉,是指享有控诉权的国家机关和公民,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指控的内容进行审判,以确定被告人刑事责任并依法予以刑事裁判的诉讼行为。起诉是刑事诉讼的重要程序之一。而公诉案件的起诉,即公诉,则是依法享有刑事追诉权的国家专门机关(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和公安机关向法院起诉,要求审判机关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行为。

刑事诉讼中的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者自诉人提起自诉的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活动。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审判是一个居于中心地位、具有决定意义的诉讼阶段。它决定着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决定着刑事追诉的成功与否以及国家具体刑罚权能否实现。刑事审判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再审程序以及死刑复核与核准程序。

刑事诉讼中的执行是指为实施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所确定的内容,人民法院将其交付监狱等执行机关,以及处理执行中减刑、假释等特定问题而进行的活动。

2. 自诉案件刑事诉讼阶段

自诉案件是指法律允许被害人或其他具有自诉主体资格的人直接起诉而无须经历侦查、公诉程序的刑事案件。这一类案件的诉讼阶段较公诉案件而言更为简化,只包括立案、审判和执行这三个阶段。